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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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
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
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自备车生产
第七条
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第九条
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第十条
自备车的车种车型车号须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涂打。
自备车专用检修标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涂打。
自备车均须在车辆两侧(墙)适当位置涂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名称和所在铁路局简称标记,如“***公司自备车*局”,标记字体、字号按《铁道车辆标记、文字与文体》(铁标TB/T1.2)规定涂打。
第十一条
自备车的生产由铁道部派驻的车辆验收室按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对自备车上的特殊设备由有关部门验收,并向生产、产权单位出具合格证明。
对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生产的,验收室不得验收并须立即向铁道部报告。
第十二条
自备车经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单位出具“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附件二)一式两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生产单位自存各一份。
第三章
自备车编码注册
第十三条
自备车编码注册工作是规范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手段,是铁路货车现代化管理的基础,自备车必须统一编码注册。
编码注册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按车辆段所辖范围进行,实行一车一表一号,注册单位必须是自备车的产权单位。
第十四条
自备车(含一次性过轨)的车号由铁道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车种车型车号按照《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一次性过轨自备车车号编码为7位数字,前两位为“0”,第3位为一次性过轨自备车企业所在铁路局编码,第4~7位为该车序号。
第十五条
新购自备车由产权单位在申报技术条件时,提出注册申请,由产权单位在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办理注册,填写《自备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和《新购、产权变更自备车车号申请表》(附件六)提出建议车号,并将批准的购车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和驻生产单位车辆验收室,驻生产单位验收室负责将车号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自备车变更产权的,在产权变更后由产权变更双方分别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原注册铁路局车辆处须取消本局注册并出具证明一式两份,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一份送接收铁路局车辆处,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注销车号申请。
产权接收单位在铁道部准予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后,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办理注册,填写《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和《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附件六)提出建议车号,并将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注册单位的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
第十七条
自备车产权单位更名的,需向铁道部申请变更过轨运输许可证。
铁道部批准变更后产权单位应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交《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名称,铁路局车辆处更改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凡未及时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申请的,一年内取消其注册登记,并书面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十八条
产权变更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车号等标记;
产权单位更名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标记。
现车标记更改须根据铁路局车辆处的通知在车辆段进行。
第十九条
自备车进行技术改造后其车号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自备车及其大型零部件出口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自备车年审及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须组织对管内自备车进行注册复核,复核时须逐辆核对产权、车种车型车号、车辆技术状态,做到产权明晰,车表相符,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备车注册登记汇总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
自备车注册复核时,对封存暂停使用的,保留注册登记,对不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技术政策、标准的,取消注册登记,对不再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或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报废条件的,须提出销号申请,与自备车自动识别标签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清除车号。
自备车未经年审的不得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连续两年未经年审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二十二条
自备车注册登记后,产权单位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
“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内容应包括:
自备车所属单位、运行区间期限、运行安全责任及过轨技术检查费用等;
“自备车检修合同”内容应包括:
修程、检修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检修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
自备车检修合同号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及本年度号码填写,并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管理,以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10月底前须组织有关车辆段和自备车产权单位进行翌年“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及“自备车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
“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
“自备车检修合同”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统一下达检修计划,于11月15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
未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的自备车,不得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第五章
自备车检修
第二十五条
自备车的定期检修须在取得自备车维修合格证的单位进行。
为满足本企业自备车检修需要形成的检修能力应主要用于检修本企业的自备车。
第二十六条
车辆段检修自备车须本着“属地管理、合同检修”的原则,按照铁路局车辆处下达的检修计划实施,签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自备车由于运输生产或安全等特殊原因需非签约检修合同的单位检修时,检修单位与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同一铁路局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下达调度命令;
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其他铁路局的,由双方铁路局车辆处协商,检修单位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根据协商结果下达调度命令,对协商有争议的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裁定。
第二十七条
自备车的检修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
自备车须与国铁货车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特殊情况由自备车产权单位向检修合同单位所属铁路局车辆处申报,由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自备罐车的罐体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换装的须报铁道部批准。
经技术改造改变型号的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更改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加强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监管工作,自备车中液化气体罐车检修时,检修单位须确认自备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最后一次检修的技术资料,确认合格后方准施修。
液化气体罐车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检修单位按有关行业标准检修,并应与罐车厂、段修就近、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有寿命管理要求的配件更换时,应与自备车生产年限一致或接近。
第三十一条
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按国铁货车相应修程的规定填记,统一填记格式和内容。
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的保管时间与国铁货车相同。
第三十二条
自备车检修须执行“三检一验”制度,承修自备车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质量检查员,自备车修竣后须经驻在单位车辆验收室按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运用。
自备车修竣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施修单位出具“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附件三)一式两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车辆段自存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
自备车厂、段修验收时,须核实检修单位提供的对应自备车《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的有关内容,核查自备车定检日期;
检修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时,还须核对有关调度命令;
对超越检修资质检修、扣修条件不符合规定、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无调度命令的不予验收。
第六章
自备车技术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未建立、健全HMIS的不得进行自备车的生产、检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信息必须按有关要求录入HMIS并逐级上传。
定检过期的自备车通过HMIS检索没有检修信息的,签订检修合同的铁路局车辆处须核实是否检修及HMIS录入、上传等情况,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三十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须将《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以及车辆段年度自备车检修计划的自备车车号、修程和检修合同号等内容通过HMIS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七章
自备车运用
第三十七条
自备车的运用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
第三十八条
进入铁路营业线的自备车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
过轨技术检查(含一次性过轨自备车)由部属铁路车辆段进行,其他单位不得办理自备车技术过轨检查。
自备车需过轨进入国铁时,自备车单位须向当地车站提出申请,由车站通知所在地铁路局所属的车辆段,由车辆段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过轨自备车的各部分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制定的规章要求,非铁道部批准定型的车辆,须提供车辆动力学、车辆强度等试验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鉴定意见、车辆相关技术条件及批准生产文件。
对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自备车由车辆部门出具“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附件四),作为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凭证。
自备车办理过轨技术检查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