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共48页文档文档格式.docx
《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共48页文档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共48页文档文档格式.docx(6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共48页文档文档格式.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11/2baa7153-e454-4c91-8637-1f20280aba51/2baa7153-e454-4c91-8637-1f20280aba511.gif)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
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
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一)必读法规
1.民诉部分
(1)《民事诉讼法》;
(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仲裁部分
(1)《仲裁法》;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
民事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
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
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2.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
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
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
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
(1)概念:
独立的诉。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注意:
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在一审过程中:
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_______________。
③考法:
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
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专题二 基本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
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
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贯穿_______________的始终。
但非讼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
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专题三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
(1)适用案件:
①简易程序;
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
①一审案件;
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
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
必须由_______________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
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
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1)对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
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4.申请回避的期间:
①通常:
开始审理时提出。
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回避的效果:
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_______________参与本案的工作;
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
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三)两审终审
1.含义:
2.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公开: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1)通常公开审理。
(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离婚案件: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_______________
专题四 当事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_______________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
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
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二)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
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
(2)第一类: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
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
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
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
⑦遗产管理人;
⑧遗嘱执行人;
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2)第二类:
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三)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_______________为共同诉讼人。
(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4)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50、52条
①由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
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5)校园事故《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①通常侵权人,作被告。
②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_______________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再适用
(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对比: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
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意见》第189条
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
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①适用的案件类型:
②当事人有顺序要求。
(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根据_______________确定被告。
①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