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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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检举渠道不畅通是另一个导致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了解很少,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政府环境行政部门不能及时处理时,就会觉得没有其他救助渠道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对于公益诉讼也提出了可具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导致检察监督不彻底

  检察院在对环保部门监督中发现,环保局在办理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对取证程序规定意识淡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取样,造成执法后期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执法人员对物证取证、密封、保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草率处理,致使无法及时进行重新取样或者鉴定。

三是环保警察大队的作用发挥不够,未指导好取证,在控制现场、人员的力度不够,造成取证困难。

四是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基层的检测数据渠道不畅。

解决好现场取样后,县级、市级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相对容易,但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还需要省级认可,如何申请、认可程序、认可期限都不明确。

  检察院在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国土局办理涉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较低,通过检察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笔录较为简单,当事人是否为事前明知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没有询问,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已经公示,且没有询问相关证人以佐证当事人的陈述。

二是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认定较粗糙,现场勘测笔录仅有最终草图和地域四邻,没有详细的勘测过程,也没有邀请村委会干部或者其他群众作为见证人签名。

三是鉴定文书相互冲突。

土地规划鉴定书认定根据相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对比,认定涉案土地为耕地,对于刑事诉讼而言,证据不严谨。

四是公安机关要求国土局出具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书,但国土部门无权出具,如果到国家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周期较长,费用较大,国土部门暂无能承担。

五是行政干预较多,在发现的涉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城市里的重点企业工程或者乡镇公益事业用地占用,存在先违法占地,后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六是考虑经济发展较多,在企业违法占地中,无论是城市市区还是乡镇,都掺杂了经济发展需要的因素,而国土部门又无力改变现状。

  首先,要履行检察职责,打击预防并举,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效果

  发挥批捕、公诉职能,确保打击与预防效果。

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打击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一律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弥补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予以从宽处理。

从而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针对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导致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的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使每一起破坏环境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办理,相关的责任人也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加强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审判监督,确保打击到位。

对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一律实行跟踪检察。

监督该类案件注意突出重点,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及审判人员渎职等存在问题的几种情形应该提起抗诉。

对量刑偏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工作通报等其他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

  其次,强化检察职能,查办渎职犯罪,发挥民行监督作用

  严厉查办破坏环境资源渎职犯罪。

不断拓宽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从披露的重大事件中摸排案件线索,尤其注重从盗伐林木案件入手,重点查明采伐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经常邀请公诉、侦监等部门干警参加证据比对,引导调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

  再次,延伸检察义务,保护民生民利,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关注民生民利,履行自然资源保护义务。

对由于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上访信访的事件,不是一味的坐视或推脱责任,而是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的解决,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积极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建议请专家进行评估检测后,建立污水净化系统,而不是简单地关停转并企业,并积极参与污水排放整改行动,有效地对环境污染的民生问题进行实时监控。

  最后,完善各项检察机关对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机制,并落实到具体的监督职责中,对维护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最根本的保护作用。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针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其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

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时,检察机关更是应当具有能动意识,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有所作为。

只有如此,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实现有机统一。

  提高家计调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家计调查是审核低保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之一,提高家计调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首先,要对家计调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相关工作不仅仅要熟悉家计调查的相关程序,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法,而且必须要保证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防止"

人情保"

现象出现。

其次,尽量聘用社会保障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不仅可以提高专业化水平,也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将低保申请受理工作移交到街道办事处事务指导中心办理,由各地基层街道办具体安排下属区域的低保申请、调查、审批工作。

  

(2)制度设计要做到统一性和一致性

  各地政府为落实城市低保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探索出一些低保对象确定的新方法,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往往造成多种制度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套衔接,影响了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同时也可能增加制度的运行成本。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减少入户调查的执行成本,不需要设立专门的调查部门,但是一定要将调查的方法、项目、核查标准等细则进行统一的规定,甚至应该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这样才更加容易判断调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更加容易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以劳动部门为例,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的劳动就业情况;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有无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等信息。

根据各个部门综合提供的信息,可以更加合理、公平地确定城市低保救助对象。

  (3)收入核定标准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在许多地方的收入核查标准中,出现了类似于"

饲养宠物,出入某些消费场所的家庭不符合低保救助申请标准"

的规定。

显然这些标准并没有考虑到有尊严的生活的"

基本需要"

,会给受助者造成心理负担,而这些并不是社会救助的初衷。

因此在标准的确定过程之中,应该将这些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化,使用也不能过于死板固化,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的取消不切实际的旧标准,加入一些合理的新标准。

  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助家庭的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问题,这类家庭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导致了家庭在经济上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对于有医疗教育救助需求的家庭,对入户调查的收入核查标准可以另行专门进行规定,保障申请者可以获得应有的救助。

  (4)加强法制化建设,对"

骗保"

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家庭收人核查过程中一些群体,可能会存在一些瞒报、少报收入来骗取低保救助金的行为,但即使发现了这些行为,由于处罚的力度不大,现行制度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制度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导致个别社会员的骗保行为屡禁不止,使得社会福利资源和救助资金极大的浪费。

不仅仅是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相关管理审核者也可能会由于惩罚力度较低,存在违纪行为。

  要杜绝这类骗保行为的发生,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出台相应的法律,例如可以配合《社会救助法》制定相应的细则,同时要具备可执行性,提高违法成本,使那些企图违反规定的个体,认识到其中的收益成本关系,从而放弃这类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制度的运行有了法制化的保障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四、小结

  因为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必须保证这项制度救助的都是真正"

有需要的人"

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先对所有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调查,确认申请者的家庭人均收入确实低于社会救助标准,有时还要确认申请者拥有的家庭财产也符合相关的规定,然后才能向其提供保障最低生活水准的现金或实物。

  入户调查的作用,就是在于合理、公平地确定真正应该被帮助的对象。

虽然目前中国无法向其他国家那样做到,将个人和家庭的收支账户对于国家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机关完全开放。

但是通过入户调查方法的改进,参照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来实现"

应保尽保"

对一些接受入户收入核查后不符合生活援助条件但又存在特殊需要的群体,可以通过综合性的目标定位方式纳入相应的制度化的专项救助,而不是临时性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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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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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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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祝建华.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定位[J].2008

  [4]徐月宾,张秀兰.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东岳论丛,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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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一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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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计调查"

的思考.经济论坛,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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