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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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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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3.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扩大健康教育覆盖率。

4.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率达到90%;

孕产妇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5%。

5.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预防措施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

6.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

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

三、原则

(一)所有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服务。

(二)为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提供免费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三)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追踪和检测服务。

(四)对孕期未知感染状况的产妇,在产时提供快速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满足预防措施的需要。

(五)所有预防及干预措施要坚持自愿原则,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为服务对象保密。

四、策略

(一)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切实加强对整体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的领导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支持。

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氛围。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应与日常妇幼保健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好妇幼卫生、疾病预防及医政等部门间及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合作,明确并强化妇幼保健系统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整合卫生服务资源,建立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的服务体系。

(四)为指导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卫生部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艾滋病流行状况、服务管理体系和卫生资源制定地区实施方案。

五、措施

(一)管理措施

1.组织与管理

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以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员培训

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

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国家-省-地(市)-县的逐级培训,尽快改变及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技能,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3.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

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5.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

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详见附表)。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应遵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各类登记、记录,详细收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保密的逐级上报体系。

6.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

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县进行监督指导一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家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指导工作方案,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到实施现场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定期督导省级工作的开展,对工作效果做出评价。

督导评估组要及时总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验,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撰写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

(二)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

运用多种媒体扩大健康教育的覆盖人群。

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

提高服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

开发、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以及村卫生室、学校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

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2.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

进行危险行为评估;

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应用ELISA或快速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结果阴性者按照正常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

结果阳性者换另外一种检测试剂或检测方法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或不确定者,进行确认试验以明确感染状况。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

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流产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

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以及时得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

同时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也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

对于已经临产的孕产妇,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

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产程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

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以上服务流程参考附件1,图1~图3。

3.预防应用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目前推荐使用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齐多夫定(AZT)+奈韦拉平(维乐命,NVP)联合用药)方案:

即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AZT300mg,口服,每日2次,至临产;

分娩过程中每3小时AZT300mg,口服,至分娩结束;

孕产妇临产后加服NVP200mg;

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新生儿出生后服用AZT2mg/kg,每6小时1次,如果母亲用药时间满4周或4周以上,婴儿用药1周;

如果孕妇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应持续6周。

在没有条件或在孕期/临产前没有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情况下,采用孕产妇临产后一次性服用NVP200mg,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的预防用药方案。

选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用药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孕产妇自身、孕产妇及丈夫以往是否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及用药时间,可能产生的耐药性及毒副反应等因素。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如有抗病毒治疗指征(CD4<

250个细胞/mm3),推荐使用AZT+3TC+NVP联合用药方案。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保健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的机会。

但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目前尚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

实施择期剖宫产术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5.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的保健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

提倡实施人工喂养,尽量避免母乳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

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

结果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

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参考附件1,图4。

六、信息管理

各地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做好各类登记、记录。

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数据,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示范区汇总表)”(附件2,表一),每月10日前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数据信息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负责艾滋病母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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