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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理解。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好处,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
际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务必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此刻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理解。
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具有普遍好处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好处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能够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好处,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
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构成和发展起来的。
2。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务必贴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ldquo;
平法子法&
rdquo;
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务必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务必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
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
该公约第53条称国际强行法为&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并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理解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
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①国际社会全体理解;
②公认为不许损抑;
③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
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
&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
第64条又规定&
dquo;
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
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必须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影响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原因第一,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1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宪章》可谓是已获得了各国普遍理解的国际文献。
第二,系统地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首推《联合国宪章》,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
在《宪章》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体此刻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条规定的七项原则上,其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了法律任务、行动方针以及务必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
&
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
足见《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有权威的国际文献,它的效
力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
此外,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
渊源&
作用。
譬如,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及超多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2条联合国的原则部分中,其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行的七项原则,简述如下:
a)会员国主权平等。
b)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不使用武力。
e群众协作。
f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g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资料下应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资料加以论述,需要重点理解掌握。
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
1、主权的概念和基本资料。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
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务必服从国家的管辖;
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我的意志,根据本国的状况,自由选取自我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我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群众的自卫的权利。
2、主权原则的含义和好处。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我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我的命运、自由选取自我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就应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资料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资料,其中
心是各国主权平等。
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
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取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⑥每一国均有职责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能够互相干涉,能够恣意侵犯,能够借口主权性质不一样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我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好处。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个性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主权平等原则依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资料。
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
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
连续领土&
,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
不完全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
非连续领土&
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
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证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
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
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3、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
国家是在自我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
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
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
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就应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
互不侵犯原则
1、互不侵犯原则的含义和资料。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互不侵犯原则的资料作了阐明:
①侵犯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职责;
②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③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
④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之任何强制行动;
⑤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
⑥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2、侵略的定义。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
对于自卫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则给以肯定和确认。
这样,认识战争的性质,认清什么是侵略战争就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