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工作方案模板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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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
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
5000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
村庄地籍调查可选择以1:
500、1:
1000或1:
2000比例尺图件为基础图件(同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三、工作步骤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0月)
1、设立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职责。
2、编制方案。
各市、县(市、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调查确权定界的意见。
各市要将本市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调查准备。
全面搜集整理1:
500至1:
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
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调查表格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他们在调查、土地登记代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帮助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013年10月)
1、权属确定。
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2、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完成土地登记工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初审和公告。
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为15天。
6、审核审批。
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8、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
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
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三)总结检查阶段
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
各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各县(审、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总结检查报告逐级上报到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工作总结。
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确定、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
以乡(镇)、街道办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
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
省成立由国土资
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指导市、县(市、区)开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要成立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依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
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
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
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工作经费。
各市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及部省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切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
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管控。
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中可只标注土地所有权人、地址、地号、图号和土地总面积,不再填写“其中地类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
同时,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四)广泛宣传发动。
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可以通过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制作专题片、开辟专栏等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和效果。
要充分发挥农衬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制度。
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进度通报,并加强督导检查。
附件
**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