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业术语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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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体资格
非上市股份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存续满2年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财务指标
盈利要求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
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板: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中小板: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化重大变化
资产要求
无限制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及公众持股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
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众持股至少为25%;
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公开发行比例不低于10%;
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以下的,公开发行比例不低于25%。
一般来说,拟在上交所发行上市的,其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数应不少于1亿股。
实际控制人
最近2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更
董事及管理层
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无限制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成长性及创新能力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多集中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
“两高五新”企业,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符合“两高五新”标准,即
1、高科技: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高增长:
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新经济:
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新服务:
新的经营模式;
5、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新材料: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
节约资源的材料;
7、新农业:
具有农业产业化;
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限定行为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交易模式
协议成交,不搓合
连续竞价
交易单位
1000股
100股
100股
交易时间
相同
涨跌幅
±
30%
10%
10%
结算方式
T+1交收,双边净额结算,货银对付,无担保交收
T+1交收,多边净额结算,货银对付,担保交收
T+1交收,多边净额结算,货银对付,担保交收
证券账户
深交所证券账户
深、沪交所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性质
最低披露要求,鼓励自愿披露
强制性
年/中/季报
要求/要求/鼓励
要求/要求/要求
临时报告
要求(14项基本披露)
要求
财务报告审计
披露场所
指定网站
证监会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监管
主办券商督导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
发行批准
备案制
核准制
审批机构
证监会
保荐期
主办券商终身督导
两年
三年
地方政府
监管挂牌公司
不直接监管
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审委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初审征求意见
无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保荐人持续督导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投资人
机构与自然人
有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无限制
信息披露及定期报告
年报、半年报、临时报告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备案及审核
相对宽松审核制
审核制
发行规模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