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第7期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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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
的余额。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
[原第十八条内容: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原第二十七条内容: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原第二十九条内容: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三、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解读: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政策执行要点: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62号公告)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2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2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750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3750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975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14750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
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8/12;
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4/12;
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2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21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计算方法:
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
30%-4250)×
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
20%-3750)×
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四、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44号)精神:
1、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77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