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继承编》全新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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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亮点解读二】
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
情况1:
隐匿遗嘱
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继承编在该第四项中增加了
“隐匿”二字。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导致遗产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分割。
鉴于现实案例中屡屡出现此类情况,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明确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
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在现有《继承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没有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予以惩戒。
在遗嘱无效后,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仍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民法典》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除此之外,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前提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考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亮点解读三】
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的《继承编》的一大特色。
即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白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该款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而恢复其继承权,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给予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给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合民法的本意。
也更加重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关注到人性的复杂和亲情中的百转千回。
但在继承人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上,以及“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上,法律应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考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亮点解读四】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
举个例子: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
后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现行《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而根据《民法典》的《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亮点解读五】
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意义重大,是对现实需求的法律回应。
明确规定白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
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现行《继承法》对遗嘱信托一直是空白,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有法院判决对遗嘱信托的效力予以肯定。
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
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
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
再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离世的情况下,如果把财产留给在世的一方配偶,会担心配偶再婚后把财产赠送给后老伴。
此时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把财产的使用权留给配偶,在配偶去世后再将财产指定给子女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IH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亮点解读六】
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时代的发展也让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
《民法典》的《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一)打印遗嘱
首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
现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人已经习惯了打印方式而不习惯手写方式,越是正式的法律文件,越是要用打印的才正规。
但是1985年制订的《继承法》不承认打印遗嘱。
实践中打印遗嘱如何制作,如何认定其有效的形式要件。
也存在很多争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作出规定,即“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ILl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这次《民法典》的《继承编》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
其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
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总结三个要点:
两个见证人、每页都签字、日期要标明。
(二)录像遗嘱
随着录音录像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一个手机就可以实现录音和录像的同步进行,以后的技术会更加先进,现代科技为录音录像遗嘱提供了法律上的生存空间,以现代技术和设备为依托,录音录像遗嘱成为订立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
《民法典》的《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即“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两个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要记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亮点解读七】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一些被继承人会立儿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
现行《继承法》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
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來改变。
即“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
”
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
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
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
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自由。
适用到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例如,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
这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
更有其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
还有,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危机情况下,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因此。
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