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厂商评鉴及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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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協力廠商:
指供應本公司所需之原物料、零組件、加工品及成品等且經評鑑合格之廠商。
4.權責:
4.1採購:
4.1.1新供應商之開發評估與評鑑申請。
4.1.2新協力廠商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4.1.3新協力廠商樣品承認之申請。
4.1.4協力廠商之交期進度跟催。
4.1.5協力廠商之管理與考核。
4.1.6協力廠商之輔導。
4.2工程:
4.2.1新供應商之評鑑。
4.2.2新協力廠商之樣品承認及試產申請。
4.3品保:
4.3.1新供應商之評鑑。
4.3.2協力廠商之品質檢驗及判定。
4.3.3協力廠商之品質考核。
4.3.4協力廠商之品質輔導。
5.流程圖:
附圖一協力廠商評鑑與管理流程圖。
6.作業內容:
6.1新供應商的選擇:
6.1.1新供應商來源:
a.供應商毛遂自薦。
b.由他人介紹。
c.採購自己尋找。
6.1.2新供應商選擇要點:
a.經營者的人格及經營能力(工廠經營之風格)。
b.工廠的立地條件。
c.信用狀況。
d.供應商原料來源。
e.設備、技術、管理及供應能力。
f.品質管制實施情形。
6.1.3新供應商選擇條件:
a.具有公司、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b.對本公司需求之原物料、零組件、加工品及成品等具有製造技術能力者。
c.具有管理制度、健全財務及良好商譽者。
d.能確保原物料、零組件、加工品及成品之供應品質與交期能力者。
e.與本公司往來具有誠意者。
6.2新供應商之分類與評鑑方式:
類別
分類內容
評鑑方式
第一類
1.國內外採購之原料,如溶劑、油類、塑膠原料等。
2.電子類及五金類之市販標準規格品。
採購初審→產品規格承認。
第二類
1.線材類(市販規格)。
2.國外進口物料(包含國內代理商)。
3.包裝材料(市販規格)。
4.對外採購之成/產品。
採購初審→樣品承認。
第三類
塑膠類、壓鑄類、沖壓類、包材類、鋼索類、鎖鈎類、橡膠類、表處類(電鍍、烤漆、電著、雷雕等)、PCB廠、加工類。
採購初審→實地評鑑→樣品承認。
第四類
委外組裝/包裝類。
製造初審→樣品承認→小量生產。
6.3新供應商初審:
6.3.1採購人員尋得新供應商後,需請供應商填寫「供應廠商資料表」(附件一)、【請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料,由採購人員據以填寫「供應廠商資料表」(附件一)】,並提供相關之圖面、樣品、規格、檢驗標準及大約使用數量等資料給廠商,請其估價。
6.3.2新供應商將相關資料執回採購後,由採購人員依下列原則進行初審:
a.供應商之報價,是否有開發價值。
b.供應商之製造及品質能力是否能符合本公司需求。
c.機器設備是否過於老舊。
d.路途是否過於遙遠或聯絡上不方便。
6.3.3採購人員初審合格後,於「供應廠商資料表」(附件一)上填寫意見,並附上估價原件及廠商估價明細資料,呈主管作初審核准,核准後始進行新供應商實地評鑑(第一、二類供應商直接作規格、樣品承認作業)。
