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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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3000025606。
2、评估委托人及探矿权出让人
本次评估委托人及探矿权出让人为国土资源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3、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
北京依尔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110108004920722;
企业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大泥湾15号楼1门203室,;
田绍东;
注册资金:
100万元;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2年10月16日。
北京依尔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预查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为010*********,探矿权首次设置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发证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勘查矿种为煤矿,勘查面积为93.7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至2010年10月8日,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即本次评估范围。
2011年7月1日探矿权人办理了探矿权延续手续,换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为T01120110701044643,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详查”,有效期限2010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8日,勘查面积均为40.65平方公里,和预查探矿权勘查面积相比缩小了53.12平方公里,均在预查探矿权范围内。
本项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面积为12.30平方公里,位于预查探矿权和详查探矿权范围内。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勘查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开发区和东乌珠穆沁旗境内。
2007年10月北京依尔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该区的探矿权。
2008年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公司在该区进行了预查工作,对该区的构造、煤层、水文地质等地质条件进行了初步研究。
2009年3月,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受北京依尔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区煤炭普查设计》,后对该区进行了普查工作,并于2010年1月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区煤炭普查报告》。
截止评估基准日,勘查区已经进行勘探设计,后续地质勘探工作正在实施过程中。
根据勘查区资源赋存条件,《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生产能力120万t/a。
工业场地及井口位置位于10-1钻孔附近,布置在井田南部无煤区。
井田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井口标高+870m,井底水平标高+600m。
首采煤层为9煤层,开采煤层较深时采用暗斜井延深。
初期通过+600m大巷准备,工作面布置在大巷两侧。
工业场地内布置主井、副井、风井3个井筒。
主井净直径5.0m,进少量风。
副井净直径6.5m,装备梯子间,作为矿井主要进风井和安全出口。
风井净直径5.0m,内设梯子间,专用回风和安全出口。
根据通风和运输的要求,大巷布置三条,其中一条为轨道大巷兼进风,一条为胶带大巷(少量回风),一条为回风集中大巷,专用回风。
三条大巷主要沿煤层布置。
工作面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为综采放顶煤工艺,顶板管理采用全部垮落法。
井下煤炭运输采用胶带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轨道运输方式。
产品方案为长焰煤原煤。
经核实,勘查区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该矿矿业权价款未进行过评估,本次评估为首次评估。
4、评估目的
国土资源部拟出让探矿权之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预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提供该探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情况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对“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预查探矿权”所作的公平、合理的价款参考意见。
5、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预查探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10月颁发的010*********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为北京依尔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预查,地理位置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图幅号为L50E014020及L50E015020,勘查区面积93.7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7年10月8日至2010年10月8日,勘查单位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勘查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坐标如下表:
预查勘查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点号
地理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
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
东经
北纬
X
Y
1
118°
49′00″
45°
45′00″
5069955.02
20641297.18
2
39′00″
5058840.53
20641549.47
3
55′30″
5059037.76
20649994.04
4
5070152.24
20649726.69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的国土资矿评合字〔2011〕第03号《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本次委托评估范围即为上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
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范围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1年7月换发的T01120110701044643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为北京依尔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详查,地理位置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图幅号为L50E014020及L50E015020,勘查区面积40.6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0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8日,勘查单位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详查勘查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坐标如下表:
详查勘查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地理坐标(80坐标系)
直角坐标(80坐标系)
A
48′57″
39′02″
5058939.20
20641545.10
B
55′27″
5059136.30
20649989.70
C
41′44″
5064137.90
20649869.50
D
49′20″
5063952.00
20641929.30
E
40′02″
5060802.90
20642001.00
F
5060791.60
20641503.1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区煤炭普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备字[2011]105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区煤炭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中矿联储评字[2011]30号《〈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区煤炭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经计算圈定范围面积约为19.69平方公里),估算面积12.30平方公里,赋煤标高750.00~390.00m,估算9、10上、10下、13煤层截止2009年底保有资源储量(333+334?
)7937万吨。
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均在2007年10月颁发的010*********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范围内,由此可见估算的资源储量均在评估范围内。
详见下表及下页图。
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表
40′08″
49′0.02″
5060957.56
20641499.97
40′42.05″
49′33.93″
5062007.83
20642212.16
41′12.09″
50′52.79″
5062975.08
20643897.94
5
40′53.46″
51′50.53″
5062428.29
20645161.12
6
40′28.44″
52′41.47″
5061681.32
20646280.97
7
39′0.03″
54′36.86″
5059011.56
20648842.75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区煤炭普查报告》,资源储量估算面积为12.30平方公里,而经计算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7个拐点坐标圈定范围面积为19.69平方公里。
经向《普查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刘军工程师询证,12.30平方公里面积为可采煤层9、10上、10下、13煤层可采范围面积,其外围用直线连接后的范围就是7个拐点坐标估算范围(面积为19.69平方公里)。
根据《普查报告》(参见P38~42)及其《评审意见书》(参见P8),估算范围内9煤层可采面积为8.78平方公里,10上煤层可采面积为7.65平方公里,10下煤层可采面积为5.95平方公里,13煤层可采面积为3.11平方公里。
由上图可知,7个拐点坐标圈定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19.69平方公里)大部分在详查勘查区范围内,经与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量估算水平投影图(附图三、附图四、附图五、附图六)对比可知,储量估算范围内的可采范围均在变更后的勘查区(T01120110701044643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范围内。
6、评估基准日
本探矿权评估项目的原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8月31日,根据国土资源部2013年1月15日下发的国土资储函〔2013〕9号《关于请进一步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高力罕地区北煤炭预查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函》,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2年12月31日,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有效价值。
7、评估依据
7.1、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2、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7.3、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4、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7.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68号文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7.6、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印发的《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