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办法(定稿)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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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办法(定稿)文档格式.doc

2.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乡人力资源(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调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参保信息及社会保障卡信息,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年度走访活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并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维护。

3.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缺工的基本情况,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做好企业用工备案,按时报送数据,建立工作台帐。

4.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详细记载。

承担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实行“一对一”帮扶。

5.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相关就业服务。

6.发布培训信息,积极组织辖区范围内各类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创业培训。

7.协助开发社区、村居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及各类企业就业,做好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

8.掌握辖区内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申报资料初审,协助清欠贷款,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9.开展就业困难对象(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初审上报工作,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提供上门入户走访服务和有针对性帮扶措施,建立健全援助帮扶台帐,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0.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续缴保费、权益查询和权益记录单发放及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受理和申报工作。

11.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12.协助做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数审核工作。

13.做好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申报及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协助做好居住辖区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资格认证相关工作。

14.协助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劳资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15.做好村居(社区)基层平台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优良、服务场所整洁、服务设施完备和专线网络畅通。

16.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人社所提供劳动就业信息、保险信息及工作意见,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17.接受民政、残联部门的委托,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完成相关涉及社会保障的业务工作。

1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热情接待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来访、来电,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汇报、正确处理,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延误。

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努力做好疏导工作,协助乡镇(街道)人社所、民政科、残联进行妥善处理。

(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详实做好《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日志》的记载。

市人社局不定期、乡镇(街道)人社所每月定期检查记载情况,并将其记载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制度

(一)协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及考核。

岗前培训和考核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协理员应按要求参加市人社局和乡镇(街道)人社所组织的在职培训、上派锻炼、轮岗培训等各类培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上岗两年内须取得国家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资格。

三、学习制度

(一)协理员应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办理能力。

做到学以致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论文,提升开展基层工作的水平。

(二)每周五下午为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例行学习日。

各乡镇(街道)人社所组织并记载学习情况,学习内容包括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知识,并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每有1次,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

一年内有4次以上(含4次),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三)乡镇(街道)人社所每季度至少对协理员掌握政策、业务、技能情况进行1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备案。

每有1次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

四、考勤制度

(一)协理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协理员应自觉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

乡镇(街道)人社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协理员要服从大局,听从安排。

(二)乡镇(街道)人社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协理员的考勤工作。

考勤可通过建立上下班签到制度、电话随访村居(社区)负责人等方式进行,考勤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类请假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

特殊情况或遇紧急事项无法事先请假的,可先口头报告或由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凡口头报告的,销假后应补办有关手续。

请假期满后,因客观原因仍不能销假者,应事后办理续假手续。

(四)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须由乡镇(街道)人社所负责人批准;

五天以上的须报市人社局备案登记;

准假后及时将请假单交考勤人员备案。

(五)病假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限泰兴市人民医院、泰兴市中医院、泰兴市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及时请假,经领导同意后休假,一个月中病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须报市人社局备案登记。

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填写请假审批单,并办理病假手续。

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一个月中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

长期病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一个月中事假超过五天以上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

全年累计事假二十天以上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七)旷工扣除旷工期间的本人工资;

一个月中旷工一天(含一天)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

全年中出现连续旷工五天(含五天)或累计旷工三次(含三次)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全年连续旷工十五天(含十五天)或累计旷工三十天(含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八)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以及请假未归,未办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九)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应在每月底公布当月考勤结果。

五、工资、福利制度

(一)工资

基本工资:

根据泰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精神,月基本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确定。

绩效工资:

暂按人均400元/月确定,年终经综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探索建立根据业绩和能力等方面因素确定个人报酬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结构。

(二)保险

协理员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各乡镇(街道)人社所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六、考核制度

(一)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实绩、求实效”,“奖惩挂钩、激励为主”以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协理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劳动保障工作质量,促进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日常考核由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考核结果进行公示,考核奖罚在年终绩效工资中一并计算发放。

(三)协理员年度考核评分内容和标准附后(见附件1)。

(四)协理员年度考核以其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采取百分制打分,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乡镇(街道)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总数的10%。

参考标准为:

1.优秀:

90分(含90分)以上。

2.合格:

90分以下—80分(含80分)。

3.基本合格:

80分以下—60分(含60分)。

4.不合格:

60分以下。

(四)协理员年度考核基本程序和方法:

每年12月中旬乡镇(街道)人社所对辖区范围内的协理员按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评打分(其中民政、残联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民政、残联职能科室进行考评打分),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评分表》、《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汇总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考核等次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结合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七、奖惩制度

(一)一般奖惩规定

1.协理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绩效考核奖标准的120%发放年度考核奖;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绩效考核奖标准的100%发放年度考核奖;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绩效考核奖的80%发放年度考核奖;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考核奖。

2.协理员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或受到省厅(包括省厅)以上部门表彰的,经局负责人批准,次年开始月工资增100元。

3.协理员因工作态度、办事程序等被投诉经查实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并及时记录,作为协理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4.协理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经乡镇(街道)人社所确认后,应及时记录,作为协理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5.《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奖惩情形。

6.《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入户走访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考核情形。

(二)特殊奖惩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上述规定中已明确规定的,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依法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合同。

1.考核结果累计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擅自在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岗位工作或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商业保险等营销性兼职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乡镇(街道)人社所合理工作分工及工作安排的,经教育后仍不服从的。

4.在办理各类业务(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小额担保贷款初审、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参保状态核定、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等)工作中因本人失职或参与弄虚作假,造成专项基金流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挪用或侵占公共财产一经查实的,或因个人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较大损失的。

6.泄露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或用人单位商业机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7.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8.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9.其他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人员管理制度

(一)市人社局是乡镇(街道)人社所的业务指导部门。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公开招聘、经费拨付等职能。

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和工作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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