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571842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4.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推动市场升级改造。

3.摊位设置应当符合经营和食品安全需要。

为避免交叉污染,摊位设置应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

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活禽经营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禽流感防控的要求实行水禽区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宰杀区域相对封闭,销售区、宰杀区、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

4.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负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以合同形式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农副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卫生、税务、质监等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5.市场开办者应当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经营者在核定的摊位或场地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并加强市场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

(二)市场经营者准入规范

1.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明,做到亮照亮证经营。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市场指定的区域内销售。

2.肉制品、豆制品以及熟食等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凡患有《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各项合同,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使用国家规定的度量衡器,严禁短斤少两,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5.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信誉卡或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销售发票或者其他供货凭证。

6.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销售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食品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食品经营者还应就其销售的食品安全作出承诺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上市商品准入规范

1.上市商品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并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计量、价格、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定型包装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

3.上市商品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严禁赃物、赈灾物资、来历不明及其不符合入场经营的物品进入市场。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农副产品;

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4.上市商品应当划行归市,陈列有序,明码标价。

二、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行为规范

(一)检查验收制度

1.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索票索证制度,索要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账。

2.市场经营者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上市的猪肉、禽类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检疫,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入市销售。

3.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对进场猪肉、禽类等重要农副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票证,防止不合格猪肉和禽类流入市场,收集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装订建档,保存期2年。

(二)台帐登记制度

1.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召回退市、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帐。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专业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

2.农副产品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场开办者应予以督促、落实。

3.市场开办者要明确专人管理质检和索票索证等工作,市场内的台帐要实行专人保管,妥善保存,并进行分类编号。

4.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及时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台帐的监督检查。

(三)市场公示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主要商品价格、上市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市场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投诉电话以及市场开办者根据管理需要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等,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知晓。

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实行挂牌经营,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地来源、加工企业、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3.市场公示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进行更新。

(四)先行赔偿制度

1.消费者在农副产品市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产生争议时,经市场开办者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经营者所在的市场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付后,再向经营者追偿。

2.农副产品市场应当逐步建立先行赔偿制度,三星级以上文明诚信市场应当率先建立先行赔偿制度。

3.实行先行赔偿的市场应建立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

经营户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

先行赔偿预备金的具体金额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

4.一般的消费者投诉,由市场开办者在3日内处理完毕,疑难投诉在10天内处理完毕(需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情况除外)。

(五)质量检测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上市农副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加强上市商品质量监管,发现不合格商品,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建立具备一定规模的检测室,配有较为完备的定性或定量的检测设施;

大中型农贸市场要建立小型检测室,配备速测仪器;

其它农副产品市场和有一定规模的超市要建立以速测为主、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互为补充的检测体系。

所有农副产品市场的检测设施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达到100%。

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建立检测室的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测人员;

其他农副产品市场和超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要经法定部门培训并获得检测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市场开办者要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季节变化,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规范和调整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市场检测人员要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完善检测工作台帐。

5.市场开办者对每天的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应通过板报、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做到及时更新,正确引导消费。

经市场初步检测合格的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由市场检测人员出具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

6.市场设立的检测室和速测系统要积极接受消费者对所购农副产品等质量的复检要求,提供即时、免费的检测服务,并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参考数值。

(六)合同管理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合同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摊位租赁、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秩序等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的事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督促市场开办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现行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江苏省_________市场食品放心工程责任合同》、《江苏省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等文本,以及各地制订的商品交易市场入场经营合同(或入场协议)等。

3.鼓励市场以协议方式与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合格的规模生产企业建立猪肉、蔬菜等食品产销“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准入制度,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商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

4.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一般情况下由省局统一制定和规范合同文本内容,以直属局为单位统一推行。

对一些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可由直属局自行规范合同文本,经试点成功后,由省局统一规范并推广到各地执行。

5.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或诉讼。

(七)退市召回制度

1.市场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对于经市场开办者初步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应立即退市并发布召回公告。

市场开办者应在经营者进场经营时签订协议,约定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处理方法。

3.在市场上自制食品并销售的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被确认为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食品。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