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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6个层次,其中地方应急预案又具体包括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

第一节 

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

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规范性文件。

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4类。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国务院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双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升级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级政府。

对可能属于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应当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上级政府。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基层单位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向上级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特别是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

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以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公众。

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在第一时间发布后,随后还要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强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突发事件,控制事态发展。

如果事态有扩大趋势,事发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依靠自身资源、能力不能及时予以处置,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处置,并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在应急结束后,各级政府还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并同时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对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来说,做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就是要妥善安置人员,做好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所造成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应当强调的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财产,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应当确定政府的核心地位。

因为政府有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强制权力的优势,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管理是普遍性的,对所有人都是有效的,所以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如果没有政府,在危机面前公众就会处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在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应该如何去做,但在应急处置中公众也要积极地采取行动,临危不乱,灵活运用自救互救知识配合政府处置突发事件。

二、总体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现以《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为例。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本手册主要适用于省政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1.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超出事发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标准详见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二)信息报告

1.预警信息。

(1)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省应急办按照领导分工和值班信息处理办法,立即报送有关省政府领导和有关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抄送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

同时,做好事态跟踪、舆情汇总、信息综合分析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领导。

(2)接到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批示后,省应急办立即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跟踪、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落实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综合分析有关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措施、准备的建议。

(3)在“两会”、节假日、汛期、雨雪冰冻期、异常气候期(高温、低温、台风等)、森林火险期、重大活动等前夕,省应急办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认真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5)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突发事件信息。

(1)接到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省应急办应主动询问,认真研判,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并立即报送省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抄送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同时将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迅速反馈落实情况。

(2)接到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信息报告后,做好电话记录,并请事发地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核报。

(3)接到新闻机构信息报告或群众举报后,根据事情紧急程度,请事发地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核报。

(4)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先期处置

事发地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市(州)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四)应急响应

1.省政府是本省行政区域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2.省政府领导按照分工和在省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4.省政府办公厅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5.省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协调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6.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省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报告,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1)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

(2)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

(3)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的。

(4)应事发地市(州)政府的请求或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

7.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8.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指挥与协调

1.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控程度,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或类似案例做法,省政府有以下主要处理方式:

(1)由省政府领导批示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政府处置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政府要全力做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善后和重建、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工作。

(2)涉及区域广、部门多或处置时间长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工作。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事态难于控制、处置时间较长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成立或启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指挥全省应对工作。

2.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需要多个省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六)信息发布

1.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处置的省主管部门负责。

2.由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和跨市(州)行政区划的突发事件,由省主管部门(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

4.信息发布方式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省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单位负责国内外舆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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