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探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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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people‘ssovereigntymustcarryouttothecitizenbasicrightprotection,otherwisethehigh-soundingtalkpeople‘ssovereigntyverypossiblybecomesthetyrannythepretext.

keyword:

Crownedheadsovereignty;

People‘ssovereignty;

Rightsofcitizens;

Nation-state

研究背景

  现代国家的发展经历了城邦、帝国到民族国家这三种形态,其中民族国家是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

主权是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主权学说的发展也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发展的。

自从法国思想家让·

布丹创立近代主权学说,把主权作为国家的核心特征以来,它经过了一个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不断下落过程。

  本文主要从民族国家兴起的角度来探讨主权的这一下落过程,布丹和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是一种君主主权理念,但它们打破了以前的君权神授的理念,促进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法国思想家卢梭创造了近代人民主权学说,把君主主权发展为人民主权,促进了民主的理念与实践的发展。

但是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

  一、主权学说的源起

  、民族国家的兴起

  美国学者莱斯利·

里普森在探讨国家的规模问题时,认为国家必须满足两个目标,一个是人身和军事的安全,一个是物质和经济的繁荣。

关于最适宜的政治单位和最合适的国家规模的问题,人们一直进行争论,其中出现了三种政治单位,分别是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

无论任何一种国家模式,只有其能满足"

安全"

和"

繁荣"

这两个目标时,它才能存在。

1

  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在那里出现了国家的第一种形态--城邦。

城邦在初期能满足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安全和繁荣。

但到了城邦后期,古希腊各个城邦的人口增长比较快,城邦内部的纷争不断,最着名的是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的争斗,同时城邦也面临着外部威胁,比如波斯和马其顿总是在觊觎着整个希腊,因此到古希腊城邦后期,城邦军事上的不安全和经济资源上的不充足越来越严重,其最终被马其顿所征服,以致到后来过渡到帝国时期。

罗马人虽然建构了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庞大帝国,但其也存在限度。

它首先面临管理上的困难,它每征服一个地方,必须把防御线扩充到那里,这对罗马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提出严峻的挑战,罗马帝国最后也不能满足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了--安全和繁荣。

因此,出现一种新的政治单位就是必然的,那就是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结合体,它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兴起。

中世纪后期人们逐渐关注民族,人们就在民族的基础上建构了民族国家。

就其规模上而言,民族国家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其面积比城邦大,又小于帝国,它希望避免太小和太大两个极端而呈现出一种折衷局面。

就时间上而言,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统治单位已盛行了四个多世纪。

当今世界上190多个国家都号称是民族国家。

虽然随着全球化和所谓"

治理"

的出现,人们预言将会出现"

世界国家"

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会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现在还没有什么组织可以取代民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国家依然在分配着各种权利和资源,依然是公民认同的主要共同体,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布丹与主权学说

  中世纪末期,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作为民族国家核心特征之一的主权学说也获得了产生和发展。

从词源学的角度而言,"

主权"

译自sovereignty,来自拉丁文superanus,意思是"

最高的"

,古希腊思想家亚理士多德已有主权的观念,而正式使用"

一词的始于法国思想家让·

布丹。

  布丹首先创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学说,第一次把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明确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没有主权,国家也将不复存在。

布丹把主权定义为"

不受法律约束的、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

,2布丹认为主权完全不受法律约束,主权在时间上也是不受限制的,是永恒的;

同时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

3布丹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

除了君主政体,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

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没有特定个人发挥作用,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

4这个特定的"

个人"

就是君主。

布丹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当时法国模式的君主制国家乃是这种君主政体的典范。

对内君主既能调和国内的种种要求,对外君主也可以进行征服。

  布丹虽然认为主权者具有广泛的权力,但绝不是万能的,主权者的权力也面临着一定的限度,比如主权者应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主权者不能侵犯个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人民的同意不能随意征税且更不能随意增加税收、主权者应遵守与人民订立的契约。

  可以看出,布丹认为君主就是主权者,即他主张君主主权,这种理念推动了政治统一和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后来霍布斯发展了他的君主主权理念。

  二、伟大的"

利维坦"

的诞生

  、霍布斯论君主主权

  霍布斯进一步发展了布丹的主权学说。

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

他认为主权是给予国家"

整个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

主权的内容包括订立规章、司法权、决定和平与战争、统率军队、任免官吏、征税和授勋等各项权力。

霍布斯认为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

就主权的至高无上性而言,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限制,即使是教会也不能限制主权者。

就主权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性而言,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给他人,因此他明确反对分权的主张。

5可以看出,霍布斯坚持主权权力的统一性,在一国之内只允许存在一个最高权威。

  霍布斯根据主权的归属划分了三种政体形式: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其中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为什么君主政体是最好的?

霍布斯从人性恶的理论出发论证君主制的优越性。

他认为君主政体能够达到公私利益的最紧密结合。

主权者也是一个普通人,其行为也受人的本性所支配而追求私欲。

既然拥有统治权的人总是最关心他们的个人利益。

所以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密切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就会被最大限度地增进:

这种情况存在于君主制,因而君主制是最好的形式的政体。

6而在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中,公私利益的结合就没那么紧密。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虽是至高无上的,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方面要保卫人民的安全,这包括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必须保护好自己的权力,应根据良好的法律来进行统治。

霍布斯的上述思想很容易让人认为他是一个极端专制主义的代表,但他也为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比如他主张自由贸易,反对封建专卖制度,他也有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理论--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之一。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布丹和霍布斯都是君主主权的代表人物。

布丹明确提出了主权概念,把主权看成是国家的本质特征,而霍布斯对布丹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深化和发展。

布丹和霍布斯都明确向人们展示了为什么国家中必须存在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什么、这种权力的产生和行使等一系列问题。

  、洛克对君主主权的批判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将主权授予了君主而不是上帝,打破了君权神授说,把政治权威从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促进了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但是这种思想却违背了民主宪政与法治的思想,后来约翰·

洛克的同意说、法治思想可以看成是对这种主权在君的思想的一种批判。

  洛克用契约论为公民不服从和反抗政治权威的权利进行辩护。

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

生命、自由和财产"

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褫夺的。

政府权力作为来自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受委托条件的限制,即不能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当政府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政府就解体了。

洛克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批判了君主专制制度。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并不是按照法律来进行治理国家,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治理。

此时人们的处境比自然状态下还要糟糕,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要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们享有运用自己的权利来保护生命和财产的自由,但是在君主制度下,人们已失去了上述自由和权利。

7洛克认为君主必须服从国会,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必须从属于立法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

洛克批判君主主权理论,赞同人民主权,虽然他从没有直接使用"

人民主权"

一词。

  可以看出洛克所主张的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以人们的同意为基础。

洛克通过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为民主宪政和法治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人民主权:

从抽象的到具体的

  、卢梭与人民主权学说

  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了主权理论,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由公意构成;

主权者是由全体个人结合而形成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

卢梭认为主权有如下性质: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在卢梭看来,意志是不可转移的。

  第二、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

卢梭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并对代议制持强烈的批判态度,"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

他们大错特错了。

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

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8代议制度只会使人丧失自由和尊严,因而卢梭对古希腊、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大加赞扬。

  第三、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

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

卢梭明确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反对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并列在一起的提法。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主权是绝对的,对主权做出任何限制都是不可能的,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

 卢梭继承了以前的人民主权观念,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把布丹和霍布斯的"

主权在君"

演化为"

主权在民"

的思想,正如有学者这样评论道"

卢梭保留了布丹赋予主权的特征即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但权力的所在地从诸如君主或议事机构这样具体的政治实体转移到了一个集体的抽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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