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617CSSBXYJ01电动葫芦技术规范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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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计技术参数
1.3.1技术条件(空白处由卖方填写)
设备名称
单位
设备序号
设备单轨吊电动葫芦
数量
套
2
基本设计条件
安装位置
湿式电除尘器顶部
额定负载(最大)
t
1
主钩起吊高度
m
50
横向运行方式
电动
起吊方式
行程距离
5.5
备注:
电动葫芦必须包含必要的安全滑触线、铁壳开关、动力电缆、电控箱及手操器等。
1.3.2安装位置
电源检修电动葫芦
室
无采暖
√
遮棚
×
室外
必须的防寒气候条件
/
/
必须的耐湿热气候条件
/
异常条件
粉尘
烟雾
危险区域
类
级
组
1.3.3规和标准
所有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有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和验收均应符合国际标准ISO与IEC和部标或行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GB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
GB/T14405-93
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3
JB/T53442-94
通用桥式起重机产品质量分等
4
JB2306-94
LX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5
GB6067-93
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
1.4技术要求
1.4.1总则
(1)供方根据需方提供的起重设备参数来设计和制造,并提交所有的数据。
(2)如果一般的起吊设施仍不能保证相关组件的安全提升时,供方应提供特殊装置以满足要求。
1.4.2结构要求
(1)起重机的结构和机械部件的设计应考虑承受动静荷载以及由于碰击所引起的外力。
(2)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碳素钢锻制,并经热处理,每个钩口应有防止钢绳脱落的安全装置。
(3)起吊绳应是具有挠性的钢丝绳,长度应满足在最大起吊高度时,吊绳在卷筒上还应留有不小于两圈的安全圈和三圈固定圈。
(4)卷筒、铸造卷筒的毛坯件在加工前应进行应力消除。
卷筒的直径和长度要满足当吊钩在最低极限位置时能使钢丝绳在卷筒上留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圈和三圈固定圈。
压板及螺栓牢固可靠。
(5)轴承(包括电动机轴承)应具有不小于50000小时的工作寿命。
它可以是滚珠轴承或滚柱轴承。
(6)起重机设计、制造应符合起重机安全规程和起重机设计规。
(7)起重机在制动闸失灵时,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8)起重机的操作裕量:
100%额定负荷下,只要买方适当调节起吊装置的制动器,并正确操作时,起吊可以控制垂直位移5mm以。
(9)起重机主要装配部分的定位和精加工应尽量在大量的热处理和焊接完成后进行,以保证最终的配合精度。
1.4.3电气要求
(1)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起动性能应与机械部分相匹配。
(2)电气设备包括必要的电动机电操作器,制动闸、控制器等以及某些必要的磁开关、电阻器、过电流继电器或必须有电线导管的保险接线盒、导线和限位开关、照明等。
起重机的整套线路设备应便于检修。
(3)电动机包括控制设备等,电压波动85~110%UH,电动机额定力矩应符合国家有关起重机电气设备标准。
(4)电动机具有足够的容量承受吊件的负荷,它在额定环境温度为-10℃~+40℃,60分钟连续工作,具有抗摩檫轴承。
(5)电动机防护等级为IP54,其绝缘等级为F级(温升按B级考核)。
(6)每个起吊装置有一个自动复位式限位开关,它以常闭状态保护控制起吊电机主电路起升限位当吊钩到达移动上下限时,起吊电机电路就被断开。
起吊装置包括快速和慢速控制。
(7)所有控制电线电缆截面不得小于1.5mm2。
(8)电动葫芦电机电控设备应符合相应标准规。
(9)供货分界点:
买方只负责提供电源到铁壳开关,从铁壳开关以后所有的设备及连接电缆都属于卖方的供货围。
1.4.4标准
卖方应在投标书中列出采用的电动葫芦设计、制造、检验、安装、验收等有关规程、规和标准清单(卖方填写):
规程、规和标准的名称
编号
1.4.5性能保证
(1)卖方应满足本规书所提的技术要求。
