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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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
放假三天(10月1日-3日)
以上假期共计11天,如果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3.1.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 :
女员工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 :
14岁以上28岁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
纪念日的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予补假。
3.1.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根据国家规定放假,但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予补假。
3.2年休假
3.2.1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历的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2.2新员工在试用期满成为正式员工之日起可按其92年前工龄加上社保缴费年度的累计年限享有带薪年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3.2.3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历的新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X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2.4因各种假期或报到日的原因当月累计工作日不满11天,则不计入计算年休假的完整服务月数。
3.2.5当年因病假、无薪事假等各类假期而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将按比例享受年假。
即当年的年假天数=当年总年假天数X当年到12月31日止的实际完整服务月数÷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2.6员工应提前将年假申请书提交部门负责人,由其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给予审批。
全年的年假可连续使用,也可分多次使用。
员工只可使用申请年假时,按折算已经获得的年休假,不可预支尚未获得的年休假。
3.2.7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休完的年假最多5天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三月底前使用。
3.2.8员工申请离职时,部门负责人应在不影响工作交接的原则下,安排员工将法定年休假休完。
员工离职时的年休假总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X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该年休假总天数大于员工当年已休年假天数,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完年休假的,经分管副总和员工本人同意,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则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已休的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2.9员工不能使用年假抵冲辞职通知期。
除非事先征得分管副总和综合管理部的批准。
3.3公假
3.3.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义务或本公司批准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可凭相关证明申请公假。
3.4急诊假和病假
3.4.1急诊假享受规定
3.4.1.1员工上班时因突发疾病而发生急诊的,享受半天有薪急诊假。
3.4.2病假享受规定
3.4.2.1根据政府规定,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假期称为“医疗期”。
医疗期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设置。
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
但不超过24个月。
3.4.2.2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4.2.2.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员工岗位工资的70%计算。
如果员工岗位工资的70%低于当年黄石市最低平均工资的,按当年黄石市最低平均工资计算。
3.4.2.2.2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工资
连续工作年限
按本人病假工资基数的百分比
不满2年
60%计发
满2年不满4年
70%计发
满4年不满6年
80%计发
满6年不满8年
90%计发
满8年及以上
100%计发
3.4.2.2.3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基金
不满1年
40%计发
满1年不满3年
50%计发
满3年及以上
3.4.2.3病假申请
3.4.2.3.1员工如需申请病假,应提前书面填写病假单并附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理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病假证明、病历卡原件、病理报告、拍片结果及住院通知书)提交其直接主管并获批准,同时报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
员工如遇急诊未能按上述程序请假的,则应在病假当天由其本人向其直接主管提出口头申请,并在回来上班之后补办请假手续。
3.4.2.3.2公司保留检查病假员工病假证明的权利。
若发现无效病假证明,公司将按无薪假处理。
3.4.2.3.3若员工在休年假期间生病,按年假计。
3.4.2.3.4若员工因自伤等主观原因无法上班的,无权享受带薪病假。
3.5婚假
3.5.1婚假享受规定
3.5.1.1到法定年龄(男:
22周岁以上,女:
20周岁以上)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的有薪婚假。
3.5.1.2初婚且晚婚(男:
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可享受10天的有薪婚假。
3.5.1.3婚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3.5.2婚假的申请
3.5.2.1婚假申请表必须随附结婚证复印件。
3.5.2.2婚假必须在结婚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3.5.2.3婚假为一次性假期,应一次申请并连续使用。
3.6产假
3.6.1产假享受规定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享受下述产假:
单胎顺产假:
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
另增加15天。
晚育(24周岁以上):
另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1胎增加15天产假。
3.6.2流产
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可享受30天带薪假期;
妊娠3-7个月内自然流产者可享受45天带薪假期。
3.6.3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的申请
3.6.3.1员工应在预产期之前至少12周通过其部门负责人向行政人事部提交产假申请表并随附注明预产期的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3.6.3.2申请产前检查假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预约证明,妊娠期产前检查假规定如下:
妊娠检查
检查次数
假期
12周以内的初查
1
4小时/次X1
13周-28周
4
4小时/次X4
29周-36周
6小时/次X4
37周-38周
2
6小时/次X2
合计
56小时
3.6.3.3女员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3.6.3.4产前假必须预产期前15天使用,产后假必须在预产期后使用。
难产假、晚育假和多胞胎生育假必须在正常生育假之后连续使用。
3.6.3.5员工应在生育后通知综合管理部其实际生育日,并提交诊断书。
正常上班后,还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其新生儿的出生证复印件以供存档。
3.6.3.6任何未经公司允许在产假期间为其他公司工作的员工将予以纪律处分。
3.6.3.7女员工产假期满且婴儿在一周岁内,可在其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3.7晚育护理假
3.7.1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性员工,配偶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子女时(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可享受3天带薪晚育护理期,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3.7.2员工申请晚育护理假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与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
3.7.3晚育护理假应在配偶的产假期间使用。
3.8计划生育假
员工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
3.9丧假
3.9.1公司将在员工下述亲属过世时给予其3天带薪丧假:
- 配偶
- 父母
- 子女
3.9.2公司将在员工下述亲属过世时给予其2天带薪丧假:
- 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
3.9.3丧假申请书必须随附亲属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路程特别远的可按路程考虑路程假。
3.10探亲假
3.10.1非黄石本地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3.10.2探亲假可以累积使用,但必须在每年的年底前使用,当年剩余的探亲假不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年度。
3.10.3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员工离职时未使用的探亲假将不会被偿付。
3.10.4员工可按报销探亲时往返上海和目的地间的硬座火车票的标准报销探亲路费。
3.9.1探亲假期的工资计算基数按员工岗位工资的100%计算。
3.11其它假期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假期。
3.12无薪事假
3.12.1所有不属于上述假期的休假将从未使用的年假中扣除,若年假已用完,则以无薪事假计。
3.12.2任何申请此类休假的员工必须在假期申请表上说明原因,由其部门负责人做出适当的决定并上报综合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员工申请无薪事假最多不能超过五天。
3.12.3无薪事假将在当月薪金中扣除,扣薪计算公式为:
(岗位工资)/(月计薪天数)X(无薪事假天数)
3.13旷工
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缺席视为旷工,连续三天旷工的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程序
4.1所有请假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2员工所有的请假应填写纸质的申请表。
4.3一般情况下,员工应事先请假;
请假天数在二天以内的,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天数在三天及以上的,应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
4.4员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理级以上人员休假三天以下由分管副总批准,休假三天以上由分管副总批准后,告知总经理。
4.5在黄石当地工作的副总休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的休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时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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