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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实施办法.doc

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时间:

2012-1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保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医院保密委员会对全院保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条保守国家秘密是全院职工的职责和义务。

每位职工都要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密级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上级发来的和我院制发的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应按文件发布层次和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阅读和传达范围。

第四条各种密级文件应指定专人管理,实行专柜保管,严格履行登记、借阅手续。

需要领取或发送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派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

凡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等,都必须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办理。

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五条需传阅或承办的密级文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要做到及时阅批、承办,不得横传、积压。

阅办完毕后及时退回医院办公室。

绝密文件原则不出医院办公室。

第六条查阅密级文件、资料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密级文件、资料,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凡秘密以上文件、通知等,不能用电话或信件传递。

第七条凡需各部门阅办的密级文件及发至各部门的涉密文件,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履行登记与签收手续,并承担文件安全和保密义务。

建立传阅、借阅手续,按规定的范围传阅,不得随意转借,阅办后的文件及时退回办公室。

第八条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上;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以及下班时,必须将密级文件、资料存放在保密设备内,并关窗锁门,严防失密、泄密。

已阅的文件要及时退回办公室,来不及阅读的文件要锁进文件柜或暂时退回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经医院领导批示的密级文件如需传阅,由机要秘书专人传递,并严格履行登记与签收手续,阅读人不得将涉密文件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阅读完毕后及时交回办公室。

第十条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在无保密措施的地方存放文件;不得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回家中阅办。

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密件外出的,须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供阅手续,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十一条凡由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医院办公室登记保存,履行手续后阅办,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第十二条复印、翻印或复制密级文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秘密级以上文件不准私自翻印、复印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翻印时,须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医院文印室凭审批单复印,复印涉密文件不得遮盖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

对复印、翻印的文件要严格登记复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视同原文件密级管理,阅办完毕后一周内退回办公室。

医院配有复印机的部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自行复印涉密文件,严禁将涉密文件拿到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

严禁复制、复印绝密文件。

第十三条对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每季度要清理一次,确保秘密的安全。

机要人员和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涉密文件要按规定如数清退,各涉密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不得自行销毁;需要归档的密级文件资料,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和查阅。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密级文件管理人员离职离岗前,应将所承办保管的文件、资料移交清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保密局关于《浙江省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销毁处理办法》执行,由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销毁。

凡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经医院党政办主任审核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送省保密局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出售内部和秘密文件、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和销毁涉密文件。

第十六条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次年由医院机要秘书直接退回上级办公室。

严禁用传真机传输绝密级文件。

存储机要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密级文件丢失,缺损或泄密事故发生,医院保密委员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非综合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外来查档人员和立卷归档人员接待须在医院专职人员的全程陪同下进行。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对档案涉及的内容不传播、不抄录,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提供、复印档案。

第二十条加强档案信息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未经装订的归档材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可随意堆放。

注意保护电子文件的安全,及时存储和备份电子文件的数据,加强网络安全,按照利用权限,提供档案信息的网络服务。

第二十一条加强库房安全保密管理。

档案密集架开启后要及时关上,案卷提供利用后要及时送回库房;对库藏档案定期清点、核对,及时催回借出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销毁档案,应编造清册,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送指定造纸厂,并由两人监销。

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等及时用碎纸机粉碎,不得随便乱扔。

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需办理交接清点手续。

第三章科技项目资料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院保密委员会对医院的科技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医院科教部对医院的科技保密工作负有具体审核、建档和过程管理的责任。

医院分管科研的领导对本部门的科技保密工作负有分管责任。

从事科研的人员对所进行的科研项目的保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院科研保密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有:

1、医院科教部针对涉密项目制订的有关文件及开展的科研项目涉及的研制过程、工艺、关键技术、设计、配方等;

2、医院科研成果在对外合作、交流、推广应用、转化生产中的涉密内容;

3、科研人员外寄稿件、著作出版中的涉密事项;

4、出国(境)科研合作交流,参加国际性会议携带资料中的涉密内容;

5、申报专利、知识产权、请奖报奖中涉及国家科学机密、国防安全的内容;

6、传统中成药的特殊生产工艺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关键技术;

7、获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中医药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和药物配方;

8、经县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验证,并经省、部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有特殊效果的民间单、验、秘方及诊疗技术等。

第二十六条接待国(境)外人员参观医院科学技术秘密事项,需经医院保密委员会和科教部审查批准。

各部门和个人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和医院的科研保密内容。

确需对外提供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医院网站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医院网站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九条医院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网络与公共网实行物理隔离,杜绝上外网或国际互联网。

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密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三十条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和动态监测。

凡属于国家秘密文件,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涉密科研成果一律不得输入计算机互联网络;存储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介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一律不得在接入互联网络的计算机上使用。

严禁用传真机传输绝密文件,机密、秘密级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

第三十一条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信息借阅、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对电子信息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外事活动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医院的各项保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5〕81号)精神,切实做好医院的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院外事接待活动中,尤其是重大的涉外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按上级批准的内容、范围进行交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及涉外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将未经许可的秘密载体带入涉外活动现场。

第三十四条医院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应严格按照院内审批程序和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因公出国(境)行前由医院外事、科研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外事纪律和科技保密教育,制定保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出国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在境外由专人负责保管。

在外期间,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所谈论秘密内容和阅读秘密文件。

第六章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保密要害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保密要害部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

1、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2、结合本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4、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5、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6、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7、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十七条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1、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社会关系清楚;

2、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承担保密责任,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3、涉密人员上岗前,要按照浙江省保密局、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保密岗位资格培训;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本人使用的内部以上文件、资料等清理移交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交省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装备。

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和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应关闭手机并取出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手机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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