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铁路货物损害赔偿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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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此一来,必然会给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害赔偿带来麻烦。
所以,就铁路货物运输赔偿中的四种方式,即保价、保险、既保价又保险和即不保价又不保险的赔偿制度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解决不同情况下的货物赔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铁路的相关运输企业依据和托运人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由一地运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中损害赔偿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尽职尽责,完成货物运输,将托运货物完好无缺地运送到托运人指定的地点。
如果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失,在货物运送期间内,发生了铁路货物运输事故,造成了托运人的货物灭失、毁坏、减少、变质等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为了保证列车在行车中的安全,托运人和收货人也应尽到一定责任,如果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给列车行车造成事故或者给运输企业造成其他损害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也要对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货运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根据《铁路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物品运输的归责原则都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违约方证明此种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中主要方式就是保价和保险。
所以针对这两种方式在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上通常保价运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保险运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其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也可以这样认为即损害后果是考察行为人责任的唯一判断标准。
其实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在大陆法系中常常用到,而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系的一种归责原则,很多人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就是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细节上还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通常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属于相对责任,而无过错
责任只是讲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一般只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铁路货物保险运输损害赔偿中,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
在各项保险制度中,责任保险为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也就是说加害人只须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当损害发生且加害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则此时保险人要为加害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保险人则把损害转嫁给保户,分担风险。
(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基本上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但严格意义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且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侵害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采取的是推定原则,即推定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除非侵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
通常认为铁路保价运输损害赔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铁路保价运输主要通过承运人收取少量的保价费用,对运输物品的损害承担大于责任限额的赔偿费用,其实这实际上就是将风险转移给托运人的一种损害赔偿方式,这样既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也使托运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补偿。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托运人额外为货物进行了担保,此时托运人缴纳的保价费用,在发生货损时就应当得到足额的赔偿。
根据铁路法十七条规定,保价货物的损失应该在保价额内进行赔偿,但最
高不应超过责任限额,同时也存在特例的情况,因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则无权采用限额赔偿,而是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因为,在保价的情况下,法律已经赋予托运人声明价值的权利,那么也就不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当然也就无需引用失去责任限制权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三、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基本方式
(一)保价运输
铁路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物品时向铁路承运人声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铁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因此保价运输实质上是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就物品运输中的损害赔偿预先做出的约定,一旦发生运输物品损坏,承运人要按照约定赔偿损失,并限额进行赔偿。
其中提到的限额赔偿制度仅仅是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对于广大货主来说,当发生货物损失时,限额赔偿往往不能满足其对赔偿的要求,但实行保价运输就能保障托运人在发生特定的货物损失后得到足够的赔偿,完全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办理保价运输的方式。
一种方式是在铁路运输合同的基础上,再签订一份单独的保价协议,作为运输合同的从合同,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当事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有特殊的要求,并需要在协议中进行说明加以明确的情况,比如大宗货物的运输等;
另一种方式就是在铁路的货物运单、行李票和包裹票上托运人或者旅客记载事项栏内声明,要求保价承运。
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小量的货物和行李、包裹。
两种方式所确定的保价条款都是铁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运输
保险主要是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而形成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
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运输保险费用,如果发生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就可以得到相
应的保险金,来补偿货物的损失。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范围一般限于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
如果是因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而造成货物的损失,那么此时保
险人有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的权利。
(三)既保价又保险
所谓既保价又保险是指托运人在托运物品时向铁路承运人声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并同时又向保险公司要求对货物进行保险,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铁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而且托运人和承运人又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
(四)既不保价又不保险
既不保价又不保险是指托运人在托运物品时没有向铁路承运人声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也没有向保险公司要求对货物进行保险,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铁路承运人无需赔偿损失,而且托运人和承运人也不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
四、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一)铁路货物运输的特点要求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看似很小的物品可能就价值连城。
根据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收取运输费用是依据物品的重量、运输的距离来
计算的。
按这样的计算方式,重量小的物品其收取的运费也相对较少,而货物价
值的高低与收取的运费无关。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承运人按实际的损
失赔偿,如果在相同重量的情况下,虽然承运人收取的运费是相同的,但其赔偿
数额是不同的。
比如,甲乙两人同时托运50公斤的货物,甲乙两人支付的运费同
样都是20元,但甲的货物价值100元,乙的货物价值500元。
如果两件同时丢失,
承运人对甲赔偿100元,而乙要求赔偿500元。
很显然,承运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在索赔的效率和程序上都相对繁琐,而限额赔偿是以运输物品重量为赔偿计费单
位,这就避免了赔偿的差别性。
从表面上分析,限额赔偿好像是损害了托运人的
权利,因为只按货物的重量计算,但是如果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的话,这样的限
制是有助于社会资源效益的最大化的。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限额赔偿的
话,要求承运人承担这种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承运人就很有可能附加其它
苛刻条件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做的效果就是导致托运人不能及时把货品运送
到指定目的地,而且也会增加托运人额外的经济负担,这样的做法使得运输的整
个经济利益得到损失,效率上出现拖延。
其实,在法律上是允许托运人与承运人
约定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承运,并以实际价值计算运费,当发生货物损害时,则应
以货物的价值计算赔偿数额,承运人收取的运费多,赔偿的数额就大。
这样的规
定也是在限额赔偿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保护,在程序和效率价值上也避免了繁琐,对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
而且,铁路运输是具有公益性的,其公益性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铁路货物运输的运价率要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
而我国目前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即低运价政策,这种长期实行的政策导致货运收入远远不能适应铁路企业生产的需要,严重制约了铁路的发展,那么此时如再要求其在高风险下承担严格责任,并对其责任不加限制的话,则会使铁路事业举步维艰,难以发展,最终还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所以从这方面考虑,铁路货物运输的这种特殊性也要求应该对承运人进行责任限制。
(二)限额赔偿中对承运人的利益保护
其实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限额赔偿不仅仅是对托运人保护,同时也是对
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从各国对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说限额赔
偿制度是为了承运人的利益,那么损害赔偿的目的则是为了托运人的利益。
在各
国的相关规定中,承运人发生货损都是按照限额赔偿的原则承担责任的。
这种制
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就是运输风险在增大,要保护承运人利益应当有责任限制,由于运输业实行承运人责任限制为保障托运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托运人可以按声明价格运输的权利,例如对保价货物发生损坏的,要按照声明价格赔偿。
实际上,这也是对承运人利益的更好的保护。
这样的规定正好是为了在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来更好的处理损害赔偿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了体现了效率价值,使得货物能够更快更好的运输到指定目的地,同时也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利益。
五、铁路运输中的货损责任与管理防范
(一)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铁路货物运输是物流的诸多运输方式之一,按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
“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等情形。
我国《铁路法》第18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11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1、2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具体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
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
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
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
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
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
(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