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通用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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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
西:
北:
二、山林转让期限:
60年,自年月日至________年月日。
三、山林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山林转让期60年,转让费260元/亩,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10日内按甲方实际转让亩数一次性付清甲方的全部林地转让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转让后,林地所有权不变。
乙方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
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办理林权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
(三)在乙方开发项目启动时,甲方享有劳务输出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用工可以优先考虑安排甲方的劳力;
但甲方要教育管理好村民,做好村民的.协调工作,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正当的权益,要负责乙方用水、用电、通讯和交通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
但乙方不能占用甲方现有的水和设施取用水,乙方根据项目规划逐年开发,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应积极支持当地公益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抵押林地及相关开发项目,但要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足额交纳山林转让费。
(五)在山林转让期内,乙方允许甲方在转让山林区域内合理放牧,但甲方的放牧等不得对造成对乙方山林的毁坏,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七)甲方村民除每年度护林防火期限外,可适量在双方指定的期间、区域进行自用烧柴砍伐(间砍),房屋修补所用木材,但不准进行商品性采伐和销售。
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转让标的物的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乙方允许甲方村民采摘乙方受让林地范围内的野生菌,但因乙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确定的区域除外。
(八)甲方可以在原有墓地进行民间埋葬活动,但不允许在乙方开发区内进行埋葬活动
(九)如乙方开发需修道路,由乙方投资,所占用土地由甲方无偿提供。
(十)在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
(十一)乙方享有山林自主经营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自主开发山林,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和营运的各项活动。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在开展项目建设,开发山林中不得损害村民利益。
(十二)转让期间,、甲方有责任对山林进行管护及森林防火工作,项目建设由乙方自主投资,享有因此带来的全部利益,并承担相应法律性、政策性和经济性风险。
(十三)转让期间,乙方在山林及山林地上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乙方。
在转让期间由于较大矛盾和纠纷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不再享有完全的资产处置权;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按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由于国家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享有受偿权。
(十四)转让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山林转让续期的优先权。
山林续期的价格、范围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若不能续期,乙方要将已开发利用的山林地(已征土地除外)完成更新改造后归还甲方。
(十五)为了实现林地的统一开发,甲方剩余的山林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乙方开发需要征占这部分山林地时,甲方应予以支持,具体条件双方另行商定。
在林地承包后,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
大面积采伐等)。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转让此山林给乙方,由甲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两倍赔偿乙方。
2.甲方在乙方项目建设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
1.乙方不受让本合同约定的山林,所交转让费不退,全部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林地转让的凭证,与林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报政府机关批准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提请楚雄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所在村委会、镇林业站、镇政府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面积亩的荒地流转给乙方从事苗木种植,流转期限年(2012年3月日至年月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时间为当年月日前。
第二条:
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产品处置收益权等权利,并接受甲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
第四条:
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
因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一方违约,按苗木的经济价值3倍赔偿。
第六条:
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
本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签字)代表人:
(签字)
鉴证机关:
承办人:
(签章)
年月日
甲方(转出方):
镇村组承包户
乙方(转入方):
镇村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双方约定流转的土地用于。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五、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
甲方流转土地耕地面积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土地流转费按照元/亩,按年计算,由乙方于每年月前以现金(或者打卡)形式兑付给甲方该年流转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约定期满后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
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协调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的花四溅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无,对流转土地依法进行有效保护,未尽保护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重调整和变化的
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流转土地的
5、因不可抗拒使合同无法进行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一份。
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村村民小组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稳定(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需重新确立承包关系)不变;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流转;
3、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4、确保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让方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信和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6、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7、承包转出方应主动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二、流转土地状况及用途
三、流转方式及期限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有权获得其转让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增加投入的相应补偿;
3、协助乙方取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有权获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3、按时交纳流转费用;
4、保护耕地,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随意弃耕抛荒。
六、履约时间、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1、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丙方有权提出对乙方的资格要求,并对乙方的情况进行考察,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不同意转让;
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作补充,补充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如与现行政策不符,以政策规定为准;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住址:
受让方(乙方)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座落三甲赵村,面积亩的承包地,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10年(2013年9月30日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