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小麦合约修改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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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稳定时间、湿面筋等指标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要求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QMWH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说明:
以上合约文本中带黑底文字为新加入内容,带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二、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修改说明
1、交易单位由50吨/手改为20吨/手
修改强麦合约交易单位有以下原因:
一是强麦50吨合约公布后,会员和投资者认为,强麦合约单位与可供交割的强麦数量不匹配。
普麦可供交割量有7000多万吨,一般的现货贸易量也比较大,一次性购买1000-10000吨都是常有的,因此50吨的交易单位影响不大。
强麦目前只有1000万吨的交割标的,对比50吨/手的交易单位来说,与其可供交割量不匹配;
二是从普麦合约运行情况来看,强麦大合约影响流动性,不利于套期保值。
PM301合约为普麦第一个合约,于2012年1月17日挂牌交易运行,截至5月9日,普麦共运行69个交易日,其中,PM301成交4156手,PM303至今无成交数据,普麦日均成交约60手,与去年同期的WT201上市69个交易日已成交12330手,日均178手,WT203同期成交1212手,两个合约合计成交13542手,远大于普麦4156手的成交量。
投资者普遍认为,本次普麦修改的其他方面与现货市场贴近,尤其是引入车船板交割制度后,交割成本大幅度降低,修改后应较活跃。
综合考虑,造成普麦成交量与先前相比略有萎缩的原因,一是普麦新合约刚刚上市,投资者对其认识不足;
二是交易单位变大,影响活跃;
三是现货贸易中,普麦主要用于普通面粉的生产,强麦主要用于优质面粉的加工。
普麦的消费量远远大于强麦。
根据普麦、强麦合约修改对市场公布后,市场反应强烈,均建议将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缩小,与其现货市场规模一致。
2、修改合约交易代码
本次合约修改将强麦合约交易代码一并修改,强麦合约交易代码由WS改为WH(QM合约自动废止),为其英文WHEAT的前两个字母。
三、强麦期货合约相关业务细则修改及说明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改内容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
第二节强麦
第八条交割单位:
5020吨。
【修改说明】与交易单位一致。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六条一般月份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5%,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
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70
70<
N≤90
90<
N≤100
N>
100
白糖、PTA
6%
8%
10%
12%
N≤40
40<
N≤50
50<
N≤60
60
菜油
5%
7%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30
30<
50
一号棉、早籼稻
注:
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一号棉、早籼稻、菜籽油、白糖、PTA
8%
15%
25%
硬麦
5%
10%
强麦、早籼稻、菜油
甲醇
【修改说明】降低交割月前一个上旬保证金,有利于近期月份活跃,有利于套期保值者参与,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
郑商所品种自甲醇后,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所有品种保证金标准改为与一般月份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当持有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甲醇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小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受限制。
的期货公司在三个期间期货合约持仓统一规定如下: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期货公司该合约单边总持仓比例(M)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
N≥10万手
M<
25%
N<
10万手
不限仓
【修改说明】郑商所品种自甲醇后,对新上市品种或修改合约品种的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予以放大,有利于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第三十条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下列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持仓
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含跨期套利持仓)(手)
普麦
2000
1000
10000
早籼稻
7500
强麦
100025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
手):
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N≥20万
15%
20万
30000
20000
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
N≥30万
30万
45000
15000
【修改说明】
1.菜油合约单位由5吨改为10吨后,持仓减少一半取整为8000手;
2.早籼稻期货合约单位由10吨改为20吨后,持仓减少一半取整为5000手,但考虑到此次早籼稻修改后交割更加顺畅,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因而此次修改后比实际略大,扩至7500手;
3.强麦合约单位由50吨改为20吨后,持仓应扩大至原来的2.5倍,即由1000手改为2500手。
第三十一条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如下表: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手)
300
600
1500
1200
1600
800
5000
30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
18000
6000
4800
3600
2400
1800
一号棉、菜籽油
27000
9000
3800
4500
白糖
8000
PTA
25000
【修改说明】甲醇合约以及甲醇之后的普麦、强麦合约均按三级限仓进行管理,即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
在实际运行中,会员普遍反映,由一般月份降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梯度太陡,如甲醇即从1000手突然降至300手,有可能造成客户无法平仓而被动违约,不利于风险控制。
会员认为,原来交割月前一个月设计的三级的限仓制度更有利于风险管理,本次在修改菜油、早籼稻、强麦三个品种时,我们吸收了这种管理思路,设计了交割月前一个月分三级限仓,按梯度进行调整,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持仓分别为交割月持仓一定倍数。
第三十二条交割月份下列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含跨期套利持仓)(手)(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200
100300
4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品种
500
一号棉
4000
菜籽油
自进入交割月起,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以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
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条规定。
【修改说明】根据合约交易单位变化情况相应扩/缩。
原早籼稻客户和非期货公司按一个标准限仓后,二者平均值为750手,10吨改为20吨后,应该为375手。
考虑到本次将不完善粒放开后,交割标的既扩大又方便,成本还低,因此调整为400手。
强麦50吨的100手,改为20吨后应该为250手,但考虑到数字的敏感性,改为300手。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上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适用于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以外的其他品种。
第四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其他品种:
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八条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开市后至10时15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
(一)、
(二)、(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属前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
(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多个会员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