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暂行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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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部门移送的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复印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作为工作卷归档保存。
第四条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的录入。
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运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在收到本院公诉等部门移送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整理录入完毕,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在接到报请审核通知后3日内审核完毕,并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第五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受理。
凡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
受理查询依照下列规定:
(一)单位(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效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二)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三)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查询申请的,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审核本条
(一)、
(二)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受理。
第六条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应当按照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的查询事项,进行查询。
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时,本地的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为申请查询的单2位个人提供查询结果。
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且非经本地法院裁判的,须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核实并出据有效证明后,受理查询的检察院可提供查询结果。
对需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检察院进行协助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协助查询申请,省检察院负责向协助查询申请的检察院提供查询结果。
第七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告知。
向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查询结果,须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逐件作好查询结果的登记(包括:
申请查询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申请查询的有效证件及号码、查询的时间、查询的项目及内容、查询的形式及结果、审批人、回复的形式及时间)。
查询结果的告知,一般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负责受理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在告知查询结果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接受查询结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事项,即查询的结果必须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
同时,应当请接受查询结果的单位及承办人或个人作出承诺记载。
第八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的反馈。
负责受理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应负责跟踪了解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
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告知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负责查询的人员应对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运用与管理。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由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条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对外查询和查询结果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对外查询结果的提出,必须及时、准确,不得拖延、遗漏、伪造;
(二)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查询的范围、内容、期限,应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扩大;
(三)受理查询和提供查询结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对外受理或者提供查询;
(四)不得利用开展查询之便,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五)不得参与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实体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解释,原有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存根联)
编号:
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开展
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
人民检察院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询联)
编号: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县(市、区)开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
(印)
个人:
年
附件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查询单位(个人):
查询日期:
答复内容:
(个人、单位)于
县
(市、
区)在
中,有(无)向
(个人、单位)
行贿,有行贿
万元的犯罪记录。
审批人: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通知联)
______________:
你单位
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经查询答复如下:
年月日在
县(市、区)在
中,有(无)向(个人、单位)行贿,有(无)行贿
特此通知
印章
附件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书
单位(个人):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需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
单位(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单位(部门)及承办人的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工作证),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查询的结果必须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人民检察院
附件四: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
检察院:
因
工作需要,向你院申请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
经查询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查询结果的利用作出如下承诺:
查询的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
保密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不公开、不发布;
不利用查询结果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利用查询结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负责。
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诺单位(个人):
(签印)
承诺单位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