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落实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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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抓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稳定工作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基本要求,保证各级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1.全体教职工对分管各室组、各岗位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本室组、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分管工作、本室组、岗位的治安、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维护学校大局持续稳定,健全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与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师生安全感达到90%以上,力争不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类案(事)件、极端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

(三)结合自身业务,认真抓好分管工作、本室组、岗位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安全案(事)件的预防与处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的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建立健全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提高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标准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强化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预防制度,加强对执行关系民生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防止决策不当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偏差引发影响教育稳定问题;

(五)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本室组、岗位及分管工作矛盾纠纷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与化解,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对师生员工参与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

(七)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保证综合治理与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学校成立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全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同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八)对下级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情况和落实综合治理与安全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制度,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重要信息并提出解决建议;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

2.校长是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负总责,承担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和学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每周至少听取1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做出科学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置影响教育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方面的职责。

3.学校各室组、各岗位负责人是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围绕上级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治理与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综合治理与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

(四)推动学校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治理突出治安问题,着力解决影响教育安全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五)跟踪督办重大案件,积极协助校长妥善处置各种影响教育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

4.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支持分管负责同志抓好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统筹谋划、研究措施,积极推动分管领域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

(二)指导、推动和监督分管领域按照规定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执行法律政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分管领域中影响治安和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蔓延,跟踪督办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四)指导、推动分管领域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争先创优;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5.学校教导处(负责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学校开展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状况,研究提出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思路、措施,供领导班子决策;

(二)对一个时期内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组织督促实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通报治安形势,指导、协调、推动学校各有关方面落实综合治理与安全的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加强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落实

1.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夯实责任。

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切实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责任人。

教职工与学校一年一签岗位责任书,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月,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责任。

教职工与校长一学期一签安全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应当完成的综合治理与安全重点工作、应当达到的工作目标等。

2.学校要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督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督查的形式主要包括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由教导处组织实施。

3.学校应当健全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对班子成员、教职工、班主任等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奖惩

1.对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或出现问题的室组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

2.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与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基础建设。

3.对班子成员、室组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

约谈、公开批评、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

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负责人、全体教职工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重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的;

(二)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类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三)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事件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综合治理与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或出现反弹的;

(七)没有完成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或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八)认为需要查究的其它事项。

5.对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情形的室组、个人,由学校公开批评的,督促其在一周内完成整改,并通报抄送上级相关部门。

被通报的室组、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6.对受到公开批评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室组、个人,将其情况报上级部门,请示处理办法。

7.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室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被一票否决的室组、个人,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8.被一票否决的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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