6.3.4第四類(委外組裝/包裝類)之新供應商,則由資材部委外人員進行初審作業,初審合格後,於「供應廠商資料表」(附件一)上填寫意見,並附上估價原件及廠商估價明細資料,呈資材部主管作初審核准,核准後始進行後續新供應商之樣品提供與承認作業。
6.4實地評鑑:
6.4.1評鑑人員需具備之資歷:
(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a.具有該項專業職能一年以上之資歷。
b.於本公司任職半年以上,且對產品之特性、尺寸、規格、標準、價格等各項皆熟悉者。
c.本公司專員以上主管級者。
6.4.2評鑑人員需包含採購、品保、工程等部門之人員。
6.4.3需實地評鑑之供應商,由採購人員與廠商協調確認評鑑日期,再通知評鑑人員到供應商工廠進行實地評鑑。
6.4.4評鑑時參考「供應廠商資料表」(附件一),並依各項廠商評鑑表做實地查核。
6.4.5評鑑標準:
a.「品質系統評鑑」(附件二)由品保人員評定。
b.「技術評價/製程評價」(附件三、四)由工程人員評定。
c.「經營的評價/物料管理的評價」(附件五、六)由採購人員評定。
6.4.6評鑑人員依廠商評鑑表內規定之項目,就供應商之實際情形予以評分。
6.4.7評鑑人員評分後,將廠商評鑑表轉交採購,由採購人員彙整出「協力廠商評鑑表」(附件七),呈主管簽核。
6.5評鑑判定:
6.5.1經實地評鑑後,評鑑總分成績達70分(含)以上者判定合格,列為合格協力廠商,未滿70分則判定不合格。
6.5.2評鑑判定為不合格者,採購人員須將缺點通知供應商限期改善,如不能改善者,則列為不合格供應商;
如可限期改善者,則再予評鑑一次。
6.5.3本公司之供應商須以評定合格為原則,但如情況特殊須緊急採購者,則須先可依樣品承認程序辦理,品保亦應追蹤管制供應商之生產品質狀況。
6.5.4如為客戶指定之原物料、零組件、加工品及成品,則依客戶所指定之規定辦理。
6.6評鑑合格認可:
6.6.1新供應商經過評鑑人員實地評鑑合格後,廠商評鑑報告經主管核准,即可認可為合格協力廠商。
6.6.2凡屬免實地評鑑之新供應商,經主管核准後,亦可認定為合格協力廠商。
6.7合格登錄及資料建檔:
6.7.1新供應商經評鑑為合格協力廠商時,採購人員需將「協力廠商評鑑表」(附件七),經主管核准後,亦可認定為合格協力廠商。
6.7.2採購人員需將「供應廠商資料表」(附件一)呈主管簽核,簽核後依資料表內容建立廠商資料電腦檔案。
6.7.3採購人員需將「協力廠商評鑑表」(附件七),正本相關資料存檔備查,並將廠商資料登錄於「合格廠商一覽表」(附件八)。
6.7.4「合格廠商一覽表」(附件八),如有異動時,採購人員應依文件管制作業辦法執行。
6.7.5第四類(委外組裝/包裝類)之新協力廠商,資材部委外人員需將「供應廠商資料表」(附件一)呈資材部主管簽核,簽核後依資料表內容建立廠商資料電腦檔案。
6.8樣品提供與承認:
6.8.1第一〜三類之協力廠商經評鑑合格後,由採購人員通知協力廠商送樣承認或樣品審查。
6.8.2協力廠商送樣時,若為模具類者,需依模穴數送樣(若為市販品或規格類零件者,也需送樣品),轉交採購人員。
6.8.3採購人員將零件樣品與資料轉研發部進行尺寸量測或實配確認,研發部提出「零件確認量測報告書」(附件九)。
6.8.4樣品經研發部判定不合格者,由採購單位通知協力廠商改善,並要求協力廠商重新送樣,如連續三次送樣承認不合格者,則取消協力廠商資格。
6.8.5第四類(委外組裝/包裝類)之協力廠商經初審合格後,由資材部提供小量組裝(包裝)材料給協力廠商進行小量生產,作為樣品承認及組裝(包裝)能力審查。
6.8.6協力廠商在作小量組裝(包裝)生產之前,資材部委外組須提供「作業指導書」
(附件十)、檢驗規範、標準樣品等相關資料給協力廠商,並對協力廠商作生產前之組裝(包裝)作業訓練教育。
