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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目的:

P3

三、学习方法:

P6

第一章夏朝的法制

一、法的产生条件

生产力发展私有财产--阶级--国家--法原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二、夏朝法制

1、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7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5、监狱:

圜土(监狱统称)

夏台(中央监狱)

第二章商朝法制

一、商朝的刑事法律

1、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立法指导思想:

沿袭夏朝的神权法思想

3、刑名

死刑:

P27

肉刑

徒刑

4、罪名:

P30

二、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王室、贵族):

一夫一妻制嫡、庶子

2、王位继承:

由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

三、司法机关

王、司寇及其下设的正、史等审判官

四、监狱

囹圄、羑里(商朝监狱的代称)

第三章西周法制

一、宗法制

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

二、礼

1、礼的产生与发展

渊源于夏商之礼;

发展:

以礼为法:

把有关礼仪的典章制度与各项规范法律化,使之变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礼与刑的关系:

P40

(1)礼的内容和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3)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P42

地位:

指导礼、刑适用的基本原则;

含义:

礼不下庶人是指奴隶主贵族享有的等级特权奴隶不能享有;

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奴隶主贵族犯罪不受处罚,而是指奴隶制贵族犯罪不受一般的刑罚方法制裁。

三、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在法制方面的要求。

2、亲亲、尊尊

四、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九刑》: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吕侯制《吕刑》:

为西周穆王时期吕侯所制关于赎刑。

“训夏赎刑”

3、法律形式:

誓、诰、命、礼、遗训、殷彝

五、刑事立法

1、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在犯罪的处罚上区别对待。

(2)明德慎罚

2、定罪量刑原则

•耄悼不加刑:

耄:

80、90岁以上,悼:

7岁以下

•区分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

眚:

过失,非眚:

故意;

惟终:

惯犯,非终:

偶犯。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区分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量刑。

•罪疑从赦:

附从轻,赦从重。

•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3、刑名:

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执行方法多

流刑:

商朝出现

徒刑:

周朝出现

拘役:

赎刑:

以金赎罪

没为官奴婢:

身份刑

4、罪名

不孝不友罪

群饮罪

六、民事立法

1、所有权制度

•土地:

“傅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王有,分封诸侯

“田里不鬻”

•奴隶:

奴隶主私有,可以买卖。

2、遗失物处理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3、契约关系

质剂--买卖契约: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长曰质,短曰剂。

土地买卖契约:

朋为价值尺度

傅别--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西周承认以土地为标的物的租赁关系

损害赔偿:

财产所有权受保护,土地、奴隶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七、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立法

(1)婚姻关系的缔结条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附远(笼络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厚别(别于同宗,防止混乱伦常)

•结婚年龄:

30而娶,20而嫁

•六礼—自西周时起婚姻缔结法定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2)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自西周时起婚姻关系解除条件和限制。

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立法

•父权家长制统治

•夫权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八、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大司寇: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

中央直辖地区司法机关;

士师:

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2、地方司法机关

乡士、遂士

3、诉讼制度

(1)起诉

•区分刑、民事诉讼

讼:

以财相告

狱:

相告以罪

•不得以卑告尊

•起诉交纳诉讼费

(2)审判

•五听:

西周的证据的审查判断制度。

“以五声听狱讼”。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成:

西周的判例,可作判案参考。

•乞鞠:

上诉制度,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

4、监狱:

圜土、囹圄

第四章春秋战国法制

一、春秋法制

1、奴隶制瓦解

•井田制的破坏

•郡县制出现

•礼制衰落

2、成文法公布

(1)郑国铸刑鼎

子产

公元前536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邓析私造竹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

(3)晋国铸刑鼎

晋文公、赵盾、范宣子先后制定成文法,赵鞅公布范宣子制定的成文法。

(4)楚国:

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3、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第一次:

子产--叔向

•第二次:

赵鞅--孔丘

二、战国法制

1、战国变法

•魏国李悝变法:

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

•楚国吴起变法:

废除旧贵族特权,明令法审、推行法治。

•商鞅变法

●变法内容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奖励告奸;

奖励农业生产;

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

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统一度量衡制度。

●变法意义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特别是秦国,改革比较彻底,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立法概况

•李悝制《法经》

•商鞅改法为律

3、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4、李悝的《法经》

•历史地位:

中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体例

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历史意义: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原则、体系;

为封建经济的形成、巩固起一定作用。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立法概况

1、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两层含义:

一是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加强立法,要求作到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

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

•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55支

•组成:

《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

•地位

3、法律形式

律、令、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程、课

二、刑事法律

1、刑名

•死刑:

具五刑、族诛

•肉刑:

•作刑:

•迁

•赀:

财产刑

2、罪名

盗徙封罪:

秦朝的一种罪名。

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以古非今罪

非所宜言罪

3、定罪量刑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

“甲小未盈六尺-----”

•区分有无犯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与不端端:

故意

•合并论罪

•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三、行政法律

1、皇帝制度的建立:

中央集权统治

2、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三公九卿制:

行政、军事、监察

地方:

郡县制

3、职官管理

选任:

三重选官法

考课与奖惩:

大考与平时考课五善、五失

四、民事法律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对象扩大;

私有制得到保护

2、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3、婚姻家庭立法

允许良贱通婚,但不允许与他人逃亡妻结婚;

出赘制度建立:

子壮家贫则出赘

五、经济法律

1、自然保护

秦统治者已经懂得如何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秦简《田律》里规定:

(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人死做棺材,砍伐所需木料不受季节限制。

(2)不到夏天,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

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3)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

不准毒杀鱼鳖;

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

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2、农业生产管理:

P107

3、官营手工业管理:

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4、市场贸易管理:

工律金布律效律关市律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金布律》规定:

在出售的商品上要系签标明价格。

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可以不标价。

《关市律》规定:

要当着买主的面将钱放进小孔瓶中,否则罚一甲。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朝货币有三种,即钱(铜钱)、金(黄金)、布(布帛)。

黄金贵重,为“上币”;

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但在当时充当一般等价物;

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

《金布律》规定,钱十一折合一布。

规定布的规格是“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

为保证铜钱和布帛的正常使用,规定商品出售人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

(3)规定了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

《工律》规定:

有关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误差,但误差不能超过千分之四。

当时衡制统一标准一石是120斤,合1920两。

误差不许超过8两,否则主管官吏要赀罚1盾,如果超过16两,则罚一甲。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

廷尉--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

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告诉形式:

自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与官告

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

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

勿听。

•爰书:

调查、勘验笔录

•读鞠:

宣读判决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请求再审

•监狱:

囹圄

第六章汉朝法制

一、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

1、轻徭薄赋约法省禁:

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德主刑辅:

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二、立法概况汉律六十篇

1、刘邦“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萧何制《九章律》:

汉律核心

《法经》六篇加户、兴、厩三篇合为9篇

3、汉武帝修律:

完成汉律60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叔孙通制《傍章律》18篇

张汤制《越宫律》27篇

赵禹制《朝律》6篇

4、东汉恢复旧律

5、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三、行政立法

1、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

三公:

丞相、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

尚书台九卿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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