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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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

quot;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

牌子&

)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

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2.管理岗位。

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

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对于教育部门的绩效发放,原则上大学高于中学8%,中学高于义务教育阶段(幼儿)10%。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工作人员均不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O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

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拉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级j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聘用(任命,下同)机关(单位)确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实际聘用的职级进行套改。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附表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

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0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所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接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省适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收入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事

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更好地体现激励功能的主要途径,又是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现行经费拨款形式分类核定。

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即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对经费来

)和经费自理〈即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绩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即原差额拨款

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另外,对原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例高出30%的部分,此次暂可一并纳入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范圈。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同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白2011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二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o

1.岗位工资O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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