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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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Word下载.docx

1.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工厂检验

装运港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ShippingWeight)

(2)在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检验(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QualityandLandedWeight”)

最终目的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作为出口商交单议付的依据,进口国复验作为进口商索赔的依据。

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

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此时,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又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WeightandLandedQuality)

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

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达成的买卖合同,在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时,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为适宜。

对进出口检验时间和地点影响的因素

(1)贸易术语

(2)商品的特性

(3)检测手段

(4)行业惯例

(7>

<

5)进出口国家的法律、法规

2.检验机构

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就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或商检机构。

国外的名称:

公证行(Authentic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Measurer),也有的称之为实验室(Laboratory)。

中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家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包括专业实验室等)。

检验机构的分类

(1)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2)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

#039;

sLaboratory)这一半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3)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

s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GeneraledeSurveillanceS.A.,SGS)等。

我国商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3.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常见的检验证书包括: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

(2)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ntity)。

(3)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Weight)。

检验证书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

5)检验证书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6)检验证书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7)检验证书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4.检验标准

(1)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的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2)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检验条款示例:

“以装运港(地)×

×

(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

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索赔:

受损害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便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理赔:

违约方对受损害方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称为理赔。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

(1)索赔的依据:

规定提出索赔应出具的证据和出证机构

(2)索赔的期限:

规定期限到底多长,起算日期

(3)索赔的办法:

遵循什么样的索赔步骤

(4)索赔金额:

一般不做具体规定

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ClaimClause);

另一种是罚金条款(PenaltyClause)。

订立此条款的目的:

针对如卖方延期交货,买方拖延开证等情况。

起到预防性作用。

违约金即罚金,顾名思义带有惩罚性质,一般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

违约金以双方约定数额为准。

就违约金性质而言分为: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多数国家为补偿为原则,惩罚为例外)

在一方违约而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惩罚;

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时,则违约金实际起了一定的补偿作用。

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时,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

预付款:

预先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构成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定金:

预先付给一定金额,是作为债权或履约的担保而存在的;

定金带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

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

5条对定金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英美法:

“合同落空”

大陆法:

“情势变迁”

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1)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2)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3)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例如:

自然灾害:

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

政治或社会原因引起的:

如政府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罢工、暴动、骚乱、战争等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解除合同);

(2)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1)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

概括规定;

具体规定;

综合规定

(2)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一般应及时通知,并由当地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我国可以是贸促会。

(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解除合同;

延期履行合同;

规定处理方法

争议的解决途径:

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审理机构

(2)办案人员

(3)是否自愿(自治权)

(4)是否具有终局性

5)保密性

(6)审理程序及其复杂程度

(7)审理时间长短

(8)审理费用

(9)裁决的执行

仲裁协议及其形式

(1)争议发生之前约定: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

(2)争议发生之后约定:

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Submission)

按照中国法律:

(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2)双方必须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

(3)形式和内容合法。

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赋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条款示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中外当事人推荐如下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1、仲裁地点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

(1)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1)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商会中均设有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何海事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上海、深圳)。

省市地区性仲裁机构。

(3)国际组织的仲裁机构有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临时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3、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通常可以约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仲裁裁决的效力

5、仲裁费用负担

双方自行约定,一般规定由败诉方负担;

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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