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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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三、表间结构及与附表的勾稽关系

1、第1行=附表一

(1)第1行或附表一

(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3、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4、第5行=附表一

(1)第16行或附表一

(2)第16行或附表一(3)第10行和第11行合计。

5、第7行=附表二

(1)第1行或附表二

(2)第1行。

6、第9行=附表二

(1)第29行或附表二

(2)第39行。

7、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8、第11行=附表二

(1)第17行或附表二

(2)第26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9、第14行=附表四第41行。

10、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11、第16行=第13+14-15行。

11、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

12、第18行=附表七“一、免税所得合计”,且第18行≤第16-17行。

13、第20行=附表八第5列“一、公益性捐赠合计”。

14、第21行=附表九第7行第6列,且第21行≤第16-17-18+19-20行。

15、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16、第25行≤第24行。

17、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计”行。

18、第27行=附表十第12列或第8列+第11列的“合计”行,且≤第9列(当第8列≤第9列)或等于第9列(当第8列>第9列)。

四、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至7行合计。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

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

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4、第4行“补贴收入”:

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2行。

5、第5行“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

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和第11行合计数。

6、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

金额等于本表第1至5行合计数。

五、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第9行“期间费用”:

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9行。

4、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

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

5、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

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

6、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

金额等于本表第7至11行合计数。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金额等于本表第6-12行。

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金额等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

4、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6、第18行“免税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第16-17行后的金额。

7、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8、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

9、第21行“加计扣除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但不得使第21行的余额为负数。

10、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金额应填0。

七、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23行“适用税率”: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2、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2×

23行。

3、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4、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

第27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第27行则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11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

如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12列合计数。

5、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4-25+26-27行。

6、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10行与62行的合计数。

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7、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

9、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10、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

31行。

11、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2、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30-33行。

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

13、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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