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运输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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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确保完成铁道部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局部与整体、重点与一般、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大修支出预算。

根据本年度应施修设备数量以及设备技术状态确定大修支出预算,重点安排对运输生产安全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大修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禁止无预算支出,严禁跨期挤列、虚列大修成本。

大修支出作为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成本费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局统一安排下达的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固定资产大修支出项目包括:

(一)成段换轨(包括改铺无缝线路、成段更换再用轨、与换轨配套的清筛、补充道床和更换轨枕、淬火轨等);

(二)成组更换提速和普通道岔;

(三)成段清筛、成段换枕;

(四)重点路基、桥涵、隧道、道口的病害整治;

(五)机、客车厂修、局做厂修;

(六)大型养路机械和救援起重机大修、轨道车大修等;

(七)房屋及建筑物大修;

(八)自动闭塞、驼峰及电气集中等电务设备大修;

(九)电力、给(排)水设备大修;

(十)高价互换配件大修;

(十一)其他设备大修。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新建、改造、改良等资本性支出不得纳入大修理支出管理范围。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八条铁道部管理的大修支出项目包括线路成段换轨、成段换枕、成段清筛、成组更换道岔、机车厂修、机车段做厂修、客车厂修,铁道部安排的其他大修项目。

第九条除部管大修项目外,其余大修项目由路局统一管理。

路局原则上不安排单项30万元及以下的大修及其他维修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在成本费用中安排。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对大修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负主要责任。

(一)负责对管辖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现场调研踏勘,按照轻重缓急建立路局固定资产大修项目库。

(二)根据本系统下一年度生产经营任务及固定资产设备状况等提出大修建议预算。

(三)积极配合设计部门制定大修设计方案。

(四)按大修管理程序负责大修支出预算的具体实施工作,如大修项目设计任务委托书审核、设计文件会审及项目招标,核实相关工作量,依照大修进度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对工程竣工计价单进行严格审核。

(五)在大修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行业标准和要求做好技术指导,保证大修项目达到预期要求,对大修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实施有效监控。

(六)配合监理部门对大修项目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大修项目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善后事项。

第十一条局财务处主要负责提报大修项目支出建议预算、资金筹集及拨付、对大修支出情况进行分析等。

(一)制定并完善大修支出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平衡、协调和分析年度大修预算草案,形成建议预算,报路局预算委员会审议。

(三)负责大修理支出预算的建议立项、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负责大修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概预算(或计价)审查委托工作。

(五)参加设计文件的会审以及招投标工作。

(六)根据大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等,审核大修预算调整方案。

(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大修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监控执行进度,确保大修支出预算顺利实施。

(八)审核批复大修设计任务委托书,审批竣工计价单等相关文件。

(九)总结分析年度大修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单位对大修项目施工安全、施工质量负责。

(一)资产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输生产设备状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建立站段大修项目储备库。

(二)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生产任务等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局财务处提报下一年度大修建议预算。

(三)对确定的大修项目提报大修项目设计任务委托书。

(四)根据大修项目实施进度提报资金申请单。

(五)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申请和竣工接收单位,配合大修项目管理部门做好大修支出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按既定的方案和标准施工。

(六)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对完工项目质量负责。

(七)负责大修项目计价单的初审工作。

(八)按照财务制度和大修支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设计部门对大修项目实施方案负主要责任。

根据局财务处大修设计任务委托书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现场踏勘,制定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时准确提供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中标结论负主要责任。

招标单位必须根据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经营业绩、企业信誉等综合指标,按规定的流程,客观、公正地组织招投标。

第十五条监理部门全过程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负主要责任。

监理部门收到局财务处监理委托后,立即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对大修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定期根据施工进度向项目管理单位上报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概预算审查部门对大修项目概预算审查结论负主要责任。

概预算审查部门应根据局财务处委托内容,按照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大修费用进行审查。

第五章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一)大修支出预算由局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部室共同编制。

(二)各单位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局财务处、主管处部室报送下一年度大修建议预算。

(三)局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部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大修建议预算进行现场勘察、审核与筛选,形成预算草案,上报路局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根据当年的财务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正式大修预算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提报大修设计任务委托书

