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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式1.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单式2.
(贷3004)V.201105合同编号:
(适用于个人一手住房、二手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贷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3.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4.
5.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6.
7.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8.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住房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购买坐落于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二)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其他:
。
第五条贷款发放
(一)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1.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3.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地产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贷款转账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6.其他: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款日为到期日。
分期还款的贷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
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三)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作为还款账户。
(四)在每期还款日16:
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
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
(五)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时归还自实际放款日起连续期的贷款本息。
2.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元,且应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4.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工作日12:
00点之前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
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三)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前,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期限变更时,应当按照变更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一)贷款缩期
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借款人的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不另行签订缩期合同;
自缩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第三条约定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借款人应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如贷款人不同意缩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延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延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署延期合同,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自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至延期后到期日)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同时按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
如贷款人不同意延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50%)确定。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100%)确定。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并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四)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第
(二)款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6.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7.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3.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4.要求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人违约,除前款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1、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
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扣收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贷款人有权从各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二)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