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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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湖北省水利厅;

原文链接>

>

网页快照>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复。

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核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计划区

  3核应急组织及职责

  3.1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3.2省核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3省核应急办

  3.4专家咨询组

  3.5应急专业组

  3.6市(州)核应急协调机构

  3.7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4应急响应

  4.1应急状态的确定

  4.2核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防护措施

  4.4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

  4.5医疗救护

  4.6信息发布

  5应急终止及恢复措施

  5.1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5.2应急状态的终止程序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5.4恢复正常秩序

  6应急保障

  6.1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6.2前沿指挥所

  6.3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

  6.4通信系统

  6.5其他保障条件

  6.6应急物资器材

  6.7设施、设备的维护

  6.8应急保障经费

  7应急支援

  7.1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7.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7.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

  7.4省(区、市)之间的支援

  8培训、演习和宣传

  8.1培训

  8.2演习

  8.3宣传

  9记录和报告

  9.1记录

  9.2报告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10.2预案实施

  10.3术语解释

  11附录

  11.1通用优化干预水平、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11.2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

  11.3操作干预水平及推荐值

  11.4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

  11.5执行程序目录

  1总则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核应急有关规定,做好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核应急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文件等。

  

(1)核设施及核活动分类。

根据范围和用途,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核活动目前分为核电厂、军用核设施、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三类。

  核电厂:

是指我省境内规划建设、在建、建成的应启动核应急准备工作并纳入核应急管理的民用核电厂。

  军用核设施:

是指用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各类核设施。

  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

是指军用和民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经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运输途经我省以及在我省境内存储的各类核活动。

  

(2)核应急状态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

  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运行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设施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

宣布应急待命后,核设施有关工作人员处于戒备状态。

  厂房应急:

核设施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降低,放射性物质已经或可能释放,但事件后果仅限于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按应急计划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场外应急响应组织。

  场区应急:

核设施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附近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

宣布场区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按规定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

场外应急组织可能采取某些应急响应行动(如开展辐射监测),并视情况做好实施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

事故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某个区域的放射性照射水平大于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

营运单位应及时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立即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实施场内、场外应急防护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核活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是我省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纲。

针对具体核设施、核活动编制的各场外核应急预案(包括军用)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与本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我省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对我省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

  核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

统一指挥,协同应对;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工作原则。

  应急计划区范围是根据核设施特点、事故情景下放射性释放量(事故源项),并结合厂址周围的社会、地理环境来确定。

确定核设施应急计划区时,既考虑设计基准事故,也考虑严重事故。

事故源项与后果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审管部门认可的分析方法与程序。

  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包括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两个区域。

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及相关标准规定,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推荐值是:

烟羽应急计划区范围,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7~10km范围内确定;

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的区域范围,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3~5km范围内确定。

食入应急计划区为半径30~50km。

  我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范围最终由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确定,并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

应急计划区范围内行政区划的具体情况在各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中描述。

  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核设施应急计划区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1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是全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和11个应急专业组,实行联络员制度。

  3.1.1省核应急协调委组成

  主任:

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

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部长

  省军区副参谋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环保厅副厅长

  委员:

广州军区防化办公室、武警湖北总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省粮食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和核设施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省核应急协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防科工办。

  3.1.2省核应急协调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应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制订、修订《湖北省核应急预案》,做好全省核应急准备工作;

  (3)监督检查全省范围内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场外核应急响应行动;

  (5)组织支援场内应急响应行动;

  (6)及时向相邻省(市)政府通报核事故情况;

  (7)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国防科工办:

负责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工作;

牵头草拟核应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负责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请款和年度决算;

负责建设、管理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和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组织开展核应急知识宣传培训与交流合作事宜;

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协调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防化办公室:

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军队参与核应急预案;

指导有关部队制订参与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应急情况下,参与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3)省军区:

组织有关部队制订核应急支援预案,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根据省核应急协调委请求,指挥支援部队的应急响应工作。

  (4)省公安厅:

制订相关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边防、消防、交通管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等工作。

  (5)省环保厅: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核应急环境辐射监测;

应急响应时,参与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建议;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武警湖北总队:

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封锁等工作。

  (7)省发改委:

负责全省涉及核应急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8)省经信委:

制订核应急状态下保障供电的预案,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供电保障工作。

  (9)省国家安全厅:

负责对涉及核和辐射的恐怖活动情报的搜集、分析和汇总,及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参与事故后果调查。

  (10)省民政厅:

负责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协助开展核应急减灾宣传。

  (11)省财政厅:

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和管理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保障各部门核应急工作经费;

参与事故后恢复和第三方赔偿责任的有关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指导、协调地方运输部门支援核应急的紧急运输工作;

协调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参与核事故的水上救援工作。

  (13)省卫生厅:

组织、协调核应急医学救援,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订核应急医疗救助预案和做好相关准备;

组织核应急医疗救援队;

应急响应时,组织医学应急、提出保护公众和核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

组织力量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辐射监测;

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健康效应评价和受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跟踪。

  (14)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信息;

应急状态下开展核设施周围局部地区的气象监测;

及时提供核事故后果分析评价所需的气象数据。

  (15)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核应急状态下新闻的发布工作,做好记者管理工作。

  (16)省广电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核应急宣传教育工作,保证核应急信息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发布畅通。

  (17)省安监局:

负责将核安全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加强指导和支持;

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监督、检查涉核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情况;

参与核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省通信管理局:

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制订核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指导和支持核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协调做好应急响应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9)省电力公司:

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供电保障工作。

  (20)省粮食局:

负责核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和食用油的供应工作。

  (21)核设施所在市(州)人民政府:

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组建核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队伍;

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

  核电厂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在各《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中明确。

  3.1.4省核应急联络员

  省核应急协调委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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