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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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

发挥企业招商主体作用。

积极做好以外引外、以企引企工作,创造性地开展驻点招商。

北京、广州、深圳等地设立的驻点招商联络处,要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当地大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发展动态和投资动向,选准目标,主动联系,促进合作,努力为全区招商引资服务。

4、优化项目洽谈程序。

严把招商引资关口,优化招商引资模式,拟引进项目先由区招商局初步进行洽谈、梳理,再由区分管领导带领区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重大项目由区主要领导实地考察。

5、强化项目评审。

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机制,确保项目引进质量。

进一步完善区项目评审小组初审、区政府常务会把关和重大项目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准入机制。

成立由区招商局牵头负责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所有拟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各成员要相对固定,按时参加评审会,并不得缺会或代会,不得向外泄露评审项目信息及评审意见。

所有引进项目由项目落户地向区招商局提出评审申请,由区招商局进行项目要素审核。

区招商局在收齐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重大项目须邀请第三方参与评审。

6、规范项目签约。

经评审准入的项目,由区招商局负责草拟合同文本,由区法制办把关。

合同文本经区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招商局组织项目签约,并负责备案和存档。

7、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平台。

由区商务局、招商局牵头,各地(园区)、区直单位积极配合,建立我区统一的招商网站,宣传我区发展战略,介绍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抓好“三库建设”,即全区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

逐步探索和运用现代先进招商引资手段。

8、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要按照“懂经济、善管理、能招商、勤服务”的要求选强配齐招商干部队伍,要把招商引资一线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阵地,每年选派一批年轻后备干部到招商一线锻炼。

坚持招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每年对招商干部轮训一次,适时选派招商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和到驻点招商联络处任职。

区招商局要加强对全区招商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常性组织开展招商业务培训。

要关心和尊重招商人才,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爱岗、敬业、多作贡献。

三、建立招商项目推进机制

9、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进一步加大投资信息收集力度,区招商局每月收集一次,对项目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策划、包装。

同时,通过网络和简报等形式,对相关街乡镇可供招商土地、空闲厂房和可供土地情况以及在谈、在批项目等进行通报,实现招商信息共享。

坚持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区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尽快促使信息向实质性洽谈阶段推进。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地的,须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10、建立项目责任落实机制。

区招商局对所有引荐的项目,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分级分类做好客商接待、现场考察、政策咨询、项目服务等工作,保证项目有效对接。

对亿元以上重大招商项目,都要明确项目跟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拟定项目推进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提供全程服务。

重大招商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要进行书面报告,由区招商局整理后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实行督办。

11、建立项目综合协调机制。

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项目联席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参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限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四、着力优化服务环境

12、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不讲诚信,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服务不到位,或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问责和处理。

13、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

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国(境)内外充分宣传蔡甸改革开放成果,介绍蔡甸良好的投资环境,推介蔡甸重大引资项目,对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

加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宣传,树立亲商、爱商、护商的服务观和发展观,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环境、事事关系环境、处处体现环境、时时关心环境”的氛围。

五、完善激励机制

14、建立招商奖励制度。

对投资方和中介人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本意见附件《蔡甸区招商引资奖励暂时办法》执行。

对园区、街乡镇、区直单位及个人的奖励,采取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的办法,对完成招商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由区委、区政府给予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

对驻外联络处实行项目工作经费奖励制度,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的项目奖励经费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经费相应增加1万元,同一驻外联络处引进多个项目工作经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具体方案由区招商局提出,报区委、区政府审定,重大项目的奖励方案采取一事一议制。

新设立、新迁入的上市公司总部以及市级以上具有集中结算职能的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业企业总部,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蔡甸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两年期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

总部企业将区外分支机构的税收实行集中结算的,按其区外分支机构税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具体项目奖励方案由区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经信局等部门提出,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15、注重实绩考核。

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以任务完成、项目策划包装、项目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库建设和队伍建设等为主体的招商引资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兑现,对综合考核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当年不能评为绩效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六、建立强有力的招商引资领导机构

16、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解决招商引资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17、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坚持大员上阵,区级领导带头抓招商引资工作。

健全区领导对口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实行从项目跟踪洽谈到开工建设一包到底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亲临招商引资第一线,做好招商引资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工作。

18、强化区招商局职责。

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

编制全区招商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制定全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宣传工作;

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

协调、督办和考核全区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动态摸底、整理、登记、对外发布和重点项目、大型企业的联系洽谈工作;

主管驻点招商联络处工作。

附件:

《蔡甸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荐外来资金(区外、国外、境外)投资我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招商引资可以是从区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区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项目)以及增资、扩股、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等形式。

不包括我国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以招商引资额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蔡甸区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向区招商局备案确认,方可获得奖励资格。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不属于禁止类或者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工业、农业项目;

(二)大型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等商贸服务业项目;

(三)休闲、旅游及其配套产业项目;

(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城市建设的重点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六)有利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区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专利、技术(非专利)、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区内银行借款;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低于5000万;

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已有项目追加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五)项目在区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七条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对引资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八条高新技术类项目,对引资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给予奖励;

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九条无偿捐赠类项目,对引资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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