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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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系统供电
第八章布线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四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表08.4.1
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第3.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第3.2.2条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三、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二、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
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3m;
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五、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有关要求。
第3.2.4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的有关要求。
第三节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第3.3.2条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楼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第3.3.3条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
第四节接地
第3.4.1条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
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第3.4.2条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
专用接地干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第3.4.3条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第4.1.1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2条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4.1.3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第4.1.4条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第4.1.5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第4.1.6条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一、集中报警控制器;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四、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五、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六、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七、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的控制装置;
八、电梯的控制装置;
九、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
十、消防通讯设备等。
第4.1.7条消防控制设备应在控制盘上显示其动作信号。
第4.1.8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二、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四、控制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控制盘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第二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第4.2.1条消防控制室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二、显示启泵按钮启动的位置;
三、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第4.2.2条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启、停;
二、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三、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第4.2.3条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4.2.4条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
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30s可调的延时装置;
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五、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第4.2.5条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一、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二、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第4.2.6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一、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二、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三、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四、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第4.2.7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疏散顺序接通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
警报装置的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着火层及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第4.2.8条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电梯机房、区域报警控制器及卤代烷等管网灭火系统应急操作装置处,应设置固定的对讲电话;
二、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置对讲电话插孔;
三、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第一节火灾探测器
第5.1.1条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二、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三、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四、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第5.1.2条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5.1.2选择火灾探测器。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表5.1.2
第5.1.3条在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1.4条下列场所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或光电感烟探测器:
一、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二、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三、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四、书库、档案库等;
五、有电器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5.1.5条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
一、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
二、气流速度大于5m/s;
三、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四、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五、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六、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第5.1.6条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光电感烟探测器:
一、可能产生黑烟;
二、有大量积聚粉尘;
三、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
四、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五、存在高频电磁干扰。
第5.1.7条下列情形的场所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一、相对湿度经常高于95%;
二、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三、有大量粉尘;
四、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五、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茶炉房、烘干车间等;
六、汽车库等;
七、吸烟室、小会议室等;
八、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第5.1.8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