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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

王某气急,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

分析:

1、犯罪客体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生命权),所以犯罪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体。

2、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在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放到刘某经常拿的位置,证明其主观上想将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王某放毒药的香肠而死亡。

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王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杀人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

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说明精神正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具有犯罪动机;

香肠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将毒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

”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

结论:

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应判处王某(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一)联系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二)区别犯罪概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标准,回答“怎样认定犯罪”,基础,具体化,三、犯罪构成的意义,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犯罪构成是刑法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确定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具体犯罪的性质不同,归根结底是其犯罪构成不同。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二、分类一般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同类犯罪客体简单客体直接犯罪客体主要客体复杂客体次要客体,注意复杂客体,有主次之分,犯罪的性质和归类是以主要客体为准的如抢劫罪,其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故归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列,犯罪客体的意义,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的概念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物或人(组织)。

有形物无形物,注意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犯罪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犯罪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是否任何犯罪都有对象通说:

并非任何犯罪都有行为对象,2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联系: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是判断犯罪客体的基本素材区别:

参下表,例题:

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客体同犯罪对象都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也是相同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种(犯罪)客体,第三节犯罪的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及内容构成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内容复杂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共同要件,选择要件,法定性。

客观性。

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是人的意志活动的客观化有害性。

能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害必备性。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二、危害行为1含义指在人的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特征有体性是人的身体外部活动(思想活动不是危害行为)有意性受人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有害性对社会有害,即侵害刑法客体,注意危害行为排除:

人在睡梦中的举动(意志受到深度抑制)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意外事件的行为或不可抗力下的举动(无意识与意志)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暴力绝对强制,失去意志自由),人在睡眠时,有时大脑皮质并未完全停止活动,而产生梦行或梦游。

这是人的一种潜意识反映,其意志受到深度抑制。

即使因梦游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是人的意识与意志的反映。

梦游中强奸他人,算不算犯罪?

梦游中将老婆的头当西瓜切下是否犯罪?

有个男的睡觉做梦的时候感到口渴想吃西瓜,正好发现身边有个西瓜,就找了把刀切西瓜。

等到早上醒的时候,就出事了,他发现睡在身边的老婆的头被切下来了。

后经过调查,这个男的是在梦游状态下把老婆误当成西瓜给切了,最后的判决是这个人无罪。

3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作为和不作为1)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形式上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作为的方式利用身体的作为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利用动物的作为等,利用他人的作为注意:

作为并非等同于“亲为”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

形式上,是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同时直接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或命令性规范,3)不作为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作为义务)-前提条件作为义务来源于:

1)法律规定的;

2)职务或职业上要求的;

3)先行行为引起的;

4)因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产生的,等等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实质条件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了危害结果,3、王某,女,24岁,某使幼儿园教师。

某日上午10时,王某带4名幼儿外出游玩。

其中一幼儿李某(男,5岁)失足掉入路旁粪坑。

王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坑中救人,只是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学生张(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即跑到粪坑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坑深浅,测得粪水深约68公分,但王、张二人粪水太臭,不肯跳入粪坑内抢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声呼救。

最后,农民吴某闻声赶来跳下粪坑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

王、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发生在浙江金华市。

某年3月,刚满20岁的李家波和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

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

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同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回到宿舍,见项兰临在房里,就发生了争吵。

项兰临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

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当天下午,项兰临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

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李家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终审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的刑事案件。

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保护义务法益的无助(脆弱)是由法益主体自己决定时。

例如:

妻子自杀时,丈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

有虽妻子应当自我答责,并不免除丈夫的救助义务。

因为刑法对生命实行绝对的保护。

3、哈尔滨发生的。

吴某在风景旅游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业务。

某年5月30日早上6时,吴某的脚踏船出租处接待了6名游客,吴某的女儿将3条脚踏船租给了他们。

7时许,因风太大,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止租船业务。

8、9点钟的时候,吴某发现6名游客驶出了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进行警告,并与其中4人换船后独自回岸边。

此时,风速加大,6名游客中的4人乘坐的大船被风吹到湖对岸脱险。

但小船上的2人下落不明。

岸上的人发现情况后找到吴某要求救助,但吴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当晚,在湖东岸发现两名失踪者的尸体。

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6年,赔偿两游客经济损失33034元。

吴某不服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吴某将船租给游客后,就产生了在他们遇险时的救助义务,而吴某明知遇险,却没有履行义务,丧失了救助游客的宝贵时间,其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原审法院判决不妥,应改判。

因吴某积极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可从轻处罚。

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3年缓3年。

4)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如遗弃罪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4、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处于核心地位1)无行为无犯罪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3)无“思想犯”5、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所有犯罪的。

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341条第2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三、危害结果1、含义与特征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特征如下:

TEXT,TEXT,TEXT,因果性:

是由行为造成的,侵害性:

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的事实,现实性:

是行为已经造成的侵害事实,多样性:

具有多样性,2分类物质性/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死亡结果精神伤害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通常不影响定罪,对量刑有一定影响),直:

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行为/结果-直接因果关系(结果有发生的必然性)间:

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行为并不必然产生结果)。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一定条件,一般指另一独立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我的行为等),3、危害结果的作用区分罪与非罪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否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决定了犯罪是否成立区分此罪与彼罪特定的危害结果(危害更大),使犯罪性质发生改变。

区分犯罪的形态影响量刑轻重,刑罚,社会危害性,取决于,危害结果,重要影响,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概念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意义:

对于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具重要意义。

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

2因果关系形式,1)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即行为必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

是因果关系的主要形式。

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结果,2)偶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危害结果是必然因果关系。

举例,案例,甲、乙中学时代曾经是非常要好的同学,此后七八年两人失去联系。

一日,甲在大街上正巧碰上了乙,两人都激动的不得了,甲像以前一样高兴得捶了乙几拳,哪知乙当场痛苦地蹬腿、口吐白沫,被甲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原来,乙近年来患上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由于遇到老同学甲一时激动,又在甲捶打两拳的外力下,当场发作。

在此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伤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提示采取客观基础与主观罪过两方面来判断刑事责任的思路,被告人某甲,男,27岁,工人。

某甲、某乙在工作中因故互相推打,某甲把某乙推倒在地,引起某乙的严重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对某甲定罪处罚,某甲不服,以某乙系因自己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为理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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