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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察建议书Word文档格式.docx

(四)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审务督察任务。

四、审务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审务督察职权,完成审务督察任务,就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务督察建议;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三)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审务督察小组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查阅合议庭笔录和审委会记录);

(二)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审务督察小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严肃认真,应适时向督察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督察证件。

六、审务督察内容

(一)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

(二)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

2

(三)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纪律、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行为。

(五)督察庭审纪律遵守是否规范,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庭审法官衣着仪表是否规范,庭审法官精神是否饱满,言语行为是否规范等;

(六)督察法院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有无违规违纪接待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案件委托人的礼品、礼金、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督察本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立案“窗口”五个工作制度要求,即:

1、首问负责制度;

2、服务承诺制度(诉讼指南上垟);

3、办公公开制度(诉讼流程上垟);

4、文明接待制度;

5、法律责任制度(岗位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文明接待、语言规范、耐心答问,告知诉讼风险等。

(八)其他督察组认为需要进行督察的内容

七、审务督察工作方式、方法和对问题的处理

(一)审务督察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形式开展督察工作,定期督察与随时督察相结合,并使用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

对合议庭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对案件可随机抽查,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对领导交办的问题进行督察。

(二)执行审务督察任务时,督察小组应认真填写有无存在的问题,并由督察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督察结果予以通报。

3

(三)审务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尚未构成违纪和违规行为时,由本院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四)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准确纪录,并报经本院审务督查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岗责考评。

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五)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六)审务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七)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督察领导组报告。

(八)审务督察小组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九)对经审务督察小组审查,所反映、举报的问题不实的,本院监察部门应当予以书面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十)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审务督察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4

查,监察部门应当在15日作出复查决定。

八、审务督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审务督查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职权,主动接受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审务督察领导组举报,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

(二)本院审务督查组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报告工作。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审务督察记录单。

2、审务督察告知书。

3、审务督察建设书。

4、审务督察复议决定书。

5

篇二:

城市管理督察建议书

()号

签发人:

年月日时我办在你区巡查时发现以下问题(详情及照片附后),建议办理结果请于年月日时前报市城管督查办(通过什么形式)。

1、

2、

3、

4、

5、

6、

7、督察员:

、联系电话:

青岛市城市管理督察办公室

年月日

篇三:

审务督察暂行规定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

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再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最高人民的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

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

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

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

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

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

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讲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督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定制。

第十八条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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