河南省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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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掘进专业,15分,系数0.15;
4.机电专业,12分,系数0.12;
5.运输专业,12分,系数0.12;
6.一通三防专业,25分,系数0.25;
7.防治水专业,9分,系数0.09。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个月)。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备条件。
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百万吨死亡率:
一级矿井0,二级矿井1.0以下(含1.0),三级矿井1.3以下(含1.3)。
3.采掘关系正常。
4.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
5.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
6.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
7.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8.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申报条件。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内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均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且一级矿井占60%以上;
2.年度内集团公司百万吨死亡率1.0以下;
3.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制度及考核奖罚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第七条组织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考核,矿井每月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各集团公司每季度必须至少进行一次,省每半年进行一次。
每次检查的记录必须存档,年终统一考核评级。
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各集团公司每季度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情况。
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对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时,若验收级别低于自评级别,以上级验收结果为准。
第八条奖惩办法:
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验收结果。
对标准化集团公司及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给予如下表彰:
1.对标准化集团公司及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授予牌匾,集团公司总经理及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长颁发荣誉证书,由各省属集团公司制定政策进行奖励。
2.对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颁发证书。
3.对不达标的省属国有煤矿全省通报批评。
第九条参加省属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比的地方煤矿另行公布。
第十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核评分办法
3.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4.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5.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6.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7.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的生产矿井。
第二条安全管理专业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五证一照”齐全,且合法有效。
2.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有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
第三条安全管理专业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3个等级:
总分为90分及以上;
总分为80分及以上;
总分为70分及以上。
第四条发生死亡事故和重伤或重大责任事故按如下规定:
1.矿井出现安全责任死亡事故:
年度内死亡1人降1级,扣5分后再计入矿井总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
死亡2人不予定级。
2.发生重伤或重大责任事故:
年度内每发生一次3人以上重伤或一级列级事故扣2分,发生2次扣5分,发生3次不予定级。
第五条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附表: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序号
项目与标准
标准
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一
煤矿安全机构设置
10
1
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任何一条做不到本项不得分
2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必须设防冲击地压机构
3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矿必须设防突机构
二
煤矿安全生产人员配备
20
煤矿必须设矿长,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证照不超期。
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6
没有合法有效证件本项不得分。
入井每少1次扣0.5分
煤矿必须设置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矿级副职,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证照不超期。
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矿级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5
矿级生产系统副职没有配齐或1人没有合法有效证件本项不得分。
煤矿各生产科室有关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同时配齐与本科室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且有专业职称(取得安全上岗资格证)
煤矿区(队)要有区(队)长和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副职,都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全副职必须专职
4
科级人员1人没有安全资格证,本项不得分。
科级人员或专业人员没有配齐,1人扣2分
特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人没有特种作业证,本项不得分。
发现1个岗位特岗作业人员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本项不得分。
发现1人不持证上岗扣1分
煤矿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上岗
1人没有取得安全上岗资格
资格证,且符合劳动定员数量规定
证、劳动定员数量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1人未持证上岗,扣1分
三
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五)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九)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十)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十三)安全举报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制度及人员出入清点制度;
(十五)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十七)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十八)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十九)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没有安全制度,本项不得分。
每缺1项制度扣3分。
有制度未落实的,1项扣3分。
制度编制不严密的,1项扣1分
四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煤矿必须按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合理有效地使用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
未提取安全费用本项不得分;
提取安全费用不足扣5分;
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扣5分
五
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排查的隐患登记建档。
对一般隐患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所需资金;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不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本项不得分。
对检查隐患未认真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本项不得分
六
灾害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制定各种灾害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
没有应急预案本项不得分。
应急预案种类不全缺1项扣3分;
制定内容不全1项扣2分。
每年没有进行1次救灾演习扣3分。
救护队没有资质认证,未取得合格证本项不得分
七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有专门培训场所、有培训计划、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实践经验的人做为教师
其中缺1项本项不得分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存档
检查没有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没有记录存档本项不得分
八
调度通讯
煤矿必须设有调度室;
调度室要有与矿外、矿内井上下联系的录音电话,有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终端显示器
任何1项做不到位,本项不得分
九
图纸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
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二)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
每缺1种图纸,扣3分;
每种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扣2分
十
档案管理
7
煤矿要有档案室。
有设备技术档案、各类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没有档案室,本项不得分。
设备档案、图纸、技术资料不全,缺1项扣0.5分
十一
地面“两堂一舍”及矿容矿貌
矿容矿貌整洁、环境状况良好,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