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供应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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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住宅户式空调设备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位置:

工程住宅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

工程位置示意图。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所需完成工程项目详见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安装工程承包范围详见附件二:

工程承包范围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按户大包干单价形式,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验收、包安全等所有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RMB¥元);

2.合同按户包干单价已包括一切劳动工资、保险费用、物料价格及损耗、利润、管理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相关费用、安装期间水电费及调试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用、工程期间之一切工资及物价浮动及一切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物、费用和由税务部门规定应由承包方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与浮动等。

承包方应及时缴纳上述之一切税费及其它费用,如因承包方怠于缴纳上述费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已视察施工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取得一切可影响造价的所有资料,承包方以不清楚现场而提出的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4.发包方只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尽量提供场地给予承包方使用,若承包方认为场地不够使用需要向外租借(包括加工场),其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5.承包方必须以自有施工队伍施工,不得把所承包的工程进行挂靠或联营等任何形式的分包,一经发现即终止本合同,并按所完成工程造价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发现后3天内,承包方无条件撤离施工场地,因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负全责。

第五条工期

1.工期:

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

实际开工日期按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所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当合同文件提及任何一段时期或工作日时则应作包括劳工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的公历日解释。

3.承包方须服从发包方星河湾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安排交叉作业或及加班超时等工作,并于上述日期之前竣工及交付发包方使用。

第六条工期延长

1.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已受到延迟,承包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延迟的原因。

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的完工日被发包方的延误所延迟至超过本工程的完工日,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申请延长工期,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延长工期的申请,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下述原因且该等原因又位于施工进度控制关键线路上时,发包方会估算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会尽快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对工程的工期所作出之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1.1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

1.2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期限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1.3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发包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大量增加工程量;

1.4因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者。

2.惟承包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合理工作。

第七条加快进度

在工程进行时,在承包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令工程可能无法在完工日前完成,他可向承包方发出以下指示:

1.发包方有权指示承包方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包括夜班工作),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承包方应收到有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计划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发包方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2.发包方可指示承包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3.承包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一切产生的费用发包方及监理公司核实后在合同内应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内扣除。

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或地方法规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等级。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3.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及直至终止承包方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若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材料总价及须返工工程总价的20%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5.在工程施工期间,任何单项工程或工种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应按该单项工程或工种之工程总价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6.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发包方、监理公司及业主鉴定为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工程质量及造成的损失也以发包方、监理公司及业主确定为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含返工费用及赔偿费用)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时间上的该由承包方负责。

7.发包方可委托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单位或人士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承包方应予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之收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工程保修及保修期

1.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文件结合鄂尔多斯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翌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通风空调系统及水电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实行。

2.于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方必须储备足够的维修材料,保证在接获发包方维修工作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足够的维修材料及维修施工人员等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需于接到维修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且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若在约定的时间内,承包方未完成保修工作,发包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所涉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连同发包方20%管理费由承包方承担。

3.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工程项目仅接受一次维修,若在同一地点经第一次维修后仍出现第二次漏水问题,承包方必须将整个位置防水及其面上铺盖部分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经发包方验收后修复,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含发包方及其它使用者)全由承包方负责。

4.保修期届满时,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在确认承包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应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终止。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1.除另有说明,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所需用设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2.承包方供应之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按投标时发包方确认的材料品牌,须有原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材质检验报告,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若发包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检复试,其检验费用:

检验合格时,由发包方承担;

检验不合格时,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承包方不得使用。

承包方于施工前以其自己费用提供本工程全部样品及样品的保管。

承包方应对各施工中的样品,进行存档、备案作为查找依据,为某项工作呈报样品,承包方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所有样品一起呈报;

承包方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工程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它要求的特征。

4.材料代用:

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包方代表同意,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

因发包方原因使用,由发包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发包方,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方原因,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发包方,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所有材料必须按发包方提供之样板或承包方提供发包方审定之样板施工,发包方提供及审定之样板将作为验收之标准。

若承包方不按发包方提供及审定之样板施工,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同时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返工工程总值20%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其他损失由承包方负全责,与发包方无关。

6.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前必须报请发包方审定同意后方可采购及施工,如发包方能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和设备,承包方需服从发包方安排,差价全额退还发包方。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

1.承包方须自行解决一切从开工至发放工程款期间的经济负担。

2.发包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承包方的银行帐户。

3.工程款支付方式附件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4.承包方收取每一期工程款的同时必须递交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有效工程发票。

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而造成工程款的延误及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全责与发包方无涉。

第十二条结算办法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发包方后,承包方按合同要求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书(一式四份),发包方收到后6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

2.在结算时发包方再次检查承包方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如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承包方须积极配合办理及完善相关资料并提交给发包方,否则,延期结算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

1.发包方有权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工程变更,任何发包方书面指示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除非另有协议,本合同范围内因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按原合同执行,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双方的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委派现场管理代表并书面通知承包方,该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变更及签证,组织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在开工前办理施工报建、提供场地、办理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

3.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4份)、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并提供地盘界线、高程基点、及测量基础。

4.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并满足施工需要,水电源接驳点应在施工场地或附近。

5.及时审批并确定承包方提交之样板,所有样板一经确定,将作为验收之标准。

6.审核工程进度计划。

7.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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