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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饰面砖工程处罚标准-9-

第十二章涂饰工程处罚标准-10-

第十三章屋面工程处罚标准-10-

第十四章电气工程处罚标准-11-

第十五章给水排水工程处罚标准-13-

第十六章成品保护质量奖罚标准-14-

第十七章其他质量奖罚规定-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技术质量奖罚办法》,制定《沈阳月星国际城一期项目(B区)五标段质量奖罚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将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

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每层楼(施工段)分项工程包括钢筋工程经监理验收一次通过、无整改项,奖励钢筋工长100元,质检员100元,分包单位200元。

第四条模板、砼工程,每月(施工节点)由项目经理(副经理)牵头组织检查评比,对质量好的工区、楼层奖励有关负责工长每层(区段)200元,质检员200元,分包单位500元。

第五条在每层楼(施工段)施工中,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检查,无质量通病的,奖励专业工长100元,质检员100元,作业队500元。

第三章基本处罚标准

第六条工程开工后,分包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条公司、项目部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分包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第九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则将给予200/次的罚否款,同时承担清理费用。

第十一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量部审核。

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第十二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同一部位两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分包单位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无整改措施未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1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

如发现,对分包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

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8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2000~3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三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各被处罚责任人不得拒收罚款单,不得拒决在罚款单上签字,若对质量部处罚有异意,可以申请项目部复议,出现上述情况,不影响罚款单生效;

若被处罚责任人辱骂,甚至威胁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质保部有权对当事人单位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勒令退场。

第四章防水工程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罚200~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按规范规定执行,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五章钢筋工程处罚标准

第二十八条经检验为不合格严重锈蚀的钢筋禁止使用到工程上,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分包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钢筋套丝前未使用无齿锯切头的,每个头按1元处罚。

第三十条钢筋车丝完成后(安装到结构且连接完成前)没有按要求套带保护帽的,每个罚款1元。

第三十一条严禁对钢筋进行气焊烘烤,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罚50元/根(自己补上不计)。

第三十三条钢筋接头连接未验收合格即进行钢筋绑扎,对分包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元/处;

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元/次。

第三十七条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

第三十八条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

第三十九条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

接头焊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40元/个;

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20元/处;

如果重复出现,双倍处罚。

第四十条剪力墙、暗柱、竖向钢筋采用绑扎搭接的(支撑梁采用绑扎搭接或单面搭接焊的),严格控制搭接长度,误差控制在0至100mm之内,否则造成搭接接头未错开,对分包单位处罚50-100元。

第四十一条若垫块漏放,绑扎漏绑扣数等项超过允许误差,且经质检人员,监理指出仍未整改的,对分包单位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柱、剪力墙筋偏位超过20mm,每处罚款50元。

第四十三条若违反了主控项目的任何一款,造成返工或既成事实,通过其他途径处理解决的对有关责任的管理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

对分包单位估价处罚。

第六章模板工程处罚标准

第四十四条未按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施工,对分包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预留、预埋漏掉或虽有但不准确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经指出仍未整改的对分包单位每处罚款300-500元。

第四十六条结构各部位模板线偏移超过规范允许范围5mm对分包单位每处罚款50-100元,超过规范允许范围10mm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四十七条由于支模不牢,造成跑模、涨模、爆模等质量问题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0-1000元,且分包单位负责损失。

第四十八条模板内未认真进行清理每处罚款20-50元,模板未涂刷脱模剂每处罚款20-50元。

第四十九条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

第五十条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快易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拆梁板模板须待技术、质量部门认可后方可拆除,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将对分包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

第五十三条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规范规定偏差的不合格率超过实测20%罚10元/处。

第五十四条拆模严禁使用大锤,柱、墙模板拆模后,阳角及时做护角,缺损较大或不做成品保护工作处以每处50元罚款。

第七章混凝土工程处罚标准

第五十五条浇筑混凝土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罚5元/平方米。

第五十六条混凝土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观察砼坍落度,发现过大或过小应及时向工长、质检员或试验员汇报。

严禁擅自往砼内加水,若发现擅自加水每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七条楼板施工中,如因混凝土堆载过量造成楼板模板下沉或者垮塌将给予责任队伍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楼梯间混凝土浇筑必须分层浇筑并振捣密实,若发现一次性浇筑或不振捣,罚款200-500元。

第五十九条因混凝土振捣原因,产生蜂窝、麻面、漏筋、孔洞、爆模、跑模、涨模质量问题的,对分包单位罚款200-1000元,不及时上报私自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条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

5mm,超过范围罚20元/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结构各部位轴线位移、截面尺寸、标高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范围5mm,每处罚款式50-100元,超过规范允许偏差范围10mm,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六十二条混凝土工程确保7天以上人工浇水养护,要及时安排人对砼进行浇水养护,若人员不到位或浇水养护不到位,每次给予罚款50元;

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罚500~1000元/层。

第六十三条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100元/处。

第六十四条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物料提升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上材料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八章砌筑工程处罚标准

第六十六条材料倒运过程中,如发现班组随意抛掷材料导致砖缺棱掉角、断裂的给予10元/块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1.5m,如达不到,砖砌体拆掉返工并罚款100元/平方米。

第六十八条砌筑之前,应对砖材料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七十条水泥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20元/处。

第七十二条丁字墙、十字墙、“L”字墙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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