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7个审批环节的办理过程及法律依据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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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7、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8、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

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

9、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属工业项目的同时需对项目符合工业五项指标情况作出说明。

10、线性工程的项目,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面状工程的项目,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件。

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修改方案已经批复的,提交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1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

其他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

(二)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

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上述第1、2、3、7、8、9、10、11项内容,还需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

二、用地预审的责任

(一)建设用地单位的责任

1、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及申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因此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与申报需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用地预审的时机。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请用地预审;

实行核准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前申请用地预审;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

1、用地预审的审批权限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即由哪级审批(核准、备案),哪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下放审批(核准)权限的项目同时适用这一规定。

但是,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初审部门的责任

按照以上规定,初审部门为县级、市级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批复部门的责任

按照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结时间要求在材料完善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诺,为提高行政效率,在材料完善的情况下16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自治区重大项目的,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

三、用地预审的办理

用地预审办理的过程为: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申请文件和项目依据材料向用地涉及到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以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地图,查询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查统计项目用地情况;

协商拟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修改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论证和报批。

(四)属于市县国土资源局有权预审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

对需要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出具意见,建设用地单位将出具的意见与预审申请材料一并报有权初审或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有权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

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单位应尽早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项目拟用地情况,特别是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况。

如经查询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项目是否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如不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另外选址;

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并提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举行听证和论证。

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复用地预审、且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100公顷、面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35公顷的,用地单位还需提供《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专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设计过程中采取的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措施。

四、用地预审批复的法律效力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部门预审意见;

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3、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项目拟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

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同时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所编制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需通过听证和专家论证后才能通过用地预审。

(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2、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4、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5、靠近原厂址进行的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6、经批准城市升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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