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批后公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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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4.《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5.《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6.《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
9.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相关规划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4.《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
5.《宁波市中心城区环境功能区划》
6.《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年)》
7.其他相关规划
第1条规划对象
生态保护红线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技术导则》明确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13类生态要素区域,并根据所处区位划定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
(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3)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地,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县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5)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
(6)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中型及以上湖泊、沿海重要滩涂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湿地公园等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7)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8)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和区域性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执行二级管控要求。
(9)重要自然岸线:
指对毗邻的陆域和水域生态系统有重要影响的自然岸线。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重要滨海湿地岸线、特殊保护海岛等为一级管控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重要河口生态岸线、重要渔业岸线、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岸线、重要砂质岸线、一般保护海岛等为二级管控区。
(10)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
指具有重要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1)地质遗迹保护区: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2)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3)生态廊道:
主要由山体、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包括在城市生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的,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景观的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
第2条法律效力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为宁波生态保护及建设提供可指导、可操作、可落地的生态空间管控依据。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批准,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红线划定
第3条总体目标
通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市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通过生态廊道的合理划定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形成碧野环绕、绿廊相间、生态连片的实施效果,加快美丽宁波建设、促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的实现。
第4条划定方案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的划定全面对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划分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生态廊道主要由山体、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包括在城市生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的,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景观的生态空间。
对于宁波市区而言,除自然山体、水体外,生态廊道需重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
(1)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规划将主峰绝对高度不低于5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同时,考虑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将坡度25°
以下且面积大于1000亩的缓坡地予以排除。
(2)水体及其保护范围
为屏蔽陆地排放物对河流的污染,保证河流的水质,为多种生物提供栖息繁衍的场所,在甬江干流、姚江干流、奉化江干流、鄞江、慈江、岩河、芦江、大嵩江等主干河道两侧划定一定宽度的生态控制区。
水体及其两侧生态控制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同时起到城市防护林和组团间隔离廊道的作用。
控制宽度现状建成区水体两侧控制宽度不少于30米,非建成区两侧控制宽度不少于60米。
(3)城市生态带
根据《宁波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市生态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脉生态轴和生态环。
绿脉生态轴包括东钱湖-江南东侧山体-滨海、慈城-保国寺-骆驼北-龙山-东钱湖城市生态带,总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生态环是以绕城高速、沈海高速等交通线为骨架,结合沿线防护绿带形成的绕城生态环,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
规划结合现状用地情况,明晰城市生态带的空间边界,划定城市生态带总面积约220平方公里。
生态带宽度一般为1000米以上,局部地段考虑现状建设用地,适当缩减防护绿地的宽度,最窄处不低于200米。
(4)多条生态间隔带
多条生态间隔带,包括三江片的北部、西部、东部的三条U型的生态间隔带,镇海片中部生态间隔带,东部滨海中部生态间隔带以及鄞南-奉化生态间隔带。
三江片北部生态间隔带沿洪镇铁路设置,面积12.89平方公里;
三江片西部生态间隔带沿杭甬高速及机场路设置,面积8.35平方公里;
三江片东部生态间隔带沿杭甬高速及甬台温高速设置,面积3.49平方公里;
镇海片中部生态间隔带沿洪镇铁路设置,面积2.71平方公里;
东部滨海生态间隔带沿大嵩江设置,面积9.48平方公里;
鄞南-奉化生态间隔带,东起横溪水库、西接奉化江,面积40.48平方公里,其中宁波市区境内24.69平方公里。
考虑到未来宁波行政区划调整,奉化撤市设区,鄞南、奉化区域的空间发展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鄞南-奉化生态间隔带的具体线位结合下阶段规划可适当调整,但走向不得改变,规模不宜减少。
宁波市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约1306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的51.0%。
其中一级管控区355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的13.9%,主要包括皎口-周公宅水库、溪下水库、英雄水库、十字路水库、新路岙水库、三溪浦水库、横溪水库、梅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东钱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天童-五龙潭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瑞岩寺森林公园核心区等区域。
除一级管控区外为二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面积951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的37.1%。
江北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面积78.6km2,其中一级管控区13.8km2、二级管控区64.8km2。
镇海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面积106.4km2,其中一级管控区9.3km2、二级管控区97.1km2。
北仑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面积284.0km2,其中一级管控区27.2km2、二级管控区256.8km2。
鄞州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面积837.1km2,其中一级管控区304.8km2、二级管控区532.3km2。
第三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第一节边界管控
第5条边界管控
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格局,遵照生态空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管控。
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因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上位规划调整;
线内生态保护要素范围调整等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局部调整外,严禁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生态保护红线确需的局部调整,必须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先申请后调整。
第二节分类管控
第6条总体要求
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13类生态要素的分类管控要求。
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