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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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潍坊艺德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国峡山生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以最后确定方案为准)。
估算设计费
234000
2800000
1、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多退少补。
2、本设计不包括建筑单体内的工艺设计
3、具体项目名称以施工图名称为准
费
率
%
9元/m2
4.0元/m2
估算总投资(万元)
设计阶段及内容
施工图
√
初步设计
方案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m2)
26000
700000
层数
分项目名称
商务中心
除商务中心外本配送中心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
序号
1
2
3
说明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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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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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本场地地形图(含高程及坐标)
开始设计时
规划许可证
计划批文
4
地质勘查报告
6
政府部门审查通过的方案
7
工艺设计需要条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全套施工图
8
1、每期工程施工图提交日期另行约定。
电子版光盘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3034000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分期工程设计费的20%(定金)
按实际施工图面积计算
1、一期工程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费
2、后期工程在当期工程开始设计前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分期工程设计费的70%
分期工程施工图交付并审查通过后
第三次付费
分期工程设计费的10%
分期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多退少补。
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4.本合同包含配送中心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其中的任何建筑单体再行委托其他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工期应合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规范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有特殊要求的以甲方书面文件为准。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因国家规范更新导致设计人需修改设计的,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变更设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协商,但不得超过单体工程的设计费。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设计人二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无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潍坊市城东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3700167520805000145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2011 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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