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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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
2、省地方税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定点印制企业将逐步减少。
六、行政许可期限
一年,可以延续申请。
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条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
×
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原发票定点企业的《×
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年检年审报告表》;
(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发票印制条件的证明。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
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2005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申请审批表
2004年12月20日
企业名称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
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发票监制员
姓名及电话
李四
83841234
法人代表
张三
联系电话
83841288
主管部门
浙江省大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
杭州东河路110号
生产经营规模及发票印制设备情况:
本公司拥有固定资产900万元,主要印刷设备有:
轮转印刷机一台、滨田机二台、配页机二台、裁切机一台、装订机二台、晒版机一台、电脑五台。
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本公司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健全,主要有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张三(章)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
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事项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选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一)异地申请领购发票
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三)拆本使用许可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
跨市县的运输业务根据需要随车携带、使用空白运输发票不需审批,其他空白发票则不准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
(五)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异地申请领购发票、计算机开票、拆本使用发票向外出经营地或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期限:
与《外管证》有效期同期;
2、计算机开票许可期限、拆本使用许可期限、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期限:
长期。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异地申请领购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6、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三)拆本使用许可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四)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5、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2004年7月2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王五
身份
证件
330001711220021
电话
邮政
编码
310019
住址
单位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批;
√2、计算机开票的审批;
3、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月日
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2004年7月2日
企业编码
123456
税务登记号
330000100112345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邮编
办税人员
办税人员电话
89892345
发票编码
发票名称
字轨
本数
每本份数
每份联数
年号
批次号
是否定额发票
版别
规格
装订方式
起止号码
是/否
面额
金额版
文字版
01001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专用发票
1000
25
4
03
01
否
十万元
中文
190*105
订本
纳税人申请理由:
统一发票不能满足使用需要。
办税人员:
王五财务负责人:
赵六
2004年 7月 2日2004年7月2日
(公章)
注:
1.此表为16开横式。
由用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县以上税务机关、印刷厂、用票单位各执一份。
2.指印刷机外发票及带有企业名称的具名发票,同时必须附发票格式、需求及各联次说明。
附件3:
发票领购资格
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业务需要使用发票。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核;
3、税务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长期(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限)。
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缴销手续。
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企业
编码
税务
登记号
联系
电话
纳税人名称
地址
88992345
邮编
联次
每月用量
3
150本
申请理由:
业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