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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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

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

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借款人

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

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

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

(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

能力;

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

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申请

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

30%;

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

外);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

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

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

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

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

信用等级在B级(含)

以上;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在

农村信用社无生产经营贷款或有效授信;

(九)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加工设备;

(二)有丰富的生产加工经验;

(三)生产加工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价格稳定。

第八条种植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获得从事种植所需的土地;

承包他人的土

地,须有承包合同;

(二)有种植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

(四)种植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50%

以上。

第九条养殖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养殖场地和必要的养殖设施;

(二)熟练掌握养殖技术,有完善的防疫措施;

(三)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价格平稳;

(四)养殖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50%

第十条经营(销)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经营经验,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

周期在一年以上者,经营时间须超过一个经营周期),经营

效益良好;

(二)自有资金在50%以上,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有一

定量的存款余额;

(三)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货款回笼及时,主要在

信用社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运输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运输车辆,或借款用于购置车辆;

车辆手续齐

全,证件有效,购买必要的保险;

(二)有运输经验;

驾驶人员具备驾驶运输车辆资格;

(三)有可持续的运输项目。

第十二条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加工类个体工商户须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

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

产品质

量较高,价格平稳,产品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

(三)商贸类个体工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

货物周转、保管条件的仓库、货场或恒温库等场地;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

第十三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

信用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

押贷款。

可办理组合担保贷款。

有条件的法人机构可办理农

民财产公证抵押。

办理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连续两年在

AA级(含)以上。

办理保证贷款的,应对保证人进行信用

等级评定;

办理新增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

(含)以上。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

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

过三年。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收入、净资产、

信用等级、生产经营项目、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

度。

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原则上生产户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倍,种植户、养殖户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年净收入的3-4倍,经营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

收入的2-3倍,保证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抵、质押

贷款按照《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

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户实行利率优

惠。

第十七条还款(息)方式。

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

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

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长期贷

款实行定期结息,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有条件的可按季度

偿还。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农户贷款应主要采用集中评级授信方式办

理。

法人机构应组织辖内信用社(支行)开展集中评级授信

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可分批实施。

对已授信的,做好集

中年审工作。

对于不适宜集中评级授信的客户,可进行单独评级授

信。

受理客户申请后,由A、B岗双人实地调查,对申请人

的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以及保证人、抵质押物等

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提出信用评定和授信方案初步意

见。

其贷款利率不得优于参加集中评定的同类客户。

保证人与借款人不在同一居住地的,其信用等级由受理

评级授信申请信用社(支行)的A、B岗双人实地调查评定。

第十九条法人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工程建设组织体

系,负责辖内的评级、授信、日常管理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法人机构成立以理(董)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工作;

信用社(支行)成立实施小组,

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组建村级初评小组、集

中评级授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级初评小组可由信用社

(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以及种养大户、致富带

头人、信用户等村民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

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

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质量第一、务求实效”的

原则,引导主导产业发展好、贷款需求量大、农户贷款户数

多的行政村自愿组建信用联盟;

联盟会员数量不宜过多;

用联盟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按照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

保证金。

第二十条对辖内有贷款需求和潜在贷款需求的农户逐

户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集中评级授信〔受

理申请、集中调查、审查(审议)、集中审批〕-签订合同

(核发贷款证/卡)-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

收回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集中评级授信

(一)受理申请。

申请人及担保人应提供有效居民身份

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共同

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

料。

(二)贷款调查。

初评小组负责对所有申请人及担保情

况集中进行调查。

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对申请人的调查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主体的合法性;

(2)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3)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4)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

(5)品行和资信状况;

(6)家庭及其成员基本情况;

(7)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8)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负债情

况。

9)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对担保的调查内容。

(1)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2)品行和资信状况,保证人须对借款人有较强的约

束力;

(3)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抵押财产权属证明

的真实性、有效性,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情况;

以共同财产抵

押的,财产共有人的意见;

抵押财产处置便易性等;

(4)质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质押财产的种类、

名称、价值,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性;

(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

提交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财产所有权或

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

保证的文件;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3.集中初评。

初评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等

级初评,形成具有明确意见的初评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评级

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

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担保是否

符合规定;

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

申请人信用等级、

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

信用社(支行)

参评人员对初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将所有资料提交

审查人员。

(三)审查(审议)、审批。

审查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

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查。

重点

关注调查人员尽职情况,并对额度、期限、利率等要素合规

性的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

作出初步评价。

对有疑问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

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在调查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审

查。

农户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管理,

涉及到的具体权限及额度范围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1.实行信贷专管员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

初评小组/客户经理

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业务。

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2.实行审查中心制度的。

3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

调查-审查中心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4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小的业务。

初评小

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有权决策人审批;

53)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大的业务。

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

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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