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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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经项目委托人、代建人与项目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安费和设备费(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委托代建范围和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单位(即本合同代建人)总揽制,代建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也是本合同委托人)单位职责,负责自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组织实施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除资金筹措、征地拆迁、接收、运营以及属于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外(代建人应积极协助),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代建管理招标的工作范围,以及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承担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等原属于项目业主的职责。
主要代建管理内容如下:
1、会同委托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清单)编制,并进行报批;
2、在委托人的协助下和使用人共同办理项目规划、消防、园林、人防、环保、气象、国安、节水节能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人共同选定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通过招标选择地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签订三方合同;
4、项目施工许可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申报;
6、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按期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汇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督审查;
7、在委托人及相关部门监督下,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变更和预算、决算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8、关系到本项目的重大决策问题,应报委托人审批;
9、按项目进度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款申请报告;
10、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1、在委托人的协助下负责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外关系;
12、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委托人、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在委托人的协助下办理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13、协助配合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14、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15、本合同隐含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工作(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16、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代建管理目标
1、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代建人应遵守有关工程代建效益考核的规定。
2、工程质量标准:
。
3、工期:
(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4、安全管理:
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代建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完成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束。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用及工程建设资金拨付
1、代建管理费即建设业主管理费:
以政府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建安费、设备费为总额,暂按相关费率计取,经计算本项目代建管理费为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拨,并预留10%待竣工验收1年后支付。
2、项目前期费用拨付:
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款由前期代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拨付。
3、工程建设资金拨付:
代建人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完成情况及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拨工程建设资金。
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办理结算,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本项目的《代建管理规划大纲》及《代建管理实施规划》
11、其他对三方认可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书面资料、电子邮件或音像资料等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本合同一式壹拾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三方各执叁份,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各执壹份。
(签章)代建人:
(签章)使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代建合同委托主体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承担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维护管养项目的一方。
(5)“项目代建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负责具体执行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进行)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项目概算”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9)“竣工决算”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审计的竣工决算。
(10)“节余额”是指批准的项目概算(由代建人管理的部分)与批准的项目相应的决算之差额。
(11)“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12)“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2)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3)“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代建人、承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台风、五级以上地震、持续24小时且降雨量在50mm以上的降水、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1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6)“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投资及施工进度的监督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视其违规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经理部工作人员。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参与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七条委托人在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由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的代建管理评估。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章代建人的权利
第十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各类专业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并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在委托代建管理范围内,签署向承包商支付承包费的审核意见。
(3)在代建管理范围内,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代建人有权在施工招标阶段参与、审查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6)组织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二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管理报酬。
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酬金。
第四章使用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批示及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人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使用人有权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内容向委托人和代建人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使用人有权参与项目的评估、评审和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使用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五章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加快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报酬。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及邮箱:
第六章代建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后,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项目代建经理部,按照建设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向委托人上报代建管理工作月报,同时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提供代建管理实施规划,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4)
(5)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必须协助委托人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
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