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12年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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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党委书记、局长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2、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及时发现、解决廉政工作中的问题。
2、积极开展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觉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
3、要求各单位根据廉政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廉政措施和规定,并与干部职工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4、结合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带头遵守各项廉政法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严格管理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三、责任考核
1、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局党委牵头,分管局长参与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考核采取听汇报、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考核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反馈,并作为对干部业绩的评定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或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各单位要把本部门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向党委书面报告。
四、责任追究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2、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职失察或教育管理不力而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林业政策、弄虚作假,造成较坏影响的;
或者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管理混乱造成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降职或撤职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林业案件查处;
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5、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6、禁止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时间,经营木材采伐场号,买卖、加工、运输木材及强行推销苗木;
以及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类似行为视而不管或管理不利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其单位干部职工不服从管理的,责令其待岗学习三个月或者停止工作,严重的可报局党委研究调离工作岗位,调入林场工作),发现后由党委和分管领导进行戒免谈话,未改正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调离、降职或撤职处分。
未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局党委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党政领导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廉政建设责任书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林业局党政领导(签字):
各股室、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签字):
2012年A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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