轨道和梁桥在静载试验时,其下挠度应在标准围,其它机械性能检验按GB/T14405-93标准验收。
(2)主钩表面无明显缺陷,蜂窝及微裂纹。
(3)机械零部件,电气线路及其装置保证四年不出故障(操作不当除外),否则由制造厂负责调换零部件。
(4)轴承寿命≥5000小时。
(5)质保期:
详见商务合同。
(6)设计参数表(空白处由卖方填写)
电源检修单轨吊
湿电顶部
6
组成
7
设备和附件
8
9
10
11
起重设备型号
CD1-1T-50m
12
起重工作级别
13
提升速度
m/min
14
横行速度
20
15
最大起吊高度
16
起重机最大轮压
kN
17
起重电机型号
锥形转子电机
18
起重电机功率
kW
19
滑车电机型号
滑车电机功率
0.2
21
起吊缆绳规格
mm
22
滑车数量/轮规
23
操作控制系统
24
电力供应
V
380
25
运行轨道规格
工字钢25a
26
运行轨道跨度
5.5
27
电机防护等级
IP45
28
轨道转弯半径
29
轨道总长(单台)
米
30
安全滑触线\电缆长度(单台)
31
总重
kg
1.4.6质量保证
(1)卖方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所提供的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质量可靠的合格产品。
(2)卖方提供以下设备质量保证书
产品合格证;
制造、检验记录;
材料合格证。
(3)卖方成套提供的设备均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出厂前进行相应试验,做好记录。
(4)电气设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5)卖方提供的设备寿命在15年以上。
附件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2.1检查和试验程序应提交买方审查。
该程序应符合厂标和相关规、标准的要求。
2.2卖方在合同签定后应提供生产计划、检查和试验程序,提前通知买方安排见证。
2.3买方有权监督所有的检查和试验,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有权拒收。
2.4卖方严格进行厂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都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5负载部分(吊钩、链条、轴/销、轮/齿轮/棘轮/吊架等)出具材料证明,进行无损探伤。
2.6出厂试验
2.6.1出厂试验应按有关国家标准逐项进行。
2.6.2出厂试验的容主要有目测检查;
各项合格试验;
静载试验;
动载试验等。
2.7现场试验
现场除进行必要的检验外,制造厂没有条件进行的试验项目也可在现场进行。
2.8电动葫芦的检验与测试及质量记录还应满足:
检验与测试应根据经过买方批准的适用的检验与测试计划(ITP)进行。
供应商应按照适用的ITP规定要求进行记录,以保证其工作围的设计、供应、制造与试验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记录,包括分卖方记录,都应按照合同与特定工作活动要求进行汇编、索引并作唯一标识。
2.9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到一致,则提交有关技术权威部门裁定。
2.10采购订单所包括的材料与设备应由卖方进行检验和试验。
但是,他们的检验既不能认为是对材料与设备任何部分的验收,也不能减轻卖方对材料、设备、工艺以及性能的担保责任。
卖方人员应被允许自由出入卖方的工厂以进行检验。
附件三供货与服务围
3.1买方要求的供货围(○供应围;
※需要时提供)
说明
卖方
备注
1.主体
(包括起吊设备、电机、起吊工具及其他必要的部件)低压电机(200KW以下)
AC380V×
50Hz×
3相
○
2.控制盘和端子盒
3.控制器(操作开关)
4.端子盒后的配线材料
(包括电缆和电缆挂钩等)
5.铭牌
6.维护专用工具
7.润滑油(首次加注和更换)
8.备件和耗材
安装用
调试用
质保期满1年后运行期用
质保期满3年(或一个大修期)后运行期用
9.电动葫芦不锈钢防雨罩
无法托运
10.其他必要的附件
※
11.工作与服务
工程和设计
生产
出厂检测
喷漆和除锈包装
安装
卖方提供安装手册
现场指导
调试
现场检测
应用文件
检验和测试程序
操作及维护手册
材料装运清单
需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3.2本规书所提出的设备及零部件为必须部件,但作为整个系统中的设备及部件不仅限于这些,卖方在报价书中须列详细的供货清单,具体格式见3.10。
3.3卖方应提供电动葫芦本体以及与之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的设计、制造、清洁和油漆、检查和试验、备品备件和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