资产管理单位必须在路局下达大修预算15天内,提报设计任务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单位主管领导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局财务处。

设计任务委托书内容包括:

大修理由、建议实施方案、规模、设计范围、标准、主要技术要求、有关协作配合事项、主要工作量、定额和估算、要求开工日期、工期及实施进度。

第十九条委托设计

对接到设计任务委托书5天内,财务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提出设计要求。

设计部门应在接到任务书15至20天内,按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并将设计文件(图纸、概预算、定额依据、说明书等)交局财务处。

设计费由路局统一拨付,设计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设计等级为乙级及以上的设计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费总额的1.6%编列,以下的按照直接费总额的1.8%编列;

工务线路大修按扣除钢轨、道岔、轨枕、钢梁等主要材料的直接费为编列设计费基数。

第二十条概预算审查

100万元及以上及有必要审概的大修项目,由财务处向局工程技术(设计)鉴定所提出概预算审查委托书,并提供设计文件。

局工程技术(设计)鉴定所应在接到委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概预算审查文件一式两份交财务处。

100万元以下的大修支出项目以最终的招投标结果确定大修支出规模,必要时,财务处也可向局工程技术(设计)鉴定所提出概预算审查委托。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投标

大修项目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机车、车辆厂修及线路大修以外大修项目由路局组织项目招投标;

大修项目中单项主要材料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该种材料的采购,具体招投标事宜按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会审

设计文件经局财务处审查后立即交项目管理单位,由其在5天内组织财务、设计、资产管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对技术方案的规模、标准及概(预)算进行审查,并形成会审纪要,经与会人员签章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委托监理

(一)项目开工前,由财务处委托监理单位对大修项目实施监理,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费由路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四条施工组织

资产管理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后,经项目管理、监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施工单位方能组织开工。

大修项目开工后,项目管理单位对大修项目进行动态追踪管理,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预算调整

各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隐蔽、不可遇见问题需改变施工方案、增加预算、影响施工进度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报局财务处。

局财务处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补充设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预算规模,并将预算调整方案上报路局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主管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单位、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严把质量关。

验收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管理、施工监理、资产管理、设计等单位签章。

第二十七条项目计价

项目验收后15日内,资产管理单位应将设计委托书、开工报告、验收报告、计价单、发票等资料整理齐全,将计价单一式六份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向财务处办理计价手续。

第六章管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机客车厂修、段做厂修、大型养路机械、起重机、轨道车等设备大修实行费用定额(单价)管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机、客车大部件大修及议标项目纳入路局价格成本监审管理。

第三十条其他大修项目实行概(预)算管理方式,按照大修费用构成及费用计算程序表(附件1)编列。

第七章概(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概(预)算管理的大修项目中,房屋建筑物大修执行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省、市)的预算编制办法及修缮定额。

第三十二条工务、信号、供水、供电等大修项目预算按照《大修费用构成及费用计算程序表》(附件1)编列。

第三十三条大修项目概(预)算不计列以下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税金、计划利润、施工机构调遣费、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辅助工费、优质工程费以及机具购置费;

除线路大修等受列车影响严重的其它大修项目不计列行车干扰费(具体费率见附表)。

各资产管理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大修施工管理费或配合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直接计列本单位成本。

第八章大修支出审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大修支出审价是铁路运输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为保证大修理工作质量,降低损耗,挖掘潜力,提高效益,有效控制支出。

第三十五条大修支出审价是指由路局(或经路局授权的部门、单位)委托局工程技术(设计)鉴定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由铁道部、铁路局统一安排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的运输设备大修理项目结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大修支出审价范围主要针对技术复杂、工作量大或重点大修理预算管理项目。

主要包括:

(一)与换轨配套的清筛、补充道碴、成组更换道岔、成段更换轨枕等线路设备大修;

(二)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为消除病害的桥梁、隧道、路基、基床、信号设备、房屋建筑物、电力、给水设备等大修项目;

(三)路局认为需要审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七条大修理项目审价的内容

(一)审查施工招标方式;

(二)根据项目合同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项目造价;

(三)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四)工作量、大修项目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五)大修理支出的内容和核算情况审查;

(六)竣工验收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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