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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通用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下称“乙方”或“抵押权人”)

以上主体,在下文中,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抵押人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给予(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融资服务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本合同所称“融资”是指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服务。

2、主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第二条主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基本内容为:

(一)合同名称:

《》;

(二)合同编号:

(三)币种:

(四)融资数额:

(五)利率:

(六)主债务履行期限:

(七)还款方式:

二、主债务实际履行期限及融资数额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主合同约定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抵押物

一、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合法所有的(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状况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实际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二、无论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为主合同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三、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五条抵押期间

(一)抵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消灭。

(二)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抵押期限登记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

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2、抵押人应办妥续展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财产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将抵押物权利凭证移交抵押权人之前,如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的,应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别投足额保险,保险单正本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送交抵押权人。

二、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的持续有效,如主债务履行期间,保险中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

如抵押权人未代为续保,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三、抵押权人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第八条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同抵押权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二、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取得的有关登记文件送交抵押权人。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如债务人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抵押权人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一、抵押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抵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抵押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五、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六、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已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七、除了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或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抵押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务负担。

八、本抵押物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抵押的瑕疵。

如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九、本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为抵押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质量瑕疵。

如抵押物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则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十、抵押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抵押权人不接受其为抵押人的下列事件:

1、与抵押人或抵押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抵押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4、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其他任何抵押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5、其他影响抵押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十一、抵押人以抵押物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

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

十二、如果债务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十三、如抵押人为法人,则依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受抵押人关、停、并、转、撤、承包、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十四、如抵押物因损坏、灭失、被征用等原因而价值减少时,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如不足偿还全部债务,抵押人对未偿还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十五、如抵押物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抵押财产,或因抵押人原因使抵押权人未能就抵押物全部价值取得抵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就该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向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抵押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十七、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十八、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

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抵押人应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权人权利

一、抵押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的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抵押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一)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的声明与承诺;

(二)因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三)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二、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主债务;

(三)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债务本金百分之【拾】的违约金;

(四)要求抵押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以法律手段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三、抵押期限内,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人、债务人协议修改、补充主合同,抵押人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的担保责任、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不变。

三、抵押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融资资金),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十四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以下第【(贰)】种方式解决:

(壹)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广东省广州市),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叁)其他方式: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抵押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通知

一、本抵押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抵押权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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