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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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鹏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2号浦上工业区B区55座
为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节约经费支出,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19-2021年度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委会评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乙方为本项目(整车维修保养)中标供应商之一。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整车维修保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的检测、定期维护保养、小修、大修、代办车辆年检、施救服务等。
二、车辆送修
(一)车辆维修由驾驶人员或甲方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待维修车辆状况提出维修项目,在省公车管理系统填写“送修单”提出维修需求(对暂无法确定初步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可先通过省公车管理系统请与甲方签订定点维修协议的维修企业检测,确定维修项目和预估维修费用等)。
(二)甲方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对送修单审核后,送定点维修企业询价(可向1个或多个定点维修企业询价,也可多次询价),而后根据车辆待维修情况,按规定经单位内部审批后,由车辆管理人员通过省公车管理系统提交给与甲方签订定点维修协议的承修企业。
(三)甲方送修单位提交检测的,乙方对车辆进行检查后,提出维修项目和预估维修费用等供甲方送修单位参考。
乙方可根据车辆状况,增减维修项目、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等。
甲方送修单位提交询价的,乙方根据送修单的维修项目和需求,提出维修报价、完工时间等相关内容后交回甲方送修单位。
甲方送修单位提交维修的,乙方根据送修单的相关维修项目等情况,确认是否承修,决定承修并在省公车管理系统点击“确认”后,乙方可开始维修,同时维修计时开始;
确认不承修的(需注明原因),送修单将返回甲方送修单位。
在乙方确认承修前,送修单位可根据需要另选省公车管理系统中与甲方签订定点维修协议的承修企业。
(四)在维修过程中如需新增和调整维修项目、延长维修时间等改变维修项目或需求的,乙方应在送修单上填写新增维修项目内容、报价或调整的相关内容,经甲方送修单位重新确认后方可对新增或调整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
(五)送修单、结算单、发票,作为报销必须凭证。
三、维修费用结算
(一)维修验收。
送修车辆竣工后,乙方应在送修单填写相关维修情况后提交甲方送修单位确认,甲方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接车人应对竣工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试车,如发现问题应在“送修单”上签注意见,对送修单审核后无意见的应予以确认。
送修车辆竣工后,乙方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送修单位未在“送修单”签注意见或确认,且没有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的,则视为甲方送修单位认可送修单内容和同意接收该车辆,因不可归责于送修方的事由导致无法及时审核确认的除外。
(二)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为单台/次结算,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价格标准结算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包括:
工时费为工时费原价格*(1-工时优惠率Xa%)、材料费为维修配件进价*(1+加价比例)、施救费,除上述3项外不得再有其他费用。
在结算时应注明所使用维修配件的类型(按进货渠道等分为“原厂配件”、“配套件”),提供配件的进货相关证明,并保存配件进货的所有财务凭证以便送修单位核实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抽查。
甲方送修单位根据送修单上的经本单位审核签字确认的结算款项,按本单位与乙方签订的维修协议进行结算,维修费用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结算,支付费用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送修单位要求的发票。
甲方在收到结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
四、质量保证
1.送修车辆合格出厂1周内(含),发现修复仍有问题或由经修理后引发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修复至合格为止,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2.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按乙方投标时承诺的标准执行。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机械事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车辆送修单位提供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除外),若送修单位或甲方因此支出相应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在省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公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相关情况(包括车辆相关信息,维修工时费、材料费等费用信息,配件类型、进货价格、承修企业名称等其他相关信息),建立车辆维修电子档案和配件信息数据库,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上述信息。
(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对乙方承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相关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三)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组建省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代表、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代表等组成,负责处理送修单位、中标供应商相关投诉事宜,对定点维修企业疑似违反招标要求等行为进行核实。
在处理和核实上述事项时,由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小组中抽选人员(涉事的送修单位或定点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小组成员回避)组成临时工作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处理和核实。
(四)甲方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五)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六)甲方有权根据维修厂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在甲方协议维修企业中自主选择维修企业修理车辆。
(七)除有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进行维修,送达方式可采用自送或乙方上门服务。
(八)甲方必须按要求填写并审核送修单和结算单。
(九)甲方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十)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除招标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填写和审核送修单和结算单。
(二)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三)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四)拒绝甲方提出的除招标文件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五)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有联网维修车间的除外)。
(七)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八)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在接收送修车辆至送修单位接回车辆期间,送修车辆若产生交通违法及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送修车辆丢失或损毁)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送修单位或甲方因此支出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保证维修质量,为每辆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质量承诺等相关资料,为送修单位随时查询提供数据,并建立虚拟旧件仓库,开展跟踪、提醒服务。
(十)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十一)甲方在车辆维修保养需同时更换轮胎的,乙方应根据送修单位的需求配合轮胎承修企业完成更换,并分别按照投标承诺的标准与送修单位结算维修费用。
(十二)已完工车辆,乙方应在结算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工时费及优惠率、维修材料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加价比例等内容后,提交送单位确认,提交时间即为车辆维修完工时间。
(十三)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和相关资料图片(含新件和旧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四)乙方如有厂址、法人、企业名称变更,大面积场地、设备、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函告甲方审核备案。
(十五)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送修单位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如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按照车辆的购入价全额进行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八、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应通知对方,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不按投标文件内容提供服务及收费的;
2.所用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或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
3.给用户报销其他费用的;
4.拒绝接受核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投标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优惠率、配件加价比例以及车辆轮胎优惠率进行结算的;
6.因乙方原因,未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受理定点维修业务和未及时上传维修相关数据的,经两次警告,仍拒不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投标文件所作承诺的。
(三)乙方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1.违反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3.未经车辆送修单位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企业维修的;
4.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送修单位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因质量、服务问题被送修方投诉2次以上,经查实的;
7、没有按要求及时提交维修数据或者数据不全,拒不改正的;
九、争议及解决
若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由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提交至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乙方配套服务及承诺
工时优惠率
“原厂配件”加价比例
“配套件”加价比例
施救费
质量保证
维修配套服务及承诺
配件进货单价(元)
加价比例
小修
大修
免费抛光打蜡
免费洗车
免费检测刹车制动
年检服务
35%
100以下
免费
18个月或2.5万公里
18个月或3万公里
每辆每年4次
每辆每月4次
有
100-200
200-500
500-800
800-1000
1000以上
十一、其他
(一)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生效,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伍份、乙方持壹份。
(四)本协议有效期:
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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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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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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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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