6.8.7資材部將協力廠商之小量生產樣品,轉品保部作品質檢驗及判定,經判定合格後,資材部始可開始進行正式委外組裝(包裝)作業。
6.8.8協力廠商小量生產樣品經品保部判定不合格者,由資材部通知協力廠商作改善,並重新提供小量組裝(包裝)材料給協力廠商,要求協力廠商重新生產送樣,如連續三次送樣承認不合格者,則取消協力廠商資格。
6.9試產申請:
【第四類(委外組裝/包裝類)協力廠商除外】
6.9.1協力廠商樣品確認合格後,研發可依需要提出「試產管制表」(附件十一),進行小量試產以確保協力廠商所提供零件之穩定度,並提出試產結果之「專案報告」(附件十二)。
6.9.2品保部對新協力廠商之第一批試產零件可視實際需要使用特殊的抽樣
計劃進行費時的檢驗項目或破壞性試驗。
而可以簡易測定的檢驗項目則可採用全數檢驗,藉此了解協力廠商的品質能力,但試產數量達某量時,可免採全數檢驗。
6.10採購、交貨及檢驗:
6.10.1協力廠商經送樣承認及試產合格後,採購人員可進行採購交易。
6.10.2採購人員應就訂購之數量、交期等進行進度跟催。
6.10.3第四類(委外組裝/包裝類)之協力廠商,在進行正式量化生產時,前面試生產的數量,製造部IPQC人員須對協力廠商進行製程檢驗,並通知品保部提出MQ製令申請,由生管人員開立「MQ製令通知單」(附件十三),由製造部進行全檢作業,以確保組裝(包裝)成品之品質,同時可了解協力廠商的品質能力。
6.10.4當協力廠商生產達某量之後若品質已趨於穩定,由品保部決定停止MQ製令申請,若品質仍無法穩定,則品保部繼續提出MQ製令申請並要求協力廠商作改善,經品保部確認無法有效改善時,則取消協力廠商資格。
(試生產數量依實際狀況機動訂定)。
6.10.5製造部在進行MQ製令之全檢作業時,所發生之全檢費用須轉嫁協力廠商,由資材部執行全檢費用扣款作業,資材部在新開發組裝(包裝)協力廠商時應先作此項聲明,須新供應商接受後始可開始進行開發作業。
6.10.6第四類(委外組裝/包裝類)協力廠商之承製價格、交期等相關事宜,由資材部自行與協力廠商作議價、交期協商及進度跟催。
6.10.7品保部應就協力廠商交貨之零組件,進行品質檢驗及判定。
6.11協力廠商管理:
6.11.1交期管理:
a.交期:
(1)依需求單位所開立之請購單,經採購人員與協力廠商協調後確定交期並開立「採購單」(附件十四)。
(2)協力廠商應依「採購單」(附件十四)之交期與數量如期交貨。
(3)經需求單位同意後,亦可讓供應商提前或延後交貨。
b.跟催:
(1)對於協力廠商之交貨日,採購人員可列印「逾期交貨採購件明細表」(附件十五)及每週列印「採購單狀況資料表」(附件十六)及「委外單狀況資料表」(附件十七)進行跟催,並應隨時督促改善。
(2)易因缺料而影響生產線停線之協力廠商,應特別注意跟催。
(3)協力廠商同意之急件「採購單」(附件十四),為確保上線時間,亦應注意跟催。
c.交期變更:
(1)如因業務需求變化,得協議協力廠商接受交期變更之要求。
(2)協力廠商如延誤交期,可依採購合約之規定取消訂單或依法扣款。
6.11.2價格管理:
a.採購人員應儘可能尋求二家以上之合格協力廠商報價,並採比價方式採購,藉以選擇適當之承製廠商。
b.如為單一承製廠商或特殊零件之採購,則採取議價方式。
c.採購人員應隨時注意市場價格之變動,掌握先機,採取對策。
6.11.3品質管理:
a.協力廠商若有進料異常經判定不合格者,由品保部開立「進料檢驗品質異常通知單」(附件十八)視需要提出「協力廠商預防再發改善對策單」(附件十九)要求協力廠商作品質改善及填寫回覆。
b.品保部應對廠商進料檢驗之結果,每月做成「廠商品質評等統計表」(附件二十)。
c.採購人員須依品保部提出之「進料檢驗品質異常通知單」(附件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