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创新调研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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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2起4人。

人民调解工作的扎实开展,确保了全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积极创新调解组织管理形式,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创新。

在调整、整顿和规范村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目前,全场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调委会5个,建立和完善了全场、村二级人民调解网络,形成了全场乡镇、村调委会设置全覆盖。

在完善、充实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的同时,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分别建立劳动争议纠纷、消费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场12个县公安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此外,还在厂矿、企业、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目前,全场建立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105个,厂矿、企业单位调解委员会196个。

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实现了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真正做到了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在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同时,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

根据去年乡、村换届选举,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需要调整充实的实际,我们拓宽调解员选任渠道,丰富调解员的选任方式,实行推举与聘任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把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比较高,品德修养好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并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

XX年以来,全场共投入培训经费258万元,先后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349期,培训人员13920人,还从乡镇、村选派42人到自治区司法厅参加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目前,全场共有人民调解员18575人,其中乡镇调委会135个,村调委会1215个,村调解员17360人,全场人民调解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0599人,占总数的52%。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依托“农情乡解”、“农事村办”建立矛盾纠纷联调联解机制。

近年来,我村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在县、乡成立了“农情乡解”服务中心,在村级成立了“农事村办”服务中心,集中县、乡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部现场办公,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基础性、主体性作用,各县、乡紧紧依托“农情乡解”、“农事村办”这一载体,建立以司法所为平台,综治、计生、国土、民政、水利、林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参与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工作网络,在县、乡农情乡解服务中心设立联解工作组,在村服务站设立联解工作队,在屯设立联解员,以人民调解员为主体依靠各部门的干部力量,对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联调联解,有效化解一大批民间矛盾纠纷。

    二是建立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调解矛盾纠纷机构。

组织500多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乡村、厂矿企业、行业调委会参与矛盾纠纷调解,担任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三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

XX年5月,村综治委下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突出抓好三联调工作的衔接配合,逐步形成了矛盾纠纷调解大格局。

    四是建立完善跨省、村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

分别与云南省文山州、曲靖村,贵州省黔西南州签订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议,并每年轮流召开联席会议,接边县区也建立相关协作制度,定期通报交流情况。

    创新推进“流动调解室”和“3+2”调解工作模式。

    流动调解室就是将人民调解室搬到基层、村屯以及田头地尾进行“流动调解”,实行现场调查、现场取证、现场调解、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现场送达、现场办结。

流动调解室的现场悬挂有人民调解标志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设置有调解工作人员、当事人、证人、旁听人等席位;

配备有齐全统一的办案用品和各种文本,资料档案做到统一规范。

在调解程序上,先组织双方学习相关法律、调解程序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把“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等和谐元素传递给当事人,做认真细致的“降火减压”工作后再进入调解程序。

实践证明,推行人民调解流动调解室,可以大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办案效率,在第一时间内把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为此,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行这一调解方式。

据统计,目前全场12个县都全面推行了“流动调解室”,共建立有流动调解室1365间,配备人民调解员4568名,流动调解25116件。

“流动调解”从源头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各级领导干部摆脱了信访的困扰,抽出更多的精力谋划经济发展。

    推行“3+2”调解工作模式。

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3+2”工作模式司法局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一个周3天在机关工作,2天到乡村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扎实推进“四大活动”的开展。

一是开展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民间纠纷专项攻坚克难和大排查大化解活动;

二是深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

三是深化人民调解边疆行活动;

四是深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

在推行“3+2”工作模式,推进“四大活动”中,我们强力督促全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第一线,调解民间纠纷,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和提供法律援助。

    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我们结合百色的实际,依据人民调解法立法原则和精神,对现有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并按照司法部印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人民调解登记、记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调解纠纷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立卷归档;

通过严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名称、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做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办公室、有调解室、有办公设备、有办公桌椅和文件柜、有工作经费,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

目前,全场80%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五有”和“六统一”。

    同时,我村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调解跟踪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加强,有力地促进了人民调解质量的提高。

据统计,XX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至法院的纠纷101件,仅点调解总数的0.4%。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从各县情况来看,我村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

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哪个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就成效显著,发展强劲;

哪个地方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其人民调解工作就相对滞后,发展较缓慢。

尤其是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因此,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投入不够,致使工作难打开局面。

同时,也有少数县司法局领导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不够,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关心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缺乏主动性和持续性,加上自身职能的弱化,容易形成领导在繁忙的政务中忽视了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全面落实。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观。

但是,受领导重视程度、城乡经济差别等因素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保障与新形势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发展。

如百财行〔XX〕12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各县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目前仍然有4个县没有完全落实,仅靠临时申请经费来解决业务开支,未形成长效机制。

    调解人员的素质与新时期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纵观我村近年来人民调解员知识文化和年龄结构,都比以往有明显提高。

目前,全场已建调委会2113个,其中村调委会1866个,共有14947名调解员,高中以上化程度7698人,占调解员总数52%,仍有48%的调解员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显然知识文化与新时期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而且绝大部分调解员是XX年村“两委”换届调整充实进来的,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调解能力比较弱,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迫在眉睫。

    调委会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实施规范化建设难度大。

村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我村的村人民调委会在全场人民调解组织中占80%以上。

目前,部分县人民调解经费没有落实,相关的硬件设施还未完全配套到位,实施规范化建设和落实人民调解“五有”、“四落实”和“六统一”难度比较大,影响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

    三、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创新的设想

    解决“一个认识”问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新的思维和发展的思路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抓人民调解工作就是抓社会和谐稳定、抓经济发展、服务民生的理念,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促进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要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改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要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及时发现培育宣传典型,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强化“三个延伸”,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一是要建立县级领导机构,使组织网络“向上延伸”。

在村、县两级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有利于整合各方面资源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组建专业型的工作系统。

    二是健全村调解组织,使组织网络“向下延伸”。

要及时整顿调整充实村调委会,指导各地在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

每十户设一名纠纷信息员,形成以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统帅、以乡镇调委会为主体、以村调委会为依托,以村民调解小组和“十户一员”为基础的立体调解防范体系。

    三是要组建多种形式的调解组织,使组织网络“横向延伸”。

要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人事、物业管理以及大型集贸村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工业园区、国家大型项目工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

    完善“六个机制”,全力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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