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吉林省分行经济资本配置模式改进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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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吉林省分行经济资本配置模式改进文档格式.docx

各项业务,不断改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情况,夯实资本基础,增进银行价值,走稳健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ⅩⅩ银行的经济资本管理、经济资本计量也在不断的适应监管

政策的变化,经历了由点到面,由粗放到精细的过程,经济资本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应

用占比也越来越大,全行上下对经济资本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2005年,根据Ⅹ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法》、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总行制

定了《ⅩⅩ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管理办法》,明确了通过资本分配来量化风险规模和风险

成本,建立健全用资本和资本回报来约束和指导业务发展的新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实现可持续增长的资本管理任务。

当时的经济资本管理仅覆盖境内机构,经济资本计量

范围也只是运用内部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度量。

在经济资本预算配置及考核方面,实行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差异配置”的指导性原则,由中总行根据全行资本金总体安排

及年度发展规划,确定整体风险水平及经济资本总额,在各行上报目标预算的基础上,

结合总行经营业务发展规划及地域差异,差异化地配置经济资本资源。

总行配置给分行21

的经济资本资源作为指令性指标,不允许擅自突破,而风险调整经济资本回报率预算指

标和经济增加值预算指标暂时设定为指导性指标,未作强制约束。

2008年,随着管理水平的进步,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资本管理流程,参照ⅩⅩ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业实施新资本

协议指导意见》、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

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中总行又制定了《ⅩⅩ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2008年版)》,

经济资本管理已能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另外将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与信用风险一并纳

入经济资本计量。

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仍采用“间接法”计,对于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

照“标准法”计量。

在计量信用风险时,与2005年不同的是,对于运用合格的抵押物、质

押物、抵押权、质押权、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

风险缓释的覆盖部分,采取替代法计算。

而对于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计量主要集中在

总行层面上,分行不需要进行计算。

在预算配置及考核上,仍由中总行确定全行经济资

本总量控制目标,并给各分行配置可用资本限额,,不允许擅自突破。

对于经济资本回

报率,则作为监测指标,供各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进行参照,而经济价值增加值则成为

考核指标,并作为考核重点,力求促进全行整体风险收益能力的提升。

2010年,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行内管理需要,中总行又对计量市场风险的风险权

重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将经济价值增加值、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资本限额全部纳

入绩效考核体系。

其中,经济资本限额仍作为资源控制指标,而经济价值增加值和经济

资本回报率调整为从标杆超越、进步率等角度进行考核评价。

2011年,为能更加符合监

管要求,中总行再一次对经济资本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在经济资本计量

方法上,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计量,如内部评级法、

内部模型法、标准法、现行法和权重法等。

在实际应用中,对信用风险的计量仍是由各

分行分别计量后由总行进行汇总,而对于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则是由总行层面统一进行

计量,在分行层面不需要进行计量。

另外,在实际计量方法上,2011年由于系统不支持

等原因,ⅩⅩ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计量仅采用监管现行法进行计量。

监管现行法的计算规

则与以前的计算方法类似,也是按不同业务的风险权重转换为加权风险资产后再转换为

经济资本。

2012年中总行投产了RWA系统,实现了以内评法计量经济资本占用,因此

从2012年开始ⅩⅩ银行的经济资本计量就采用了监管现行法与内评法加权平均计算经

济资本占用的方法,并将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的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价值增加值计入

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所占分值较以往大幅提高,体现更加追求资本、风险与收益的动态22

匹配与平衡的经营管理理念,同时提出经济资本应逐步用于产品定价、风险管理、业务

决策、资源配置等领域,充分发挥其在平衡风险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3.2监管政策的变化及对资本配置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金融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企业融资模式的

转变,使银行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存贷款利息差越来越小,银行业

传统的利润来源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同时,随着外资银行大批进驻国内市场,我国银

行业的竞争压力也日趋增加。

正因为如此,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国际化,而相应

的监管标准也应该向国际化发展。

3.2.1监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首次建立起的对我国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水平的约束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受到全球关注。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6日发布了《巴塞尔协议

III》,确立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Ⅹ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跟也随

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动态,结合ⅩⅩ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于2012年6月8日发布

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期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是ⅩⅩ

银行业监管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代表着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国际化,促使

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模式,全面重视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变化包括:

(1)构建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既吸收了“巴塞尔协议III”的最新监管要求,又引导商

业银行全面注重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构建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主要有四个

层次方面的要求。

第一层次包含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方面的要求,分别为5%、6%和8%,这是最低要求;

对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的要求,

分别为2.5%和0%-2.5%,这是第二层次的要求;

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是第

三层次;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是第四层次。

(2)制定了分类的监管模式

按照2004年资本监管要求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划分标准已经不符合ⅩⅩ商业银行的

实际情况,因此,《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能够满足最23

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定义

为第一类银行;

能够满足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

要求的定义为第二类银行;

第三类银行为仅能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

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其余为第四类银行。

根据新资本监管办法的规定,银监会将会对

仅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不能满足其余三项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并制订了一

系列针对资本充足率下降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对不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为严重违规,进行严格惩罚。

(3)严格了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

资本新规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没有实现的得利需要从核心资本中扣除,

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不能附加赎回或利

率跳升。

监管新规的目的,主要是引导商业银行全面注重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提高

资本质量,有效防范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

3.2.2监管新规对资本计量的影响

2012年6月7日Ⅹ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

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产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

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同样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2012年12月31日前,ⅩⅩ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计量主要采用的是监管现行法与内评

法的加权平均值,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

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从ⅩⅩ银行的自身实际来看,从监管现行法到权重的转变,给ⅩⅩ银行吉林省分行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带来了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1)政府公共投资的范围和权重均发生变化

在监管现行法下,对公用企业的债权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

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通讯、气象服务、政策性信贷、军队、经查、消

防、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社会福利等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债权,这其中如果属于国

务院授权相关部门投资参与控制的公用企业,则其风险权重为50%,其他公用企业为

100%,而在权重法下取消了“公用企业”这一概念,而是将除财政部和ⅩⅩ人民银行意24

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以及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列为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而对公

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100%。

此项调整对大量持有对中央政府

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的ⅩⅩ银行吉林省分行产生了不利影响,原有的50%风险权重的

债权上调到了100%,使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激增。

(2)提高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

在监管现行法下,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

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四个月以上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而权重

法下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调高至25%,并以三月为划分,原始期限在三

个月以(含三个月)的风险权重为20%,三个月以上的为25%。

这项调整意在防止风险

在银行业内部积累,促使商业银行更多地依赖更加稳定的存款。

这项调整等于全面上调

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使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业

务形成的短期资产风险权重上升,在实际计量时,在同样的资产业务机构和规模下,会

使风险加权资产的数量较监管现行法有所提升,也就是说对于将大量富余资金用于拆放

同业和购买理财产品等行为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会明显下降。

(3)新增对合格小微企业的债权并给与权重优惠

按照权重法的计量规则,对于同时满足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

业认定标准、商业银行对单价企业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的

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的比例不高于0.5%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券的风险权重为

75%。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监管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银行在业务投放上给予小

微企业一定的倾斜,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效应。

从ⅩⅩ银行吉林省分行的业务实际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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