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5一线工人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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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入职保证
乙方在此保证:
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个人的信息、证件等情况均完全属实,没有隐瞒和遗漏,对甲方的提问均做了真实的回答。
特别是在乙方是否存在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问题上,乙方对甲方作了不存在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回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就业限制。
若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不经预告而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条告知确认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如实向乙方告知了其所从事岗位可能带来的职业危害、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回答了乙方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的提问,对本合同的签订双方均不存在任何误解和欺瞒成分。
第三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可与对方协商本合同续订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另签劳动合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合同失效后,乙方仍有义务向甲方进行工作移交,甲方也可通知乙方办理工作移交。
因乙方拒不移交或者移交不及时、不彻底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甲乙双方如属首次签约,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本同约定的条款续签了本合同,合同期限为壹年。
四、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在甲方工作已满十年或者已经与甲方连续签订过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按下情况办理:
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任一方提出与对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方同意续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乙方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不反对的,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据此再要求甲方变更合同期限类型。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未就本合同续订事宜进行协商,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示乙方本合同已到期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视为双方均放弃了与对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意以本同约定的条款续签期限为叁年的劳动合同。
五、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期限类型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则本条第二、三、四项不再适用。
六、乙方在甲方企业职代会等组织中担任职务尚未结束任期时本合同期限届满的,则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乙方任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四条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
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乙方技能及就业意向安排乙方在甲方所属区域范围内从事岗位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很差;
非甲方原因乙方连续90天不在岗;
经考试考核不合格;
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或不宜再从事现任岗位工作的等。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岗位保证
甲方对财务、库管、机要等类岗位及经常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实行保证人制度,保证人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属于上述范围的,乙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保证人并有义务签署相关协议。
第五条试用期约定
一、试用期: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日内到甲方指定部门或单位报到,报到之日为试用期开始之日,期限为(月/日)。
试用期计算在本合同期限内。
二、试用期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岗位工资的%计发试用期工资。
工资计发方式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经试用符合下列条件,即为试用合格:
1、能较好地执行甲方制定实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较好地执行甲方规定的劳动纪律;
2、能较好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具备相应的岗位安全知识、岗位技能;
国家对特定行业实行资格证书准入制度的还须具有相应的作业证书或技能证书;
3、不存在其它任何就业限制及不宜或不能从事拟任岗位的因素;
4、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得到所在部门或单位认可;
5、其它
试用期满后,乙方提出个人工作总结连同转正定级的申请一并转送所在部门(单位),甲方人力资源部依据乙方所在部门或单位开具的含有试用鉴定结论的函件为乙方办理各项待遇,办理情况乙方可向所在部门(单位)及甲方人力资源部询问。
四、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经甲方说明理由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乙方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较高工作技能,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甲方用人部门(单位)考核合格,报经公司批准可以提前结束乙方的试用期。
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与甲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并且至本合同签订时没有间断的,双方均不再约定试用期,本条规定亦不再适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考核、奖惩;
3、按照生产、管理需要,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生产,进行工作成果验收等。
二、甲方承担下述义务
1、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强迫乙方在危险条件下或危险区域内冒险作业;
2、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报酬)、缴付社会保险;
3、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5、按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等。
三、乙方依法享有下述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及企业福利、参加工会、参与企业决策等权利。
甲方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切实为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便利。
四、乙方履行下述义务: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秘密、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损害甲方声誉等义务。
第七条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结合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依据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所需的工器具、原料等生产条件。
甲方不安排未成年员工和女员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强度的冷水、高温等劳动。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原材料、非专属于个人的各类用品器具必须爱护,按规定使(领)用;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未过使用期限的上述用品器具退还甲方或者由乙方按市价购抵。
第八条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
一、工时制度: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此岗位实行下列第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养,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发给乙方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
乙方因私事需要请假的按甲方公司规定办理,事假不计发工资,并可能影响节日或者年终福利等。
三、例外情况:
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受上述工时制度的限制,临时安排乙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1、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导致甲方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需要及时抢险的;
2、甲方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严重影响生产,需要紧急抢修的;
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临时下达的紧急生产任务需要临时改变工时制度的;
4、甲方所在行政区域发生灾害事故,公司决定抢险救灾的;
5、因生产工艺的需要,不能间断作业的;
6、因工作需要临时派出乙方到外地出差办公的;
7、需要临时改变工作时制的其它情况。
四、乙方应当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按规定签到或者签退,由于乙方迟到、早退、在约定的工作时间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甲方确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下,乙方应承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减少工资报酬、补正工作质量瑕疵的责任。
甲方按国家规定以通知、文件、会议等任一形式告知乙方相应休息休假期日,但乙方仍按正常工作时间签到、上下班、接受工作任务的,视为乙方同意加班加点而无须甲方再行通知或办理批准。
五、本条表述中的加班加点工资其具体名称及支付以本合同有关工资的规定履行。
第九条工资(劳动报酬)
一、工资说明:
甲方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开展岗位作业比优,对甲方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岗位均实行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制度。
即分配给乙方所从事岗位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与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为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并交付了相应的合格产品或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后应得的工资,包括各类津贴、补贴等。
考核工资为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技术熟练程度、工作效(成)果、产品质量、工作努力程度、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超额量、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因素,按照百分制考核后分配给乙方的工资。
甲方当月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国家最低工资支付,国家实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按该标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工资构成:
乙方所从事岗位的工资预计为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元,考核工资为元。
本合同中有关赔偿事项需要以工资为标准计算的,按基本工资计算。
基本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工资支付形式:
甲方将乙方应得的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发给乙方本人;
下列形式视为甲方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
通过银行存折或其它现代支付工具以货币形式存入乙方账户。
四、工资异议:
乙方在支取工资时应对当月核发的工资进行确认,乙方对计算、支付等方面产生异议时可向所在单位或者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询问或者查询,甲方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乙方首次支取工资之日起30日内,多次未支取的异议提出的期限不再累加。
五、工资条:
甲方在工资发放时置备工资条,乙方在领取工资时可根据自愿原则按时索取,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发放日后30天。
领取工资条的乙方应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甲方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银行签发的支取凭证为工资条,乙方支取的记录为签收工资条的记录。
六、费用扣除:
下述费用由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扣除或代扣代缴:
1、依法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所得税;
2、依法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费用;
3、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生效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应当扣缴的费用;
4、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甲方给予经济处罚的;
5、乙方向甲方预借工资或向甲方借款的;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应当代扣代缴或扣除的费用。
七、支付时间:
依据我国有关会计法规及甲方财务核算的实际(当月工资在月终后15日内时进行核算,15号以后办理结转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