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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发展及体系

现代经济法产生之前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摩莱里: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年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使用经济法一词,含义仅指分配制度;

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德萨米: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年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中再次使用经济法一词,但含义为公有制、分配制度以及劳动关系等;

  德萨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并有自己的创见。

德萨米主张的“经济法”也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

与摩莱里一样,他的“经济法”主张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也仅仅是个人的法律设想,当时并没有这类立法实践。

、普鲁东:

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

也使用过经济法一词在其著作中,认为经济法不能与政治法和民法相提并论。

他们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都和现代经济法的概念有区别。

、赫德曼:

赫德曼于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他认为经济法是

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他将有关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具有严格的科学的含义,但已经是对现实经济法律制度制的概括。

这时,现代意义上经济法概念基本形成。

经济法概念的提出以及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和一种法律科学进行独立、系统研究,始于世纪初的德国,最初是与战备、战争等特殊经济政治需要相联而生的早期的经济法——经济统制法。

年代发生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美国根据凯恩斯经济思想,推行新政,国家运用经济立法手段,克服危机,恢复经济,其他国家也有同类举措,这类经济法规可称之为危机时策法。

二战后,日本为消除战时经济困境,解散垄断财团,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恢复国民经济,大力运用经济立法,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群形成,有关理论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这就出现了更为科学、更加成熟的,可称之为复兴经济法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以社会总代表的身份,直接参与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

历史轨迹:

经济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社会关系发生较大变化。

平等、自由、协商、意思自治为主的经济生活已经被垄断所取代,温情脉脉、协商自愿的民商法律已经对新的社会关系无能为力,国家干预经济成为必然。

国家从“消极的守夜人”变为积极地干预者。

国家用“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

以国家的外力介入弥补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两只手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转。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法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与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实施相联而产生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在这种体制下所施行的经济法规,其性质多属经济行政法规。

严格地说,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转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后才开始形成。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减少政府权限而产生的限权法律法规。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解决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从真正意义上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可以说主要解决的是政府失灵,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象征。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

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之法。

经济法已经具有基本体系和框架,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国民经济的宏观总量平衡、长期发展和产业结构问题;

不适应于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

难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无法防止垄断;

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市场本身易受破坏。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但人们随即注意到政府也并不是全能的,政府的失败主要表现在:

公共决策失误;

政府扩张或权力滥用;

官僚机构的低效率;

权力寻租等,因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需要经济法发挥作用。

知识拓展

一、对“国家干预”的进一步阐述

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体制的干预。

其一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所讲:

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

其二是推动市场机制的高效率运转;

其三是国家干预和市场干预双向互动。

国家干预是限权和授权相结合的干预。

即“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

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

凡是存在经

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因此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

有机结合的干预,它既包括了授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又包括了对政府干预行为的干预,即

“双重干预”。

国家干预是有边界的。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

正如反垄断法,虽然从表象上看它干预了某些企业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

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体现:

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神秘政府向阳光政府转变;

任性政府向诚信政府转变;

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

治理靠政策的政府向治理靠法律的政府转变。

干预的内涵是什么——干预所表明的是国家实施的一种旨在通过一定手段使经济事物朝着某个方向发展的行为。

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以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学者单飞跃写过一本书交《需要国家干预》。

从历史的角度阐明了国家运用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方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历程,在区分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的基础上,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纬度中,提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学术体系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即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国家干预可以划分为国家的静态干预和动态干预。

静态干预——通常表现为以经济法律的形式所确立的干预,它是常态的;

动态干预——通常表现为根据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迁而采取的非常态下的临时性干预,典型的如国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干预。

 

强制性地:

反垄断

指导性地:

发布产业指导目录

直接地:

市场禁入、制定计划

间接地:

制定产业政策

宏观地:

调整利率

微观地:

查处不正当竞争

干预的方式

国家干预经济积极与消极的实证

积极实证——常规状态下的国家干预。

例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房地产价格调控。

消极干预——紧急状态下的干预。

非典应对(控制板蓝根价格)、抗击冰雪灾(发放受灾补贴)、汶川大地震救灾(加大灾区的支农信贷投入)。

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文本解读

首先,《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市场主体法所确立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制度、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登记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制度、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制度等,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层面体现了国家的干预。

 

  

其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秩序规制法所确立的垄断行为禁止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利制度、产品质量管理的国家扶持和奖励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制度、广告审查制度、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规定等,体现了在培育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国家干预。

再次,《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确立了包括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预算收支制度、预算监督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税收制度、货币发行制度、利率和汇率调控制度、金融监管制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价格监管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保护价制度、临时价格干预制度、就业促进制度等在内的国家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的干预制度;

宏观调控也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形式,而且是主要的形式。

二、双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

市场和计划是分配资源的两种形式。

市场分配具有客观性,动力在于经济利益。

计划分配具有主观性,动力在于对权力的服从。

对利益的追求就会使资源配置非效率、非公平、非有序、非正常手段(不正当竞争、垄断)这就会产生市场失灵。

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

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世纪初的一天,列车在绿草如茵的英格兰大地上飞驰。

车上坐着英国经济学家庇古。

他一边欣赏风光,一边对同伴说:

列车在田间经过,机车在田间经过,机车喷出的火花(当时是蒸汽机)飞到麦穗上,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但铁路公司并不用向农民赔偿。

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无能为力之处,称为“市场失灵”。

将近年后的年,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和阿尔钦同游日本。

他们在高速列车(这时已是电气机车)上见到窗外的禾苗,想起了庇古当年的感慨,就问列车员,铁路附近的农田是否受到列车的损害而减产。

列车员说,恰恰相反,飞速奔驰的列车把吃稻谷的飞鸟吓走了,农民反而受益。

当然,铁路公司也不能向农民收“赶鸟费”。

这同样是市场经济所无能为力的,也称为“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按照学者的观点,表现为个方面:

、市场的不完全。

即形成垄断。

蛋糕无法切分均匀。

、市场的不普遍。

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

例如自然资源处于低价或者无价状态,经济发展的资源大家和环境代价就不会被计入利润计算的范围,就会导致资源和环境的破坏。

、市场的信息失灵。

指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和不准确。

、市场的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者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

可以分为负外部效应和正外部效应。

前者指个体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形。

它就可能造成有损于他人的影响,如环境污染。

后者是指个体成本大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就可能形成有压力于他人的影响,例如发明创造、植树造林。

前者是损人利己,后者是损己利人。

这种利益冲突单靠市场力量无法协调,就需要国家干预。

比如命令控制或者经济刺激改变这种利益不平衡现象。

、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公共产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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